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可以要求回避吗,回避的条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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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刑事案件可以要求回避吗,回避的条件是什么?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刑事案件可以要求回避吗,回避的条件是什么?

一、刑事案件可以要求回避吗

刑事案件可以要求回避。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遇到法律规定的四种情形时,应当自己向所在机关提出回避的申请。

如果明知自己应当回避而不自行回避或者不知道、不认为自己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因而没有自行回避的,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二、回避的条件是什么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主要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或者他们的近亲属与本案处理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也可能影响案件客观公正地审理.所以他们应当回避,不再参与案件的处理。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由于他们在案件中曾有过这样的身份,执行过或履行过一定的任务或义务,因而可能对整个案件或案件的某个事实已形成自己的看法。

如果他们再以办案人员的身份处理该案件,就有可能会影响案件事实的正确认定和公正处理,因而也应当回避。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会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所谓其他关系,是指近亲属关系和利害关系以外的某种关系,诸如交往密切的上下级关系、同学关系、朋友关系等等。

另外,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因此,曾是原合议庭成员的,在案件重新审理时,也应自行回避。

(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或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也必须回避。

如有上述情形,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可提出申请回避。

如遇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还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不管是刑事类型的案件还是民事类型的案件,主要是符合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所规定的回避的条件,都是需要提出回避的申请的,然后由相关的人员对此构成一定的取决定,具体回避的类型有自行的回避,申请的回避,还有就是指定的回避。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您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网站的其他法律知识内容,也可以咨询本站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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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要求回避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回避制度是诉讼程序与判决结果公正的有力保障。当事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发现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他们也应当自行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有权在下列情况下,对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一)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人民不准许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担任其所在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不予准许。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当事人可以据此申请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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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回避制度是诉讼程序与判决结果公正的有力保障。当事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发现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他们也应当自行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有权在下列情况下,对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一)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人民不准许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担任其所在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不予准许。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当事人可以据此申请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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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务逃避可以向股东要求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公司恶意逃避债务能否要求股东担责 (一)“滥用公司人格”的规定 新《公司法》增加的关于“滥用公司人格”的规定,是指公司股东以自己的意志操纵公司意志,使公司成为傀儡,成为逃避债务、规避风险的工具。一方面,公司股东利用公司为义务承担者的主体身份,将公司的资产及相关资产恶意转移到股东名义下,实质上是把公司作为对付债权人索债的工具,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另一方面,公司股东将公司经营所得及相关资产全部转移至各位股东的行为,使公司实质上成为“空壳”,从而无力清偿债权人的欠款,妨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特征 针对这种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新《公司法》对于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这一新规定,对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当利益以及确保公司设立的宗旨无疑会起到积极作用。它将促使我国公司制的完善和发展。人格否认制度旨在防止公司人格的滥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司法实践中,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公司已经合法取得法人资格。 第二,公司的股东滥用了公司人格。 第三,公司人格的滥用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公司人格否认是一种对公司人格的个案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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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要求回避的方式是什么?
一般来说,如果行政案件要求进行回避的话,当事人必须要进行申请,或者是由办案的人员自行进行回避。对于当事人可以对办案的人员说明为何要求该办案人员进行申请回避,一般来说可能会对其案件调查进行主观上影响时,才会要求申请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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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企业单位,很多时候需要与非全日制用工签订协议,那如何规避非全日制用工要求呢?
[律师回复] (一)非全日制用工的优异处
相比于全日制工作,非全日制用工具有劳动时间上的灵活性,对于企业而言,可以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调整劳动力余缺,节省人力成本的支出;对于劳动者而言,可以享受更大的时间自由度,解决多重职业之间冲突。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三节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界定标准为: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为体现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性和灵活性,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能约定试用期,可随时终止用工关系,工资结算周期不超过15天。
(二)非全日制用工存在的法律风险
1、被认定为全日制用工导致的法律风险
由于我国《劳动合同法》仅从日、周工作时间范围标准对非全日制与全日制两种用工模式进行界定,该标准虽然从字面意义角度明确清晰,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存在诸多问题,继而引发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其中最大的风险为非全日制用工方式被认定为全日制用工,主要诱因包括:因“加班”等原因导致日、周工作时间超过了法定时限;未订立非全日制用工书面协议且缺乏考勤记录导致无法证明日、周的实际工作时间等。
若非全日制用工被认定为全日制用工,则用人单位应按照全日制用工的相关规定履行用人单位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将承担双倍工资的支付责任;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关系,否则将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责任。
2、被认定为劳务关系导致的法律风险
由于未签订书面非全日制用工书面协议或未依法购买工伤保险等原因,导致非全日制用工被认定为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若在用工期间,劳务提供者发生人身意外,企业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且无法通过工伤保险方式将赔付风险予以合法分散,因此,此类法律风险较高。
3、未购买工伤保险导致的工伤赔付风险
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要求非全日制用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非全日制用工下的劳资双方仍属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具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基于非全日制用工人员流动性大、人员增减调整方便,许多单位未将非全日制劳动者纳入单位人力资源库,相应的社会保险购买义务也容易被忽视,同时,部分劳动者也为多获得现金而要求用人单位不购买社会保险,由此导致用人单位未为非全日制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的情形大量存在。
若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尤其是工伤保险,则一旦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的标准向工伤者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三)避免非全日制用工风险的措施
1、签订书面协议,购买社保
由于非全日制用工下的劳动条件与劳动者个别情况相对应,自身呈现多样化,因此,非全日制用工比全日制用工更容易产生混乱和纷争,为了避免纷争,通过书面形式明确劳动条件较全时劳动关系更加必要。同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可区别于全日制用工性质、区别于被认定为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为确定非全日制用工的最好证明,对用人单位而言有着减小用工风险的作用。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但至少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
由于为非全日制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可有效分散工伤赔偿风险同时也是区别于劳务关系及全日制劳动关系的重要标志,再加之,用人单位所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并不高,因此,为非全日制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可有效防范对外承担工伤赔付或人身损害赔付的风险。
2、加强用工管理,规避利益冲突
在做好签订书面协议、购买社保基础上,用人单位还应做好用工管理,具体包括:
(1)做好非全日制劳动者的考勤管理工作,通过考勤机制关于工作时间等信息的记录进一步佐证非全日制用工性质;
(2)避免出现诸如“加班”等事由导致非全日制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时限情形;
(3)在涉及商业秘密领域避免使用非全日制用工模式,若确需使用,则应签订书面的保密协议。
这就是如何规避非全日制用工要求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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