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构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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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构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是什么?

一、不能构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是什么

不能构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是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刑法》中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刑法规定单位犯罪都是双罚吗

刑法中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并不是全部都采取双罚制

(一)单位犯罪的两罚制刑法对单位犯罪在绝大部分情况下采取两罚制。

在两罚制中,对单位是判处罚金,判处罚金采取无限额罚金制,即对罚金的数额未作规定。

在两罚制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是判处刑罚,这里的刑罚包括自由刑与罚金,主要是自由刑。

对个人判处自由刑的,又有以下两种情况:

(1)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判处与个人犯罪相同刑罚。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这里所谓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就是指依照对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2)在少数情况下,判处低于个人犯罪的刑罚。

例如个人犯受贿罪的,最重可以判处死刑,但根据刑法第387条规定: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由此可见,在单位犯受贿罪的情况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的刑罚远轻于个人犯受贿罪的情况。

(二)单位犯罪的单罚制刑法在某些情况下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单罚制,即只处罚自然人而不处罚单位。

例如刑法第396条规定: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里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但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处罚单位。

通常大家都会认为单位犯罪都是个人和单位都是要被处罚的,其实个人利用设立公司实施违法的犯罪行为,就不属于单位犯罪而是属于个人犯罪,就只追究个人的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

比如走私就是属于个人犯罪不属于单位犯罪。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如果您还需要其他方面疑问的话,可以咨询本站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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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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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侵犯的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权益。国有公司、企业以获取财产上的最大利益为其目标,以国家授与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从事民事活动,向投资者(即国家)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国有事业单位虽不以营利为其最终目的,但以国家拨给的经费为财产基础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民事活动,并承担民事责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必然损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利益、从而使国有财产的保值增值成为泡影。鉴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国民经济中重要地位,本条对此种行为特以刑法保护。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活动,非法提供便利,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所谓亲友,泛指亲戚与用友,宜作广义理解,只要行为人为他人进行的经营活动非法提供了便利,即可认定属于为亲友进行经营活动非法提供便利。
为亲友进行经营活动非法提供便利的方式,根据本条规定,包括以下3种情况:
1、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其通常是行为人利用决定、参与经贸项目、购销往来掌握的经贸信息市场行情的职务便利,把明知是可以盈利本应为本单位经营的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去经营。但如果这项业务不属其所在单位经营的业务,即使是其利用职务便利了解到的,并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亦不能构成本罪。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简言之,就是从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高进低出,从而损害本公司、企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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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自己的亲友进和行经营活动非法提供便利的行为,必须是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便利。没有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的,亦不能构成本罪。所谓利用职务便利,在这里主要是指利用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尤其是担任领导工作,主管生产、经营活动的便利条件。既可以是利用自己的职务直接去为自己的亲友经营提供非法便利,又可以是利用自己掌握的职权、地位去控制、指挥要挟、左右他人去为自己的亲友经营提供非法的便利等。
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了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才能构成本罪,行为人虽然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为自己的亲友经营非法提供便利的行为,但如果没有给国家利益造成实际损失或者虽有实际损失但不属于重大损失,则都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在这里应是指因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亲友进行经营而使本单位丧失了可能得到的利润即将单位本应得到的利润转移给了自己的亲友,数额巨大的;以及因向自己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取高价采购或低价销售商品甚至采购自己亲友经营管理单位的不合格商品,从而将亲友经营的损失转嫁给单位,造成的损失数额巨大的。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这里的工作人员,不仅仅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而泛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进行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是一种背信经营的行为,但为获取非法利益仍故意实施这种行为,过失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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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的主体的构成要件是如何规定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单位犯罪的主体的构成要件是如何规定的
成立单位犯罪的主体要件,要求单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都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但最高司法解释认为,认为没有法人资格的私营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都没有刑事责任能力。
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
通说认为单位犯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只是以故意为主要表现形式。
主观方面的要求:单位整体意志是根据单位制定的制度与程序,由单位决策机构成员的集体意志结合而形成的与单位业务有牵连关系并且是为本单位牟取非法利益或者维护本单位的局部利益而实施的犯罪。如果不是为了单位的利益,而是为了谋取个人的利益,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行为,也不能构成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的客体要件
单位犯罪的客体因不同的犯罪而有所不同,主要有:
(1)国家的安全;
(2)社会的公共安全;
(3)市场经济秩序;
(4)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5)社会管理秩序;
(6)国家的国防利益;
(7)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的正常秩序及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无论侵犯哪类客体,在同自然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下,单位犯罪的客体与自然人犯罪的客体是一样的。
单位犯罪的客观方面
单位犯罪在客观方面要求,必须是实施了危害社会并且由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行为。也就是说,单位实施的行为必须是对社会有危害性和有规定二者相互统
一,同时,还必须是领导决策行为与具体实施行为的统一。
什么是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单位犯罪自首是以单位犯罪为前提的,没有单位犯罪,就不可能有自首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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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能成为贪污罪主体吗
在某些情况下,比如国有企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等组织,如果没有合法理由就把公共财产占为己有,可能会触犯单位贪污罪。不过,对于单位贪污罪的认定,通常需要综合考虑该组织的性质、决策过程以及与非法侵占公款事件有关的具体情况。对于单位贪污罪的处罚,不仅要对涉案单位处以罚款,还要依法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进行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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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银行工作人员能否构成非法吸存犯罪主体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金融机构能否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主体问题
  有观点认为,一些银行或者金融机构本身具有吸收存款的业务,为了完成吸收存款的指标数额,私下提高存款利率,即使吸收了较大数额的公众存款,也不宜按犯罪处理。其违法吸收存款的行为,可依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个人认为,根据我国刑法
第十三条的规定以及刑法理论的通说,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刑法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
首先从社会危害性来看,上述行为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具有社会危害性;
其次,从刑事违法性来看,刑事违法性是指违反刑法的行为,但违法刑法并不只是违反刑法分则,凡是违反广义刑法的禁止性规范的行为,均具有刑事违法性。对于商业银行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七十四条规定,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应受刑罚处罚性来看,我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二款规定了单位也可以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主体,因此,对于商业银行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构成要件的,也可以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主体。
  关于两罪中的单位犯罪问题。虽然我国刑法
第一百
第七十六条和二百条规定单位可以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但在审判实践认定中,应当注意的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第三条的规定,个人为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为主要犯罪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盗用单位名义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关于两罪中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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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工作人员可否构成非法吸存犯罪主体?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金融机构能否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主体问题
  有观点认为,一些银行或者金融机构本身具有吸收存款的业务,为了完成吸收存款的指标数额,私下提高存款利率,即使吸收了较大数额的公众存款,也不宜按犯罪处理。其违法吸收存款的行为,可依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个人认为,根据我国刑法
第十三条的规定以及刑法理论的通说,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刑法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
首先从社会危害性来看,上述行为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具有社会危害性;
其次,从刑事违法性来看,刑事违法性是指违反刑法的行为,但违法刑法并不只是违反刑法分则,凡是违反广义刑法的禁止性规范的行为,均具有刑事违法性。对于商业银行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七十四条规定,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应受刑罚处罚性来看,我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二款规定了单位也可以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主体,因此,对于商业银行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构成要件的,也可以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主体。
  关于两罪中的单位犯罪问题。虽然我国刑法
第一百
第七十六条和二百条规定单位可以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但在审判实践认定中,应当注意的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第三条的规定,个人为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为主要犯罪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盗用单位名义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关于两罪中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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