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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动产质权自什么时设立
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生效时间】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四百三十七条【质权的及时行使】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
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质押合同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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