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单位行贿罪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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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单位行贿罪怎么处理?

一、向单位行贿罪怎么处理

向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单位,所谓“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单位受贿罪不同,并不仅仅局限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还包括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有限公司、外资公司、私营公司等等。

单位行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单位,所谓“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与单位受贿罪不同,并不仅仅局限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还包括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有限公司、外资公司、私营公司等等。

单位行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单位行贿是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其负责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实施,获取的不正当利益也归单位所有。

如果在单位行贿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单位行贿所取得的非法利益中饱私囊,归个人所有的,根据本条规定,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规定的个人行贿罪处罚,即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l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怎么认定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

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单位,一般来说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依法成立、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性质的企事业单位。

然而,随着我国法制经济的发展,司法实践中出现了的一些新的经济主体,他们的行贿行为如何定性,究竟是按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需要我们给其一个清晰的界定。

在认定单位行贿犯罪时,重点是确定犯罪主体是否具备单位主体身份、体现单位意志、为了单位利益,如是则构成单位行贿罪,反之则构成行贿罪。

单位行贿罪的处罚原则是两罚制,既要处罚单位,也要处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认定单位行贿罪时,主要是确定犯罪的主体是否具备单位的主体资格,是否可以体现单位的意志,是否为单位牟取利益。

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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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单位行贿的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向单位行贿的怎么认定问题解答如下, 向单位行贿的如何认定
向单位行贿的很可能构成向单位行贿罪。
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单位,所谓“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与单位罪不同,并不仅仅局限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还包括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有限公司、外资公司、私营公司等等。
向单位行贿罪具有以下构成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等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行贿的对象是单位,并且是特定单位,即国家机关、国家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这是本罪与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主要区别之一。
(二)本罪的主观方面出于故意,并且必须具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对于为谋取正当利益而给予单位以财物、回扣、手续费的,虽然也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但不构成本罪。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行为,一是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二是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四)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此外,任何单位均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单位属于特殊主体,不仅可以向其他主体行贿,其本身也可以行贿。但法律中规定,不同的主体在实施了行贿或者被行贿的行为之后,此时一般构成的罪名是不一样的。至于向单位行贿,在达到了规定的立案标准之后,则就有可能构成向单位行贿罪,此时自然需要依法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
向单位行贿的该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向单位行贿的如何认定
向单位行贿的很可能构成向单位行贿罪。
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单位,所谓“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与单位罪不同,并不仅仅局限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还包括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有限公司、外资公司、私营公司等等。
向单位行贿罪具有以下构成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等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行贿的对象是单位,并且是特定单位,即国家机关、国家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这是本罪与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主要区别之一。
(二)本罪的主观方面出于故意,并且必须具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对于为谋取正当利益而给予单位以财物、回扣、手续费的,虽然也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但不构成本罪。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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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此外,任何单位均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单位属于特殊主体,不仅可以向其他主体行贿,其本身也可以行贿。但法律中规定,不同的主体在实施了行贿或者被行贿的行为之后,此时一般构成的罪名是不一样的。至于向单位行贿,在达到了规定的立案标准之后,则就有可能构成向单位行贿罪,此时自然需要依法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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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位行贿罪处罚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 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从上文的介绍中我们可以知道,法律对单位犯行贿罪的往往采取的是双罚制,此时既要对单位进行处罚,同时也要对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员进行处罚。而对自然人单独犯行贿罪时,最高是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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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的区别?
