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欠的钱无力偿还,是不是会影响家人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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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会影响家人。丈夫欠信用贷款无法偿还的,如该贷款经妻子共同签名或追认的,则构成夫妻共同债务,丈夫无力偿还的,妻子同样负有偿还责任。关于信用卡欠的钱无力偿还,是不是会影响家人的问题,下面律图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信用卡欠的钱无力偿还,是不是会影响家人

一、信用卡欠的钱无力偿还,是不是会影响家人

会影响家人。

1、丈夫欠信用贷款无法偿还的,如该贷款经妻子共同签名或追认的,则构成夫妻共同债务,丈夫无力偿还的,妻子同样负有偿还责任;

2、信用卡消费如果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妻子应该承担偿还责任;

3、在逾期期间,持卡用户免不了会面临催收。如果只是银行内部人员催收还好,若是是银行将债务打包给第三方催收公司,那么家人就有可能会被打扰。当你不接电话或者是没有钱还的时候,催收员就会打电话给你的家人。

二、信用卡巨额欠款没还会不会被催收

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是可以合法催收的。比如常见的电话、短信催收,是合法的。如果是信用卡逾期,上门催收也是合法的,您需要配合。

但是有的网贷平台委托第三方催收公司可能会有暴力催收的违法行为,比如给您和家人发送带有威胁和恐吓的短信,非法入侵您的住宅,曝通讯录等。

当您遭遇这些暴力催收行为时,您及时联系律师,和您详聊解决方案,保护您和您家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三、信用卡欠太多还不了,停息挂账申请流程

1、将自己所欠金额详细的列出汇总,然后制定还款计划,还款期数,每期还款金额;

2、提供当前的居住证明工作证明(包含个税社保公积金等),这些是证明你的居住和收入的稳定性,有偿还渠道和偿还意愿;

3、提供您的生活保障支出证明,例如小孩上学、父母养老、医疗支出、病例证明、贫困证明、事业证明等,这些都是体现您的经济压力的举证;

4、逾期后,联系银行申请,说明自己逾期原因以及还款意愿。电话当中要进行录音,包括催收电话,以及催收短信要保留。如果还是不行的话就得诉讼了,走到了这一步基本上是可以申请到停息挂账还款的。

