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羁押国家赔偿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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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无罪羁押国家赔偿规定是什么,无罪国家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是怎样的?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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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罪羁押国家赔偿规定是什么

无罪羁押国家赔偿规定是应当根据被羁押的时间长短来确定最终的赔偿的数额,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315.94元。

据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数据及人社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对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确定新的日赔偿标准为315.94元。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自5月15日起执行该日赔偿标准。

二、无罪国家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是怎样的

《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根据这一规定不难看出,再审改判无罪的,如被告人不上诉,未经第二审程序一审判决生效的,原一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的,二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如果您还需要其他方面疑问的话,可以咨询本站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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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羁押国家赔偿规定是什么?
无罪羁押国家赔偿规定是应当根据被羁押的时间长短来确定最终的赔偿的数额,赔偿数额应当是按照上一年度的平均生活水平来进行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厅所下达的通知,目前执行的标准是315.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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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羁押案被羁押的国家赔偿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做如下解答:对当事人采取羁押措施后,侦查机关决定撤销案件,当事人有权取得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上述内容如果没有解决您的问题,可以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解答。
我同学的弟弟因为肇事逃逸被刑事拘留了,我们都非常担心。然后我妈妈说拘留比逮捕还严重,我也不是很清楚。请问关押和羁押咋办, 关押与羁押在我国存在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一、关押与羁押在我国存在什么区别?
关押和羁押是什么?
关押是指禁闭起来,把囚犯们关押起来。
羁押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在终审判决前的暂时关押。
羁押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而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附带性后果。
羁押期限,是指拘留和逮捕的法定期限。羁押期限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三阶段的期限。
在侦查阶段,羁押分拘留和逮捕两种形式,其中拘留又分为公安机关侦查案件和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两种情况。
二、关押和羁押有什么区别?
拘留是在未批准逮捕以前,在法定的条件下,对需要进行侦查的人犯采取的一种紧急措施,而且只有公安机关才能行使拘留。羁押则是在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且实施逮捕以后把人犯羁押起来;执行逮捕的机关,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可以在逮捕人犯后实施羁押。
羁押是指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关押在特定的场所,限制或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包括逮捕和拘留。
羁押的特点有:
(一)对象特定,只能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二)时间特定,只能是在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之前;
(三)关押的场所特定,一般关押在看守所内;
(四)羁押包括逮捕和拘留这两种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法条链接:
1979年刑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九条、四十二条以及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五十条、九十二条等处出现了“羁押”字眼。1981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侦查羁押期限从何时起算问题的联合通知》中,对1963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中关于羁押的解释作了更改:“上述解释是在刑事诉讼法公布以前,主要是说明‘拘留’和‘逮捕’的区别。在刑事诉讼法颁布以后,关于‘羁押’的解释,应以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准。”修正后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也保留了关于“羁押”的规定。在我国学理界,对羁押的定义为:“所谓羁押,是指判决前对人犯的暂时关押”。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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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规定羁押期是多久 ?
1、强制措施期限(最长羁押期限37天)2、侦查羁押期限(最长羁押期7个月)3、审查起诉期限(最长羁押期限6个半月)4、审判期限(最长羁押期限一审13个月 二审4个月共17个月)5、不计入审限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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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超期羁押国家赔偿
[律师回复] 对于超期羁押,不管被超期羁押者最终是判“无罪”还是“有罪”,都应进行国家赔偿,但在现实中,超期羁押贻害甚重,超期羁押的弊端可见一斑,久押不决不仅妨碍了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且直接侵犯了被羁押者的人身自由权,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非法剥夺。国家赔偿是指通过法定赔偿义务机关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
律师建议:超期羁押不管是否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造成损害或者导致死亡,它本身就会带来一系列的消极影响。因为一个人被长期地关押在看守所中,断绝了与外界的联系,自由受到剥夺,心灵的孤独和恐惧自不待言,也就是说,超期羁押本身即是一种“恶”,超期羁押事实的存在本身也就表明了被羁押者遭到了损害。所以,只要有超期羁押,也就意味着损害的产生。
有损害应当有救济,有损害也就应有赔偿。既然刑事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超期羁押行为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理应进行相应的补救。而对被超期羁押者全面进行国家赔偿,即是救济的重要方式之一。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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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羁押国家赔偿
[律师回复] 对于超期羁押,不管被超期羁押者最终是判“无罪”还是“有罪”,都应进行国家赔偿,但在现实中,超期羁押贻害甚重,超期羁押的弊端可见一斑,久押不决不仅妨碍了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且直接侵犯了被羁押者的人身自由权,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非法剥夺。国家赔偿是指通过法定赔偿义务机关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
律师建议:超期羁押不管是否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造成损害或者导致死亡,它本身就会带来一系列的消极影响。因为一个人被长期地关押在看守所中,断绝了与外界的联系,自由受到剥夺,心灵的孤独和恐惧自不待言,也就是说,超期羁押本身即是一种“恶”,超期羁押事实的存在本身也就表明了被羁押者遭到了损害。所以,只要有超期羁押,也就意味着损害的产生。
有损害应当有救济,有损害也就应有赔偿。既然刑事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超期羁押行为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理应进行相应的补救。而对被超期羁押者全面进行国家赔偿,即是救济的重要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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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羁押国家赔偿吗
如果被错误拘留或者逮捕,可以要求国家赔偿,而且这种赔偿是刑事司法赔偿。我国刑事赔偿范围中侵犯人身权的赔偿限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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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羁押国家赔偿吗
在实际的生活中,我们的工作、学习过程中都可能会遇到很多的法律问题,因此就需要学习更多的法律知识了。如果您现在正在面临着错误羁押国家赔偿吗的法律问题,需要通过法律的武器来帮助您的话,可以了解本篇文章中的法律知识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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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羁押日期的规定是什么
《国家赔偿法》第32条规定: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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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被羁押半年最后判无罪能不能申请国家赔偿?
[律师回复]   能不能申请国家赔偿,要看是否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  
第三条 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以下情形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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