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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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7、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离婚的。
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有哪些

一、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有哪些

离婚案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是判决准予离婚的根本的标准,但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这个认定比较主观,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所以法律规定了以下法定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六)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七)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离婚的。

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有很多,比如一方经常嫖娼、或者犯有强奸罪组织卖淫、误入妇女罪等罪行,或者婚后患有严重精神疾病久治不愈的,严重影响夫妻感情的,法院也可以判决离婚。

二、能不能一次起诉就判决离婚?

如果大家咨询过婚姻法专业人士,就会知道,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通常是很难一次起诉就离婚的,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更是如此,甚至2次、3次起诉都很难离调。比如被告一方不出庭参加诉讼、有重大疾病、有精神疾病、在监狱服刑等等。但是随着《民法典》的施行,实践中就没有离不掉的婚姻,只是时间问题。

因此,如果要想一次起诉就判决准予离婚,需要结合上述七中情形,着重向法官进行举证证明,这样才能争取一次起诉就判决准予离婚。

根据规定,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只能通过法院解除婚姻关系。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是对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分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也不能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而只能通过法院解决双方的争议,从而以诉讼手段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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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
  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者可能毁损他方财产,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物权法规定:
  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所以以你所说的情况,
首先,你们家在自家范围内修建排水设施,她是无权干涉的(除非是气味过分熏人)。如果再耍泼可以报警,但即使出警了也很可能是教育一顿写个检查保证一类的东西就放了,最严重的也就罚点款。所以耍无赖的讨厌就讨厌在这,她回来肯定接着闹。
  
