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是什么性质?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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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是什么性质,犯罪嫌疑人换押的法律规定是什么?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是什么性质?

一、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是什么性质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的性质是刑事措施。

羁押与换押的法律规定是对于犯罪嫌疑人进行的一种羁押,而换押的话,是前一个诉讼活动向另外一个诉讼阶段进行过渡的时候,相关的机关来进行的一种关押的手续办理,人犯换押是指前一个诉讼阶段向下一个诉讼阶段过渡时前后两个承办机关之间办理的移交被羁押的未决犯的关押手续。

在中国,根据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对被逮捕的人犯,经侦查预审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时,或者检察院审査或侦查完毕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法院受理审查公诉时,都应办理换押手续,并书面通知监所。

目的是使各办案机关正确掌握未决犯罪的处理情况,分清责任,便于检査管理。

在中国,根据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对被逮捕的人犯,经侦查预审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时,或者检察院审査或侦查完毕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法院受理审查公诉时,都应办理换押手续,并书面通知监所。

目的是使各办案机关正确掌握未决犯罪的处理情况,分清责任,便于检査管理。

二、犯罪嫌疑人换押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制度的通知》为正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依法及时、准确地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加强执法监督和制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现就看守所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换押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变更刑事诉讼程序的,均应办理换押手续。

即: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终结后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以及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在递次移送交接时,移送机关应当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随案移送;

接收机关应当在《换押证》上注明承接时间,填写本诉讼阶段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加盖公章后及时送达看守所。

看守所凭《换押证》办理换押手续。

(二)、看守所办理换押手续或者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在接收机关或者送押机关的《提讯证》或者《提解证》上加盖公章,并注明法定办案起止期限。

《提讯证》或者《提解证》每次办理一份,用完续办。

(三)、依法延长、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不需要办理换押手续,但是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将新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书面通知看守所,依照上述规定重新办理《提讯证》或者《提解证》。

凡在同一诉讼阶段内办案部门改变的,如刑事拘留转逮捕的;

案件改变管辖的;

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部门的;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建议补充侦查的,以及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的,不需要办理换押手续,但是改变后的办案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看守所,注明改变情况及新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依照上述规定重新办理《提讯证》或者《提解证》。

(四)、办案人员凭加盖看守所公章并注明法定办案起止期限的《提讯证》或者《提解证》和有效身份证明提讯、提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证明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以及超过法定办案期限的,看守所应当拒绝提讯、提解。

(五)、《换押证》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报告。

对于犯罪嫌疑人所犯下的罪行,在进行侦查过程当中,为了避免存在着逃跑的这种紧急情况可以采取拘留措施。

之后提请批准逮捕,已经经过同意,那么所进行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属于羁押措施。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您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话,可以查看本站其他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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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强制羁押犯罪嫌疑人吗
[律师回复] 1、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向检察机关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不需要羁押的,将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2、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
3、根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进行公开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综合评估有无必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4、按照《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以下四种情形后,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5、按照《规定》,十二类人在符合“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这一必备条件后,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预备犯或者中止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过失犯罪的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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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可以羁押多长时间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犯罪嫌疑人可以羁押多久?犯罪嫌疑人的处罚是由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要依据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接受检察院的,才能作出相应的处罚。所以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时间计算应当从公安侦查机关的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阶段和的审判阶段三个实体程序进行计算。
犯罪嫌疑人可以羁押多久
一、侦查机关的侦查阶段
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局)在这个阶段的职责就是收集证据来证明犯罪的成立。期限要求:从犯罪嫌疑人逮捕起算侦查期限2个月。一般案件都可以在这个期限内侦查结束。如果在这个期限内不能完成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具备延长条件和办理相关手续后还可以再延长三次期限,
第一次可以延长1个月,
第二次可以延长2个月,
第三次可以延长2个月。侦查机关从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开始侦查到侦查阶段结束,最长办案时间是8月零7天。
二、检察院审查阶段
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后,要把案件的材料移交检察院。检察院在这个阶段要审查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定性是否准确,证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条件。期限要求:一个月,可以延长半个月,一般的案件在一个半月的期限内可以审查完毕。如果检察院在审查中认为案件存在问题,可以提出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仅限两次,每次一个月。每次补充侦查后重新计算期限。检察院审查最长期限六个半月。
三、的审判阶段
检察院认为案件符合条件,要把案件移交审判。在这个阶段的职责就是从事实、定性、证据来判断检察院指控的案件是否成立,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判决。期限要求: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些特殊案件经过批准,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一般案件在两个半月能够审结。
具体的特殊情况:
1、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该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在三个半月的审限内审结案件。
2、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九个半月的期限内审结案件。
3、如果被告人和检察院不服一审判决可以在十日内提出上诉和抗诉,二审的审理期限要求与一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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