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故意伤害应该应当是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是管制来进行处罚的,教唆犯罪的量刑是结合具体被教唆人实施的犯罪情节而定,如果教唆他人故意伤害罪,则以故意伤害罪判处。
教唆他人实施什么犯罪,就以什么罪名论处,而胁从他人犯罪的,只能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论处,不再以教唆的内容实行数罪并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须有教唆之故意即被教唆者因教唆而生特定犯罪之意或至于实行,为教唆者所能预见,倘不能预见者,则非故意,对于其犯罪行为,自不成立教唆罪。
是以基于自己过失之行为,致惹起他人犯罪之原因者,不得谓为教唆罪。
2、须有教唆之行为教唆罪在客观上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之行为,其方法如何,法律并无加以限制。
在解释上,认为须能达到教唆之目的为已足。
举凡以言语、文字或举动,为明示或默示,要皆不失为教唆,惟不得以胁迫之方法出之,因为以或胁迫便被教唆人丧失自由意志,而为犯罪之行为者,则应绳以间接正犯之罪。
3、须被教唆者为特定之人在煽惑罪所煽惑者,为多数之不特定人。
例如以文字或演说发布其犯罪行为之煽惑,其受煽惑者当非特定之人,而教唆罪系以对特定人为之,故被教唆者必为特定之人;
此乃与煽惑罪主要区别之点。
4、须被教唆者为有责任能力盖被教唆者以有自行判断之能力为限,教唆者仅予以犯意令其自为采择而已,设被教唆者无责任能力,则必乏自由采择之权,不过等于机械作用,其教唆者不啻自为其行为,而成为间接正犯矣。
我现行刑法关于教唆罪,系采主观主义,因其恶性重大,宜予独立处罚。
目前我们国家对属于故意伤害罪是有非常明确的量刑的标准的,只不过说不同的犯罪的情节严重程度所导致的后果严重程度不同所采取的量刑幅度也是会随时发生一定的变化的,而且存在着较多类型的犯罪的话,肯定也是需要按照实际情况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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