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的诉讼代理人怎么确定,单位犯罪的处罚

最新修订 | 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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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单位犯罪的诉讼代理人怎么确定,单位犯罪的处罚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单位犯罪的诉讼代理人怎么确定,单位犯罪的处罚

一、单位犯罪诉讼代理人怎么确定

单位犯罪诉讼代表人的确定方法是: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

二、单位犯罪的处罚

1、单位犯罪的刑罚根据我国刑法从刑法总则和分则两个方面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处罚根据:

一是刑法第二章第四节中的第31条明确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刑罚原则;

二是在分则的十大类犯罪中有九类犯罪规定了具体的单位犯罪罪名刑罚种类量刑幅度。

刑法总则和分则共同形成了单位犯罪的刑罚体系和依据。

2、单位犯罪的刑罚原则我国《刑法》第31条规定: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这说明我国刑罚在处罚单位犯罪时,原则上采取“双罚制”,同时也不排除法律特殊规定的“单罚制”。

所谓双罚制又称两罚制,是指对于单位犯罪的,既对单位判处罚金,又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在我国刑法中对绝大多数的单位犯罪实行的是双罚制。

所谓单罚制又称代罚制,是指对单位犯罪的,不判处单位罚金,只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例如《刑法》第396条规定: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就是单罚制的一个典型的立法例。

由此可见,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是实行“双罚制为主,单罚制为补充”的处罚原则。

