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地点辨认笔录有哪些要求
公诉人员出具的辨认笔录能否作为定案根据需要满足以下三点:
一是取证主体的合法性,即只能由侦查人员组织辨认;
二是取证程序的正当性,即辨认前不得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多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个别进行,应当进行混杂辨认并使辨认对象具有类似特征和一定数量;
三是强调取证方法的合法性,禁止以暗示或诱导的方式形成辨认笔录。
在实践中,通常都是由辨认人对照片进行辨认,由此需要注意侦查人员安排辨认对象的特征是否类似,比如仅有一名辨认对象衣着套头衫、戴着墨镜或存在其他个人特征又或者照片明显存在底色等等,则显然存在问题。
二、辨认笔录签字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辨认笔录由辨认人、见证人、侦查人员签名。
依据辨认标准的不同,辨认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
1、根据辨认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人身辨认、照片辨认、物品辨认、场所辨认以及尸体辨认。
2、根据辨认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一对一”辨认和混杂辨认。
其中混杂辨认中又包括了对照片、物品的混杂辨认以及对嫌疑人的列队辨认。
3、根据辨认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被害人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认以及证人辨认。
4、根据辨认阶段的不同,可以分为侦查辨认和法庭辨认。
辨认是刑事案件侦查的一种常见的手段,相对简单又十分有效,在辨认笔录上也是需要认真制作的。
在辨认过程中需要有相关人员在场,辨认完毕后要制作辨认笔录给辨认人进行确认签字,否则是需要负责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
刑事辨认笔录需要满足相关的条件才可以生效,辨认笔录需要由辨认人、见证人、侦查人员签名,辨认的内容包括人身辨认、照片辨认、物品辨认、场所辨认以及尸体辨认,对照片、物品的混杂辨认以及对嫌疑人的列队辨认等不同的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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