轻伤司法鉴定标准,新耳朵司法鉴定标准

最新修订 | 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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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司法鉴定标准,新耳朵司法鉴定标准

一、轻伤司法鉴定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章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

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

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

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

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口腔损伤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

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

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

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十八条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

第二十一条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

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手损伤

(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二)缺失半个指节;

(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足损伤

(一)2节趾骨骨折;

(二)缺失1个趾节;

(三)庶骨2节骨折;

跗骨、距骨、跟骨骨折;

踝关节骨折或者庶跗关节脱位。

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四肢长骨骨折;

膑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第四章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第二十七条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二十八条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第三十条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呼吸困难。

第三十一条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第三十二条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

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第三十三条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

第三十四条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

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

第三十五条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挫伤。

第三十六条外伤性血尿(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第三十七条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儿童酌减)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条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

阴茎部分缺损、畸形;

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

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第三十九条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2厘米;

阴茎创口长度达1厘米。

第四十条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第四十一条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第四十二条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

第四十三条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

外伤性椎间盘突出;

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第四十四条骨盆骨折。

第五章其他损伤

第四十五条烧、烫伤

(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浅二度5%以上(儿童3%以上);

深二度2%以上(儿童1%以上);

三度0.1%以上。

(二)头、手、会阴部二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

(三)呼吸道烧烫伤。

第四十六条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四十七条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条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第四十九条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第五十条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五十一条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

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十四条本标准所定各种数据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二、新耳朵司法鉴定标准

听器听力

5.3.3轻伤一级

a)双耳听力障碍(≥41dBHL)。

b)双耳外耳道闭锁。

5.3.4轻伤二级

a)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

b)听骨骨折或者脱位;

听骨链固定。

c)一耳听力障碍(≥41dBHL)。

d)一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伴同侧听力减退。

e)一耳外耳道横截面1/2以上狭窄。

5.3.5轻微伤

a)外伤性鼓膜穿孔。

b)鼓室积血。

c)外伤后听力减退。

1、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

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

2、外伤性鼓膜穿孔;

3、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4、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轻微伤不构成刑事责任,只能要求民事赔偿

具体赔偿如下: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应当予以赔偿。

在进行司法鉴定的时候,对于不同的器官的鉴定的标准是有一定的细微的差异的,而对于新耳朵司法鉴定标准来说在进行鉴定的时候,主要是检查听力的受损程度等情况来进行判断耳朵的伤残等级

另外,在进行索赔的时候,注意要保存好自己的病例证明以及伤残登记证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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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朵司法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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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朵司法鉴定轻伤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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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朵职业病鉴定怎么鉴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耳朵职业病鉴定怎么鉴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当事人如果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申请鉴定需向鉴定办提供以下资料:
1、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当事人自行书写)
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
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依据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作出诊断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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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朵工伤鉴定标准是什么?
耳朵工伤鉴定标准是:双耳听力损失≥91dB,是四级伤残;双耳听力损失≥81dB,是五级伤残;双耳听力损失≥71dB,是六级伤残;双耳听力损失≥56dB,是七级伤残;双耳听力损失≥41dB或一耳≥91dB,是八级伤残;双耳听力损失≥31dB或一耳损失≥71dB,是九级伤残;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是十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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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耳朵上缝针算几级轻伤
[律师回复] 对于耳朵上缝针算几级轻伤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工伤致一耳聋符合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B16180-“5.8八级”“34)双耳听力损失≥41dB或一耳≥91dB”之规定,应评定为八级伤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三条、三十七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鉴定为八级伤残的,享有以下待遇: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所在省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3、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医疗器械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
4、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5、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阶段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6、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11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7、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
8、劳动解除或者终止,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所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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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朵上缝针算几级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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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致一耳聋符合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B16180-“5.8八级”“34)双耳听力损失≥41dB或一耳≥91dB”之规定,应评定为八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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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劳动解除或者终止,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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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劳动解除或者终止,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所有费用。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耳朵后缝针,算轻伤还是轻微伤?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工伤致一耳聋符合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B16180-“5.8八级”“34)双耳听力损失≥41dB或一耳≥91dB”之规定,应评定为八级伤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三条、三十七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鉴定为八级伤残的,享有以下待遇: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所在省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3、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医疗器械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 4、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5、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阶段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6、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11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7、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 8、劳动解除或者终止,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所有费用。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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