单位犯罪的诉讼代表人不一定有罪,不能认定单位犯罪的诉讼代理人就是形式诉讼当事人,单位犯罪的诉讼代理人是刑事诉讼中所指的诉讼参与人、诉讼代理人。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您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站的其他普法内容,或者也可以咨询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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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的诉讼代理人怎么确定?
一般来说,确定单位犯罪的诉讼代理人,不一定就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而是刑事诉讼中所指的诉讼参与人、诉讼代理人。所以,单位犯罪的诉讼代表人不一定有罪,不能认定单位犯罪的诉讼代理人就是形式诉讼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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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诉讼代表人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单位犯罪诉讼代表人如何确定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比较少出现刑事诉讼单位被告的诉讼代表人(下称“诉讼代表”),该诉讼代表是刑事诉讼单位犯罪有概念,关于单位犯罪案件,公诉书通常列明被告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但是,检察院对于单位犯罪案件坚持不列被告单位时,公诉书则不列被告单位。
刑事诉讼代表人与民事诉讼代表人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刑事诉讼代表人是特指在单位犯罪诉讼中,为维护单位合法权益参与诉讼活动的自然人,在诉讼地位中不属于代理人也不属于辩护人(可代表单位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属于我国刑事诉讼中一个特有的法律概念。
现行司法解释把犯罪单位诉讼代表人的确定与选择的权力都交给了检察院(让单位提出人选再由检察院认定)。诉讼代表是否充分发挥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有待商榷。诉讼代表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诉讼代表不出庭的后果:诉讼代表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系被告单位的其他人员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
相关依据
第二百七十八条人民受理单位犯罪案件,除依照本解释
第一百八十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外,还应当审查书是否列明被告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需要人民检察院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第二百七十九条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
第二百八十条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没有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确定。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
(二)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其他人员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
第二百八十一条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享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开庭时,诉讼代表人席位置于审判台前左侧,与辩护人席并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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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中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对于单位犯罪中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如何确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比较少出现刑事诉讼单位被告的诉讼代表人(下称“诉讼代表”),该诉讼代表是刑事诉讼单位犯罪有概念,关于单位犯罪案件,公诉书通常列明被告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但是,检察院对于单位犯罪案件坚持不列被告单位时,公诉书则不列被告单位。
刑事诉讼代表人与民事诉讼代表人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刑事诉讼代表人是特指在单位犯罪诉讼中,为维护单位合法权益参与诉讼活动的自然人,在诉讼地位中不属于代理人也不属于辩护人(可代表单位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属于我国刑事诉讼中一个特有的法律概念。
现行司法解释把犯罪单位诉讼代表人的确定与选择的权力都交给了检察院(让单位提出人选再由检察院认定)。诉讼代表是否充分发挥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有待商榷。诉讼代表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诉讼代表不出庭的后果:诉讼代表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系被告单位的其他人员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
第二百七十八条 人民受理单位犯罪案件,除依照本解释
第一百八十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外,还应当审查书是否列明被告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需要人民检察院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第二百七十九条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
第二百八十条 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没有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确定。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
(二)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其他人员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
第二百八十一条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享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开庭时,诉讼代表人席位置于审判台前左侧,与辩护人席并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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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只罚单位是否正确?
单位犯罪只罚单位 ,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单位犯罪应当采取两罚制,对单位判处无限额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判处刑罚,对于直接责任人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罪的单罚制是指以单位名义将集体资产发给个人,数额较大,对直接责任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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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诉讼代表人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单位犯罪诉讼代表人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比较少出现刑事诉讼单位被告的诉讼代表人(下称“诉讼代表”),该诉讼代表是刑事诉讼单位犯罪有概念,关于单位犯罪案件,公诉书通常列明被告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但是,检察院对于单位犯罪案件坚持不列被告单位时,公诉书则不列被告单位。
刑事诉讼代表人与民事诉讼代表人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刑事诉讼代表人是特指在单位犯罪诉讼中,为维护单位合法权益参与诉讼活动的自然人,在诉讼地位中不属于代理人也不属于辩护人(可代表单位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属于我国刑事诉讼中一个特有的法律概念。
现行司法解释把犯罪单位诉讼代表人的确定与选择的权力都交给了检察院(让单位提出人选再由检察院认定)。诉讼代表是否充分发挥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有待商榷。诉讼代表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诉讼代表不出庭的后果:诉讼代表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系被告单位的其他人员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于诉讼代表人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七十八条 人民受理单位犯罪案件,除依照本解释