其次,如果你们家修水池涉及到她家的土地或利益,是应当给予一定补偿的。但也不要她要多少就给多少,最好是你们双方达成协议给钱施工,形成纸面上的协议,这样以后就有理有据,如果不行可以和她讲明白,不是不补偿,而是你漫天要价或无理取闹,可以找到村委会或派出所民警协调一下,达成纸面的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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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情况的案件,根据现行法律是可以缺席判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
对于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公安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提起公诉。人民进行审查后,对于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前款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指定的中级人民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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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如何解决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间借贷怎么处理 1.借款利息设有上限逾期还款仍需付息。 2.还款凭据应清晰明确经出借人确认最为宜 3.转账凭证非借据诉讼切莫想当然 北京市 第二中级人民民事审判 第三庭结合《规定》及近期审理的具有典型性的案件,阐释民间借贷中应当遵循的一些基本规则,提醒大家在从事民间借贷行为时,既不可掉以轻心,亦不可恣意妄为。 借款利息设有上限逾期还款仍需付息。 阿芬与大盛是居住在同一个小区的邻居。6月1日,大盛因经营餐厅急需进货款,向阿芬借款1万元。当日,阿芬将1万元现金交予大盛,大盛向阿芬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大盛自阿芬处借得人民币1万元用于餐厅经营,12月1日大盛归还本金壹万元及利息1500元”。 11月25日,阿芬向大盛索要欠款,大盛称自己最近手头紧张,请求借款延期归还,并表示愿意再给阿芬增加一些利息。因此,大盛向阿芬重新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大盛于6月1日在阿芬处借得人民币1万元用于餐厅经营,大盛于6月1日前归还阿芬本金1万元及利息。 利息按如下标准计算:如大盛于5月1日前归还欠款,利息总计2000元;如大盛于5月1日之后归还欠款,利息总计2800元。大盛于6月1日向阿芬出具的借条无效。”大盛和阿芬分别在该借条上签字。 6月1日借款到期后,大盛仍未向阿芬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阿芬多次向大盛索要欠款未果后,于8月将大盛至,要求大盛归还借款本金1万元及6月1日至6月1日期间的利息2800元,并要求大盛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二倍的标准支付6月2日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 ■法官说法 严格依照利息计算的新标准 对于本案中6月1日至6月1日期间(即借款期限内)的利息计算问题,应当参照《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据上述规定,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内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法律予以保护。如果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无效。约定利率在年利率24%至36%之间的,如果借款人尚未向出借人给付利息的,出借人主张超过年利率24%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但如果借款人已经向出借人支付了高于年利率24%且低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出借人无须返还该部分利息。 具体到本案中,依据大盛与阿芬11月25日签字确认的借条,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为1年,如果大盛于5月1日之后还款,借款利息为2800元,相当于年利率28%。这一利息约定介于年利率24%至36%之间,在大盛未偿还上述约定利息的情况下,阿芬有权主张的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即2400元。 对于本案中6月2日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的计算问题,应当参照《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面已经提到,结合借贷双方的约定及法律规定,本案中可以支持的借款期限内的利率为年利率24%。在阿芬与大盛没有约定逾期还款利息的情况下,依据上述规定,阿芬可以主张的逾期还款利息的最高标准不得超过借款期限的利息计算标准,即年利率24%。现阿芬要求大盛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二倍的标准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该利息计算标准未超过年利率24%,应予支持。 综上,《规定》对于民间借贷中利息的约定作出了限制,即一般不得超过年利率24%。此外,即便借贷双方并未对逾期还款利息作出约定,出借人仍然可以依据双方已经约定的未超过法律保护标准的借款期限内的利率主张相应的逾期还款利息。 还款凭据应清晰明确经出借人确认最为宜 王某与郑某同为在北京做生意的福建同乡,4月,王某与郑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郑某向王某借款600万元并约定了借款期限及利息。借款合同签订后,王某通过案外人张某的账户向郑某的账户汇款600万元,郑某收到相关款项后向王某出具了收条。 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郑某未足额归还本金及利息,故王某于8月至,要求郑某归还其尚欠的本金460万元及利息。郑某在诉讼中主张,6月,郑某的朋友赵某曾经向案外人张某的账户汇款150万元,该150万元也是用于归还郑某对王某的欠款,故当从应还的460万元本金中扣除。 王某对于郑某的这项主张不予认可,且张某称自己与赵某还存在其他的债权债务关系,赵某汇给自己的150万元是归还赵某向张某的借款的。 ■法官说法 借款人需对已还款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规定》 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中,借款人郑某虽主张其已经通过朋友代为付款的方式另外归还了王某150万元,但郑某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款项流转的事实,不能证明款项流转的目的。 且赵某与张某作为本案证人,其二者均认可在王某与郑某存在借贷关系期间,赵某与张某之间亦存在借贷关系,二者账户间频有资金往来。综合上述分析,认为,郑某不能证明该150万元是其已经归还给王某的欠款,故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并依法判决郑某偿还王某的借款本金460万元及相应利息。 从这一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借款人需要对自己已经还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借款人在还款时应当注重留存还款凭据,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的转账汇款凭证及出借人出具的收条等。值得说明的是,在借贷双方存在多笔借款或者借款人委托他人进行还款时,银行的转账凭证通常只能证明款项流转的事实,而无法证明该款项是用于归还哪笔欠款。 因此,借款人在还款时最好取得出借人的确认,明确归还具体款项的性质及内容,并将相应证据妥善保存,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自己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转账凭证非借据诉讼切莫想当然 小卓与阿建曾经是同事关系。5月,阿建将小卓至,要求小卓归还10万元欠款,并向提交了阿建向小卓的银行账户汇款10万元的转账凭证作为证据。 小卓抗辩称,阿建汇给自己的10万元不是借款,小卓将自己所有的一辆奔驰车借给阿建使用,阿建支付的这10万元是用车款。阿建认可用车并支付对价的事实,但其表示由于小卓提前收回了车辆,所以应当将10万元返还给自己。 认为,小卓已经针对阿建的主张提出抗辩,在阿建无法进一步证明其与小卓之间就涉案的10万元款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情况下,裁定驳回了阿建的。 ■法官说法 买卖合同≠民间借贷 《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依据《规定》,出借人需要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还有很多当事人像该案中的阿建一样,对于民间借贷的性质存在误解。《规定》 第一条指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据此,民间借贷本质上是一种资金融通行为。