[律师回复] 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的司法界分是怎样的 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除了主体差异之外,在行为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都具有相似性,所以,主体的认定对单位行贿罪和行贿罪的界定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这一点却往往成为司法实践的难题。一方面,单位犯罪中的“单位”的规定范围本来就已宽泛,虽然个人为实施犯罪而设立的企业,或者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行为人所有的,都不是单位犯罪,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单位犯罪的认定本身还是困难重重;另一方面,在当前我国经济成分和经营模式还较为复杂,单位成立后所有权和经营权可以适度分离,经营方式也多种多样。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慎重区别和正确认定贿赂行为到底是个人实施还是单位实施。 一、特殊经营方式下单位行贿罪的界定 涉及单位行贿罪认定的几种特殊经营模式一般有: 1.借用单位名义。如一些个人建筑队不具备建筑资质或资质较低,不能参加项目投标,因而“挂靠”在某些具有投标资质的企业名下,由后者出面投标,待中标之后再转给这些个人经营,后者按照约定收取“管理费”。 2.“挂靠”经营。当前我国的“挂靠”企业有两种:一是个人“挂靠”单位,单位收取固定的挂靠费。如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个人,挂靠到具有经营权的单位,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从事营利性活动;二是个人“挂靠”单位,单位除了收取固定的挂靠费外,还另外按照经营业绩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3.承包经营。承包经营方式具体情况也有三种:一是个人承包经营,发包单位在被承包单位中没有出资。二是个人承包经营,发包单位在被承包单位中有部分出资,被承包企业是发包企业的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资产仍在发包单位名下,而作为承包人的个人通过承包关系对备置于分支机构的机器设备等财产享有使用权,但承包后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仍由承包人个人负责,发包单位对该部分机器设备不另行收取费用。三是名为承包,实为将单位所有权转让给个人。如企业将单位资产整体性地转让给了个人,原单位的法律人格实质上已经终结,但采用的方式却是承包形式,个人受让后仍以原单位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对于借用单位名义或者挂靠单位经营情况下所发生的行贿行为,应当严格依据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来认定,即是否为了本单位的不正当利益并由单位实施行贿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如果被借用或者挂靠单位对私人企业的行为并不知情,而私人为了谋取自身的不正当利益且违法所得归自己所有的,则不应当认定为单位行贿罪。如果私人企业以被借用资质或者挂靠单位的单位名义行贿,而且单位为了追求中标后自身能获得的“管理费”的利益而采取支持或默许态度,则可以认定为单位行贿罪。当然,如果中标以后工程转由私人企业承包经营的,私人为谋取其他利益而行贿的,则与被借用名义或者挂靠的单位无关,应当认定为行贿罪。 对于承包经营中的行贿行为,由于承包不改变单位的性质,单位承包经营中的行贿行为是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要判断是否存在真实的承包关系以及被承包单位是否还具有的法律人格。如果承包仅仅是一种经营方式的改变,不改变企业原有性质,那么被承包企业实施的犯罪就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承包人则应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此情况下,如果承包人在承包经营活动中为了被承包单位利益而进行行贿的,应认定为单位行贿罪。但是,如果名为承包,但实为将单位所有权转让给个人,原单位的法律人格实质上已经终结,原单位的实质条件已经丧失,因此被承包企业无论在经济形式上还是法律要件上都已经不具备单位的特征,也就不能作为单位犯罪主体,故实施的行贿行为应当认定为行贿罪。 二、行贿行为人身份对界定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的影响 单位的行贿故意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拟制意志,这种意志的有无,是认定单位行贿犯罪的核心要件,也是衡量单位犯罪能力的标志。但是,行贿实行犯的身份不同,则有可能产生行贿罪是由单位实施还是由个人实施的差异。 有学者认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单位利益而决定行贿的,虽然行贿行为谋取的利益归属于公司,但行贿决定超越了其职权范围,属于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行为。但是,这种观点并不妥当。法定代表人是法定的公司代表,其行贿决策与其履行职务是密切相关的,即行贿与谋取公司利益密不可分。作为行贿所得利益的承受者,单位对行贿行为也理应承担责任。如果按照上述否定论观点,那么不管是法定代表人、董事会、股东会议或其他负责人,其决策范围在合法范畴上显然都不包括行贿,因为任何法律和公司章程都不可能明文规定或授权董事会或法定代表人可以实施包括行贿在内的犯罪活动。因此,以决策事由是否超越职权来界定是单位行为还是个人行为,不符合单位犯罪意志的形成机制。超出职权的行为只要是与单位、机关利益或行为有关,都可以归属于该单位或机关。至于决策机制上的不同,并不是判定的准绳。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股东会议在决策程序上的差别,仅仅是决策形式、决策机制、决策权限的不同,即一人决策和集体决策的区别,一人决策也是单位意志的形成机制。因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职务行为当然属于单位行为。 此外,有的学者认为单位的一般工作人员超出了职权范围,哪怕是为了单位利益实施的犯罪,也应认定为个人犯罪。而有的学者则认为单位的业务员的行贿行为只有事先得到单位负责人的授权或者事后得到追认,才能认定为单位行贿罪。该类案件较多表现为业务员在开拓市场过程中,用单位定额发给的费用(如“招待费”、“广告费”、“业务拓展费”等)而行贿。对这类案件,笔者认为应当要弄清楚单位工作人员的性质。判断单位一般工作人员的某种行为到底是个人行为还是单位行为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该行为与单位自身业务的相关性,或称业务关联性。如果工作人员是为了自身利益行贿,虽然借着单位的名义,也不应认定为单位行贿罪;二是该单位成员的违法行为必须是单位自身意志的真实反映,其最直观的标准是看其行为客观上是否代表单位的整体利益。单位自身意志的内容,可以从两个方面判断:一是单位负责人在单位的业务活动范围内所作出的决定;二是单位的规章制度、目标、政策、激励机制等。之所以将这些情况也作为单位意志的体现,是因为单位规章制度、政策、结构等恰是单位人格和意志的具体体现之一。即使一般工作人员滥用自己的权限行贿,单位、机关、高级管理职员对此明知却不予有效制止,就应以单位行贿罪论处。因此,单位事务的执行人(即一般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如果为了单位利益而行贿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行贿罪。 三、“一人公司”单位行贿与行贿的区分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投资形式表现为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个法人或一个自然人。当一个自然人作为股东的公司实施行贿行为时,应当如何区分单位行贿罪和行贿罪?笔者认为,应当从行贿目的和不正当利益的归属两个方面来进行区分。一人公司行贿行为成立单位行贿罪在主观上是为了公司的利益,体现的是单位意志。由于一人公司固有的组织结构决定了一人公司的决策者绝大多数是该公司的投资者或股东,此时单位意志和公司投资者或股东的个人意志是同一重合的。但是也不排除一人公司存在其他的组织形式。例如,由投资者担任董事长,而实际经营者担任经理等,这种情况下的个人意志就必须经过公司的议事程序或者决策机制才能上升为单位意志。如果个人意志没有经过此类程序,而由行贿人自行以单位名义实施就应认定为体现个人意志的行贿罪。 在不正当利益的归属方面,由于一人公司的特殊性在于同一人投资,同一人收益,且多数一人公司的财务制度不完善,公司资产和投资人的个人财产相混同,往往造成难以判断不正当利益的归属。笔者认为,不正当利益有无进入公司的账户是第一个标志,如果没有进入公司的账户,或者进入公司账户,但是没有实质上的参与公司经营并且又转为投资人个人所有,即便行贿行为事先体现的是单位意志,也应该认定为行贿罪。如果行贿既体现了单位意志又是用于公司的业务和发展等,则应认定为单位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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