第一百八十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外,还应当审查书是否列明被告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需要人民检察院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第二百七十九条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
第二百八十条 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没有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确定。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
(二)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其他人员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
第二百八十一条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享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开庭时,诉讼代表人席位置于审判台前左侧,与辩护人席并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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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只罚单位是否正确?
平常的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需要了解一些法律知识。针对单位犯罪只罚单位是否正确?的问题,我们在下面的文章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此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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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代位权怎么确定诉讼标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行使代位权怎么确定诉讼标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使代位权怎么确定诉讼标的
一、金融机构在行使代位权怎么确定诉讼标的
金融机构行使代位权时确定诉讼标的,除了自身未受清偿的债权数额以外,还应当结合代位权的学理考虑以下一些因素:
①“全体债权人的债权”是代位权诉讼标的最大范围,是法律规定的上限,而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金融机构有权根据次债务人的具体情况作出选择
②代位权的诉讼标的一般不超过金融机构的全部到期债权,在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可以包括有保全必要的未到期债权
③就次债务人而言,代位权的诉讼标的不得超过被代位的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另外,由于金融机构行使代位权时,可行使的债权范围往往是不确定的,尤其是利息部分,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因此,确定诉讼标的,需要明确一个时间界限就显得尤为重要。按照现在诉讼中的通行方法,一般应依债权人时为准。但在作出判决之前出现新的到期债权,行使代位权的金融机构有权要求增加诉。
二、金融机构对保全债权的必要性承担举证责任
从《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来看,代位权行使的必要条件虽然没有具体标准,但从司法实践来看,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与借款人迟延履行义务同时形成代位权行使的必要:
①债务人向该债权人或全体债权人明确表示无力清偿部分或全部债权
②债务人的数个债权人其到期债权均未获清偿
③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且通过诉讼保全未能保全到足以清偿债务的资产
④债务人未能履行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决书
⑤有其他证据证明债务人已处于资不抵债的情形。对于上述情形,由于金融机构是主张行使代位权权利的当事人,因而,其应当按照主张要求,在诉讼中向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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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代位权要怎样确定诉讼标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行使代位权要怎样确定诉讼标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使代位权怎么确定诉讼标的
一、金融机构在行使代位权怎么确定诉讼标的
金融机构行使代位权时确定诉讼标的,除了自身未受清偿的债权数额以外,还应当结合代位权的学理考虑以下一些因素:
①“全体债权人的债权”是代位权诉讼标的最大范围,是法律规定的上限,而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金融机构有权根据次债务人的具体情况作出选择
②代位权的诉讼标的一般不超过金融机构的全部到期债权,在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可以包括有保全必要的未到期债权
③就次债务人而言,代位权的诉讼标的不得超过被代位的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另外,由于金融机构行使代位权时,可行使的债权范围往往是不确定的,尤其是利息部分,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因此,确定诉讼标的,需要明确一个时间界限就显得尤为重要。按照现在诉讼中的通行方法,一般应依债权人时为准。但在作出判决之前出现新的到期债权,行使代位权的金融机构有权要求增加诉。
二、金融机构对保全债权的必要性承担举证责任
从《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来看,代位权行使的必要条件虽然没有具体标准,但从司法实践来看,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与借款人迟延履行义务同时形成代位权行使的必要:
①债务人向该债权人或全体债权人明确表示无力清偿部分或全部债权
②债务人的数个债权人其到期债权均未获清偿
③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且通过诉讼保全未能保全到足以清偿债务的资产
④债务人未能履行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决书
⑤有其他证据证明债务人已处于资不抵债的情形。对于上述情形,由于金融机构是主张行使代位权权利的当事人,因而,其应当按照主张要求,在诉讼中向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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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单位犯罪诉讼代表人的确定?
确定单位犯罪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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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构成要求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指由人数不确定共同诉讼人中向登记权利的人推选出代表,由代表人以全体共同诉讼人的名义参加诉讼,实施诉讼行为。构成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须具备下列条件:
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且具体人数在时尚未规定。
2、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即多数当事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关系,不存在共同的诉讼标的,但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标的属同一种类。
3、推选出诉讼代表人。产生的方式依次为:
(1)选定,即由向人民登记的那部分权利人选出诉讼代表人;
(2)商定,在权利人推选不出代表人时,由人民与权利人通过协商方式产生代表人;
(3)指定,在协商不成情况下,由人民在权利人中指定代表人。
4、代表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2)是众多人数的一方当筝人的成员,即在本类情况中必须是因产品责任或环境污染造成损害而受到财产损失与人身损害的人。
(3)能公正地代表各当事人的利益,维护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特殊程序
(一)公告在受理多数人诉讼时,发现时一方当事人人数尚未确定的,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向登记。这里的权利人,是指主观上认为自己享有权利的人。公告的方式,可以根据纠纷涉及的范围具体确定,如在公告栏张贴公告,或在报纸、电视等媒体上发布。公告的期限,由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确定,但最少不得少于30日。
(二)登记登记的目的在于确定当事人的人数,以便为诉讼做准备。在公告期内,权利人应当向发布公告的案件管辖登记,并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但当事人可以另行。由于登记本身并不引讼的发生和诉讼的系属,只是表明自己具有案件当事人的身份;因此权利人未在公告期内登记的,仅表明他本次诉讼的当事人,对他的实体权利并不会产生不利的影响。
(三)裁判效力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裁判的效力表现为两个方面:()对于已经登记的全体权利人有拘束力;
