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强制措施法律依据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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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解除强制措施法律依据是什么,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解除强制措施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解除强制措施法律依据是什么

解除强制措施法律依据是:

我国颁布实施的《刑事诉讼法》中第九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二、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

一般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1、拘传: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的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2、取保候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由公安机关执行。

3、监视居住: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4、拘留:

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

5、逮捕:

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在一定时间内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并解送到一定场所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您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此外,我们还整理了一些其他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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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涉嫌传 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进入涉嫌传 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 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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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有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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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查处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有关的情况;
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对当事人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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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叔叔被强制要求交罚金,可是我们不太清楚工商部门是依据什么,我们不太了解法律,所以想咨询一下这方面的问题,关于工商部门强制措施依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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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强制措施期限的规定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二、对不同性质财物采取强制措施的分析 查封、扣押措施是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的暂时性控制。 对于仅仅为防止证据损毁而采取的查封、扣押强制措施,因财物本身没有危害和危险,工商机关在固定证据完毕后,即可解除查封、扣押,而不需等待对整个案件的处理决定。 对于为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由于财物本身存在危害和危险,必须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财物加以控制,直至最终作出没收的处罚决定。在办理案件时,不适宜对这类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内对整个案件作出处理决定,没收非法财物。
三、正确理解《行政强制法》中的“作出处理决定” (一)工商机关负责人批准行政处罚建议到最终形成行政处罚决定所需的时间
1.告知的时间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对告知程序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告知程序中,如果无法采取口头形式、书面形式(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告知的,应以公告形式告知。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或者办案机关挂号寄出之日起15日内,或者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作任何其他表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由此可见,告知程序的必要时间可能为16日。1日内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不成功,当日就公告或邮寄挂号信。当事人在公告(挂号信寄出)后有15日可以行使陈述、申辩的权利。
2.听证的时间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中的时间要求是:工商机关在接到听证申请3日内确定听证主持人;案件调查人员3日内,将案卷移送听证主持人;听证主持人5日内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在举行听证7日前通知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即听证需在通知之日起的7日后举行;听证过程中,听证主持人可以作出延期、中止、终止听证的决定。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在5个工作日内写出听证报告并签名,连同听证笔录上报本机关负责人。 根据上述时间要求,如果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听证程序最少要9日:1日内确定听证主持人,案卷交听证主持人,确定听证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及案件调查人员;7日等待听证;1日举行听证,写出听证报告并报本机关负责人。
3.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间
(一)作出处罚决定与听证程序中的最后1日重合,可以使程序所需时间最少。 综上所述,工商机关负责人从批准行政处罚建议到最终作出处罚决定,如果经历公告送达告知书、当事人在公告的最后1日提出听证申请,那么履行程序所需的最短时间为25日(16+9)。
(二)《行政强制法》中“作出处理决定”的含义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需作出没收收理的,如果《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七条中的“作出处理决定”是指最终的处罚决定的话,那么执法人员在调查时,就必须预留出至少25日,以供工商机关负责人批准行政处罚建议后办案机关走后续程序。结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执法人员对一般案件的调查时间最多5日。 如果执法人员预留的时间不能确保完成后续程序,那么就需要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将最终需要没收的非法财物发还当事人,这就无法达到为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
我的朋友因为参与聚众赌博被拘留,在之前的一系列处理后,我的朋友被告知可能会对其采取强制性措施,我想咨询一下,在法律上强制性措施和强制措施有区别吗?执行阶段有哪些强制措施?
[律师回复] 执行阶段有的强制措施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
  
4、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5、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6、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强制搬迁被申请执行人在房屋内或特定土地上的财物,腾出房屋或土地,交给申请执行人的一种执行措施。
  
7、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
  
8、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被申请执行人的义务是交付金钱,在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交付金钱的同时,对他拖延履行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要在原有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支付迟延履行金是指被支付迟延履行金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因为拖延履行已给支付迟延履行金人造成损失,故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9、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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