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欠太多无力偿还,会对家人造成影响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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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信用卡还不上可能会连累家人。如果用户在信用卡逾期的情况下,被发卡银行起诉到法院,并且在法院判决之后,用户还是不还款的话,用户就会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那么就会连累到家人,比如子女无法去读高收费的私立学校。那么关于信用卡欠太多无力偿还,会对家人造成影响吗的问题,可以看律图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信用卡欠太多无力偿还,会对家人造成影响吗

一、信用卡欠太多无力偿还,会对家人造成影响吗

信用卡还不上可能会连累家人。

1、如果用户在信用卡逾期的情况下,被发卡银行起诉到法院,并且在法

院判决之后,用户还是不还款的话,用户就会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那么就会连累到家人,比如子女无法去读高收费的私立学校,公立学校子女还是可以正常去上学的。当然了,如果银行还没有向法院起诉,那么用户需要赶紧还清欠款,这样就不会影响家人。信用卡逾期所带来的不良后果主要是由用户承担,用户个人征信受损之后想要贷款会变得很困难。

2、如果夫妻之间有一方的信用因为逾期受损,那么之后用户想要去办理房贷的话,就变得有一点困难。因为房贷不只会查用户个人的征信,还会查配偶的征信,所以夫妻双方的征信一定要保持良好,不然在某一程度上也是会影响房贷的。

二、信用卡巨额债务还不上,对方可以催收吗

信用卡逾期被催收是很常见的,这也是法律赋予银行的权利。

信用卡的催收方式主要分为五种:短信催收,电话催收,上门催收,法院起诉,外包催收。这五种方式便是信用卡催收的主要的常见的方式。

提醒各位债务人,负债之后最重要的不是想着躲避催收,而是尽快想办法解决还款问题,还上欠款催收自然就会停止的。如果全额还清压力较大,可以主动与银行或者其他贷款平台沟通,协商延期或者分期还款

三、信用卡多次逾期停息挂账怎么办

1、在和银行申请停息挂账的时候,要明确的表明自己有意愿处理这笔债务,只是暂时没有太多资金周转。这样一来,银行工作人员可以看到你还款的诚心,申请成功率会大大增加。

2、不能还款的理由要合理。对于你不能还款的理由,一定要合理、充分,不能直接用“没钱”俩字代替。突然失业或者是公司破产,这些理由虽然合理,但也需要相关函件来证明真实性。

停息挂账虽然存在,但是很多银行都不把这个业务当作常规业务,如果你遇到了十分棘手的信用卡还款问题,可以尝试向银行申请停息挂账这个业务。

以上是关于信用卡欠太多无力偿还,会对家人造成影响吗的回复。律图专业团队办理逾期起诉,一站式服务平台为您快速搞定各类逾期问题,点击页面咨询按钮获取您的专属解决方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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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而斡旋形态的主体直接为国家工作人员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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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罪中行为人先是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而斡旋形态中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即在这里他们所依靠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主体不同,前者为与行为人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直接为该国家工作人员。
区分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关键在于,准确认定罪中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和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认定。
一、对于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理解
1、刑法用三个条文分别规定了罪、斡旋型罪、利用影响力罪,说明三个发条处于并列关系,不存在交叉或者从属关系。
而根据2003你那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中就罪部分的“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认定”规定如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一定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简而言之,斡旋型罪的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第三人不存在隶属、制约关系。如果存在制约或者隶属关系,意味着行为人与对被其利用的第三人具有支配、控制等权限时,第三人的行为就是行为人行为的延伸,本质上就是基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属于直接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应当直接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2、从两罪条文来看,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利用影响力罪。所以斡旋型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区别不在于主体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关键在于行为人利用的是权力的影响力还是非权力(人情)的影响力。但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甄别。笔者认为,行为人利用的本人职权或者其职位(职级)对他人行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斡旋型罪如果利用的是情感、威望对他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利用影响力罪
二、关于“关系密切的人”的界定:
实践之中,对于是否属于“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理解没有统一的标准。在2007年7月8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1条规定了“特定关系人”的范围:包括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而在司法实践中,基于上下级关系、同学关系、校友关系、特殊情感关系或者其他足以影响到国家工作人员决策的,都可能被认定为是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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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而言之,斡旋型罪的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第三人不存在隶属、制约关系。如果存在制约或者隶属关系,意味着行为人与对被其利用的第三人具有支配、控制等权限时,第三人的行为就是行为人行为的延伸,本质上就是基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属于直接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应当直接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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