以上是关于信用卡欠的钱无力偿还,是不是会影响家人的解答。如还有不清楚的或新情况,建议你直接来电免费咨询,以便于了解沟通案件情况,为你作出详细的有针对性的解答,以免因信息不全、沟通不畅,解答有误。祝维权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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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之间的借款要慎重。借钱给人,必须了解对方的资信情况,就是亲朋好友之间的互通有无、如果数额较大的话,除立借据外,也要尽可能由借款人提供担保或以一定财产作抵押,这样就可减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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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1.主体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而斡旋形态的主体直接为国家工作人员自己。
2.客观方面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中行为人先是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而斡旋形态中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即在这里他们所依靠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主体不同,前者为与行为人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直接为该国家工作人员。
区分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关键在于,准确认定罪中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和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认定。
一、对于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理解
1、刑法用三个条文分别规定了罪、斡旋型罪、利用影响力罪,说明三个发条处于并列关系,不存在交叉或者从属关系。
而根据2003你那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中就罪部分的“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认定”规定如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一定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简而言之,斡旋型罪的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第三人不存在隶属、制约关系。如果存在制约或者隶属关系,意味着行为人与对被其利用的第三人具有支配、控制等权限时,第三人的行为就是行为人行为的延伸,本质上就是基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属于直接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应当直接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2、从两罪条文来看,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利用影响力罪。所以斡旋型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区别不在于主体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关键在于行为人利用的是权力的影响力还是非权力(人情)的影响力。但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甄别。笔者认为,行为人利用的本人职权或者其职位(职级)对他人行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斡旋型罪如果利用的是情感、威望对他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利用影响力罪
二、关于“关系密切的人”的界定:
实践之中,对于是否属于“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理解没有统一的标准。在2007年7月8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1条规定了“特定关系人”的范围:包括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而在司法实践中,基于上下级关系、同学关系、校友关系、特殊情感关系或者其他足以影响到国家工作人员决策的,都可能被认定为是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
什么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
[律师回复]
1.主体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而斡旋形态的主体直接为国家工作人员自己。
2.客观方面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中行为人先是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而斡旋形态中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即在这里他们所依靠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主体不同,前者为与行为人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直接为该国家工作人员。
区分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关键在于,准确认定罪中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和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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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根据2003你那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中就罪部分的“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认定”规定如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一定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简而言之,斡旋型罪的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第三人不存在隶属、制约关系。如果存在制约或者隶属关系,意味着行为人与对被其利用的第三人具有支配、控制等权限时,第三人的行为就是行为人行为的延伸,本质上就是基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属于直接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应当直接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2、从两罪条文来看,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利用影响力罪。所以斡旋型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区别不在于主体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关键在于行为人利用的是权力的影响力还是非权力(人情)的影响力。但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甄别。笔者认为,行为人利用的本人职权或者其职位(职级)对他人行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斡旋型罪如果利用的是情感、威望对他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利用影响力罪
二、关于“关系密切的人”的界定:
实践之中,对于是否属于“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理解没有统一的标准。在2007年7月8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1条规定了“特定关系人”的范围:包括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而在司法实践中,基于上下级关系、同学关系、校友关系、特殊情感关系或者其他足以影响到国家工作人员决策的,都可能被认定为是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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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
[律师回复]
1.主体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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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观方面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中行为人先是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而斡旋形态中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即在这里他们所依靠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主体不同,前者为与行为人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直接为该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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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而言之,斡旋型罪的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第三人不存在隶属、制约关系。如果存在制约或者隶属关系,意味着行为人与对被其利用的第三人具有支配、控制等权限时,第三人的行为就是行为人行为的延伸,本质上就是基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属于直接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应当直接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2、从两罪条文来看,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利用影响力罪。所以斡旋型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区别不在于主体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关键在于行为人利用的是权力的影响力还是非权力(人情)的影响力。但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甄别。笔者认为,行为人利用的本人职权或者其职位(职级)对他人行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斡旋型罪如果利用的是情感、威望对他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利用影响力罪
二、关于“关系密切的人”的界定:
实践之中,对于是否属于“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理解没有统一的标准。在2007年7月8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1条规定了“特定关系人”的范围:包括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而在司法实践中,基于上下级关系、同学关系、校友关系、特殊情感关系或者其他足以影响到国家工作人员决策的,都可能被认定为是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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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无力缴纳税务补税罚款,法人代表会否承担任何刑事责任或其个人财产有无影响影响?
[律师回复] 挂名法人代表是指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挂名法定代表人存在极大风险,其中一项就是刑事风险。在《刑法》规定某些罪名中,除了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可能会追究法定代表人等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另外,当公司实际控制人利用公司实施经济犯罪行为时,挂名法人代表虽未直接参与,但如果是明知实际控制人利用公司实施犯罪行为,却未加阻止,或放任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则挂名法人代表也很可能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即使挂名法人代表与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书面的关于“挂名法人代表不参与经营和管理,也不承担相应的责任”所谓的约定,类似约定也只在双方之间内部有效,并不具备对外的法律效力。综上,本律师建议大家不要为了贪图小利担任其他公司的挂名法人,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条
【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
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无力缴纳税务补税罚款,法人代表会否承担任何刑事责任或其个人财产有无影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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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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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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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
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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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
B矿于2013年6月14日签订了《委托合同》,约定B矿全权委托A协助办理相关事宜。依据该合同
第四条约定:“甲(指B矿)乙(指A)双方共同承担乙方协助甲方办理此事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招待费、公关费、礼品费、通讯费、劳务费等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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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及
第七条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故而全部合同无效的主张,经查,涉案《委托合同》中确实存在涉及支付“招待费、公关费、礼品费”等内容,对此,无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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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中“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的规定,本院认为《委托合同》其他部分内容仍然有效。B矿认为合同应全部无效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说法:合同部分无效但其他部分仍有效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合同无效的原因存在于合同的全部,则整个合同归于无效;如果合同无效的原因仅仅存在于合同内容的某一部分或者某几个部分,其余部分不受该无效部分的影响,仍然能够构成一个有效的协议,那么该合同就是部分无效的合同。部分无效合同的构成要件需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合同内容必须是可分的,即有效部分和无效部分是各自,互无依存关系;

二,合同无效部分必须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即二者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其余部分不含有导致合同部分内容无效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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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
B矿于2013年6月14日签订了《委托合同》,约定B矿全权委托A协助办理相关事宜。依据该合同
第四条约定:“甲(指B矿)乙(指A)双方共同承担乙方协助甲方办理此事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招待费、公关费、礼品费、通讯费、劳务费等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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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故而全部合同无效的主张,经查,涉案《委托合同》中确实存在涉及支付“招待费、公关费、礼品费”等内容,对此,无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还是依据民法基本原则,均应将该部分认定为无效,但是,基于合同其他条款与该部分无效内容的可分性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六条中“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的规定,本院认为《委托合同》其他部分内容仍然有效。B矿认为合同应全部无效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说法:合同部分无效但其他部分仍有效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合同无效的原因存在于合同的全部,则整个合同归于无效;如果合同无效的原因仅仅存在于合同内容的某一部分或者某几个部分,其余部分不受该无效部分的影响,仍然能够构成一个有效的协议,那么该合同就是部分无效的合同。部分无效合同的构成要件需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合同内容必须是可分的,即有效部分和无效部分是各自,互无依存关系;

二,合同无效部分必须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即二者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其余部分不含有导致合同部分内容无效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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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欠款无力清偿,是否会影响家人
信用卡逾期会对家人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信用卡逾期不光会影响到自己个人的信用,也会连及家人,首先受到影响的就是配偶。虽然是以自己的个人名义办理的信用卡,但是只要信用卡的欠款用到了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中,那么配偶都是有还款义务的。那么信用卡欠款无力清偿,是否会影响家人下面律图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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