(2)对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有预决效力,即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讼,认为其诉讼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已作出的判决、裁定,而无须另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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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单位犯罪诉讼代表人的确定?
在实际的生活中,我们的工作、学习过程中都可能会遇到很多的法律问题,因此就需要学习更多的法律知识了。如果您现在正在面临着如何进行单位犯罪诉讼代表人的确定?的法律问题,需要通过法律的武器来帮助您的话,可以了解本篇文章中的法律知识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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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构成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构成条件问题解答如下,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指由人数不确定共同诉讼人中向登记权利的人推选出代表,由代表人以全体共同诉讼人的名义参加诉讼,实施诉讼行为。构成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须具备下列条件:
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且具体人数在时尚未规定。
2、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即多数当事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关系,不存在共同的诉讼标的,但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标的属同一种类。
3、推选出诉讼代表人。产生的方式依次为:
(1)选定,即由向人民登记的那部分权利人选出诉讼代表人;
(2)商定,在权利人推选不出代表人时,由人民与权利人通过协商方式产生代表人;
(3)指定,在协商不成情况下,由人民在权利人中指定代表人。
4、代表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2)是众多人数的一方当筝人的成员,即在本类情况中必须是因产品责任或环境污染造成损害而受到财产损失与人身损害的人。
(3)能公正地代表各当事人的利益,维护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特殊程序
(一)公告在受理多数人诉讼时,发现时一方当事人人数尚未确定的,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向登记。这里的权利人,是指主观上认为自己享有权利的人。公告的方式,可以根据纠纷涉及的范围具体确定,如在公告栏张贴公告,或在报纸、电视等媒体上发布。公告的期限,由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确定,但最少不得少于30日。
(二)登记登记的目的在于确定当事人的人数,以便为诉讼做准备。在公告期内,权利人应当向发布公告的案件管辖登记,并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但当事人可以另行。由于登记本身并不引讼的发生和诉讼的系属,只是表明自己具有案件当事人的身份;因此权利人未在公告期内登记的,仅表明他本次诉讼的当事人,对他的实体权利并不会产生不利的影响。
(三)裁判效力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裁判的效力表现为两个方面:(l)对于已经登记的全体权利人有拘束力;
(2)对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有预决效力,即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讼,认为其诉讼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已作出的判决、裁定,而无须另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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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构成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罪?
[律师回复] 对于如何确定构成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罪?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复杂客体。本罪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指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司法机关的民事诉讼活动、行政诉讼活动不能成为本罪的客体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及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及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及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l000元以下的罚款、l5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刑事诉讼与民事、行政诉讼性质不同,同是妨害证据行为妨碍诉讼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也有不同,妨碍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活动的,不能直接以本罪论处,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反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所谓证据,指刑事诉讼法第42条所称的证据,即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当事人,是指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1项所称之当事人,即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在本条中,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
所谓毁灭证据,是指湮灭、消灭证据,既包括使现存证据从形态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将证据烧毁、撕坏、浸烂、丢弃等,又包括虽保存证据形态但使得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其证明力,如砧污、涂划证据使其无法反映其证明的事实等。所谓伪造证据,是指编造、制造实际上根本不存在的证据或者将现存证据加以篡改、歪曲、加工、整理违背事实真相。其既可以自己单独实施,也可以指使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共同实施,但必须是有意实施。倘若不是有意伪造,即使在辩护、代理活动中提供出示、引用了失实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也不能构成本罪。
所谓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是指为当事人就如何毁灭、伪造证据进行出谋划策、提供物资条件、精神资助等行为。但当事人没有毁灭、伪造的犯意,而由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教唆、指使毁灭、伪造证据的,则不能视为帮助行为,对之,应直接以毁灭、伪造证据论。
所谓威胁,是指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揭露隐私等方法要挟、恐吓证人,使其提供虚假证言或改变自己已经提供的真实证言。所谓引诱,是指利用金钱、财物、女色等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诱惑、勾引证人提供虚假证言或者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所谓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是指证人变更、否认已向司法机关提供符合客观情况的实事求是的证言内容。所谓提供伪证,是指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的、不真实的、不符合事实真相的证言,如威胁、引诱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作虚假证明;或者让不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作有利于委托人、被代理人的证言等。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上述行为还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中才能构成本罪。如果不是发生在其中,而是在刑事诉讼前或后,则即使有上述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在刑事诉讼中,是指在刑事诉讼的整体过程中,包括立案、侦查、、审判含一审、二审、再审以及执行等各个阶段。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其他刑事诉讼参与人,以及刑事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所谓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依法为其行使辩护权的人,即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所谓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可能是袒护亲友、挟私报复、贪利图财等,但是不同的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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