很多当事人凭借金融机构转账凭证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提起的诉讼,实则是为索要根据买卖合同已经支付的货款、曾经的恋人索要同居期间支付给对方的生活费或委托对方理财而支付的理财本金等等,由于双方当事人之间事实上并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亦无法得到支持。 ■新闻观察 民间借贷新规亮点频现顺应形势兼顾树立规则 《规定》的颁布,为保护民事主体在民间借贷行为中的合法权益及维护正常的资金融通秩序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有效满足了民间资金融通活动对交易规则的迫切需求。 在改变对企业间借贷效力的规定、明确借款利率标准、合理分配借贷双方举证责任、厘清民刑交叉案件处理方式、强化虚假诉讼防范与制裁力度等方面,均已成为广受称赞的新规亮点。 立足实际,满足资金融通现实需求。随着非自然人主体资金需求的不断增加及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借款数量高发的实际情况,《规定》中首次突破此前的法律法规,对企业间为生产经营秩序而从事的借贷行为予以认可。 自此,无法通过金融机构贷款得到满足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企业可以通过合法完善的民间借贷途径得以解决。企业通过以法定代表人或员工等个人名义对外借款,再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之用而引发的纠纷数量亦将大幅降低。 此外,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以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借款利息的方式很难得到适用,因而《规定》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作出了具体的量化规定,与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有机契合。 树立规则,促进民间资本有序流动。《规定》确定了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因而民间借贷主体在约定借款利息时必将受到相应约束;出借人亦应当消除不合理的收益预期,避免在高额利息的诱使下令自身的钱财沦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赃款”。 与此同时,《规定》还对民间借贷案件中涉及民刑交叉问题的处理方式作出了规范,明确了及时移送涉嫌犯罪的线索或材料的基本原则,规定不能一概否定相关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从而更好地保护了款项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并利于犯罪行为的有效查处,维护民间资本流动的良好秩序。 强化举证,引导养成良好交易习惯。首先,《规定》明确,出借人仅以转账凭证提讼,如果借款人提出抗辩,出借人则需进一步举证证明。 因而,在民间借贷行为中,纵使借贷双方彼此熟络且有一定的信任基础或碍于情面,出借人仍需向借款人索要借据,载明借贷双方、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息等信息,避免自身在产生纠纷后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民事判决书怎么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判决书如何申请执行 从后收到判决书的当事人收到判决书的时间往后数十天,是履行期;再往后数十五天为上诉期。一共过二十五天以后,可以去开生效确认书,申请执行。 执行的内容按照判决书确定的执行。 一、步骤:准备好强制执行申请书、原告的身份证明、判决书原件、判决文书生效证明到的立案庭去进行执行案件立案。立案受理之后,强制执行申请就算是完成了。 二、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在判决书生效之后要求被告或者第三人自己主动履行义务的期限届满之后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了。按照你所说的对方收到判决书已经超过十天的话,主动履行义务的期限已经届满,你已经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了。 三:材料准备: 1.强制执行申请书,请参考网上的相应模板。 2.原告身份证明:同的时候提交的原告身份材料;具体个人的话,就是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户口本复印件。 3.判决书原件,判决作出后都会送达或者通知前去领取。 4.生效证明:找审理该案的法官或者书记员去开具,证明该案判决已经正式生效。 四、法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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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离婚要哪些条件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法院判决离婚要哪些条件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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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及解决机构
[律师回复] 对于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及解决机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和解。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是民事纠纷的主体,他们对争议的事项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能。是否行使处分权能、何时行使处分权能以及以何种方式行使处分权能概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二)调解。纠纷当事人之外的第三者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习惯、道德、法律等规范),在纠纷主体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明道理,促成纠纷主体相互谅解、妥协,从而达成最终解决纠纷的合意。
(三)仲裁。所谓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依法对民事纠纷居中审理并制作一定法律文书平息冲突的方法。仲裁属民间性质。仲裁的基础是当事人的合意。也就是说,提交仲裁必须以双方当事人同意为前提,否则,仲裁程序不能启动。在通常情形下,仲裁庭成员也由当事人选任。仲裁的最大特点是快速、简便。随着国家法制的日益健全,仲裁正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
(四)诉讼。民事诉讼即老百姓所讲的“打民事官司”。相对于人民调解、当事人自我平息、单位(或部门、社区)处理和仲裁机制而言,民事诉讼是典型的公力救济形式。这种公力救济的最大特点是具有特殊的法律强制性。民事诉讼还是国家处理民事纠纷的最有效也是最后的手段。因此,国家往往要对诉讼的主体、程序、制度等做出严格的规定。
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及解决机构
[律师回复] 对于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及解决机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和解。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是民事纠纷的主体,他们对争议的事项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能。是否行使处分权能、何时行使处分权能以及以何种方式行使处分权能概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二)调解。纠纷当事人之外的第三者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习惯、道德、法律等规范),在纠纷主体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明道理,促成纠纷主体相互谅解、妥协,从而达成最终解决纠纷的合意。
(三)仲裁。所谓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依法对民事纠纷居中审理并制作一定法律文书平息冲突的方法。仲裁属民间性质。仲裁的基础是当事人的合意。也就是说,提交仲裁必须以双方当事人同意为前提,否则,仲裁程序不能启动。在通常情形下,仲裁庭成员也由当事人选任。仲裁的最大特点是快速、简便。随着国家法制的日益健全,仲裁正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
(四)诉讼。民事诉讼即老百姓所讲的“打民事官司”。相对于人民调解、当事人自我平息、单位(或部门、社区)处理和仲裁机制而言,民事诉讼是典型的公力救济形式。这种公力救济的最大特点是具有特殊的法律强制性。民事诉讼还是国家处理民事纠纷的最有效也是最后的手段。因此,国家往往要对诉讼的主体、程序、制度等做出严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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