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债务人拒绝还债,债权人可以通过向法院诉讼的方式实现债权。
但是起诉有诉讼时效的限制,过了诉讼时效的债权将不受法律保护。
因此很多债务人通过失踪的方式躲过诉讼时效期,实现逃避债务的非法目的。
因此为了保障债权,对债务人失踪这种情况有以下救济方法:
(一)债务人失踪不到两年延长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188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时开始计算。
同时《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由此可知,可以通过以上方式延长诉讼时效,避免过了诉讼时效的债权不受保护。
(二)债务人失踪两年以上如果债务人失踪两年以上,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可以申请宣告失踪。
申请宣告失踪的主体应该是债务人的亲属和利害关系人,债权人属于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后根据《民法典》第四十二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的财产中支付。
二、债务人恶意逃债怎么办
现实生活中债务人为达到恶意逃债目的而一去不返的现象经常发生,由于受诉讼时效制约,往往会给债权人主张权利带来很大困难。
对于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款案件,债权人可通过以下途径追讨欠款。
第一条途径是,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计债款。
起诉时应持有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法院就会立案受理。
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
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时,法院即对借贷人关系明确的案件经审理后作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后,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房屋或财产的办法为债权人清偿债务。
第二条途径是,由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借款。
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的财产中支付。
借款人为了逃避债务,失踪的情况的解决方式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失踪的时间超过两年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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