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和立功可以同时成立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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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自首和立功可以同时成立吗,有哪些立功表现可以减刑?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自首和立功可以同时成立吗?

一、自首立功可以同时成立吗

自首和立功可以同时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有哪些立功表现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您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网站的其他法律知识内容,也可以咨询本站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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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和立功可以同时成立吗
在刑事案件中自首和立功是可以同时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在犯罪行为发生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的是自首,如果检举揭发了其他的犯罪行为,并且查证属实的是立功,既有自首又有立功的,对量刑很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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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自立、立功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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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和立功有何区别?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向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承认犯罪事实的行为。立功是指罪犯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以查证事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以便侦查其他案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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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与立功分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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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和立功能同时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普通犯罪量刑的指导意见》,如果存在多种量刑方案,则根据各量刑方案的调整比例,采用同方向加减法对基准刑罚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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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和自首的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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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和立功能同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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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劝逃犯自首算立功吗
[律师回复] 1、规劝逃犯自首并不算立功,这是由于规劝并不是法定立功的情形。可以被认定为是立功的情形具体如下: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第七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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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坦白立功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主动投案自首
犯罪人自动投案,是自首成立的前提条件,没有这个前提,就谈不上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听候处理。自动投案包括三种基本情况:
1、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没有被发现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2、在犯罪事实已被发现但不知犯罪人是谁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3、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已经被发现而司法机关还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实践中,以下情况都应视为投案:
1、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
2、因病、因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先以信函、电话投案;
3、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罪行;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
5、及犯罪嫌疑人并非出于主动,而是经亲友谊规劝、在亲友陪同下投案;或者经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谊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情况,也应视为自动投案。
但是,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自首和坦白有什么区别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广义的坦白包括自首。狭义的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被司法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一)自首与狭义的坦白之间的相同之处是:
1、二者都以犯罪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
2、二者在犯罪人归案之后都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3、二者的犯罪人都具有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4、二者的犯罪人都可以得到适当的从宽处罚。
(二)二者的区别是:
1、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坦白是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
2、自首的犯罪分子悔罪表现较好,其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坦白的犯罪分子往往是在一定的条件下被迫认罪的,其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大;
3、自首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坦白是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
同案投案自首,是否算立功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答:是否构成立功,应当以相关的法律规定作为判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协助抓捕型立功进行了细化。  
一、构成立功的必要条件。从《意见》对协助抓捕型立功细化的四种情形可以归纳出如下结论:构成立功至少应当同时具备两个必要条件:其
一,立功行为必须来自于犯罪分子本人,而不能来自于他人;其
二,犯罪分子的协助抓捕行为对于司法机关的抓捕工作而言必须要具备实质性作用,这种实质性作用可以理解为一种绝对的必要条件,易言之,如果没有犯罪分子的协助行为,则其他犯罪嫌疑人就不可能在本次被缉捕到案。  
二、相某的行为不符合立功条件。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相某并不具备上述立功的必要条件。其
一,相某的行为不属于立功意义上的“行为”。从本案各方人员的行为来看,依循着一条“相某——相某亲友——A家人——A”的行为关系因果链。A投案在多大程度上是因为其家人的规劝姑且不论,单看这种规劝来自于何人,即便将“A家人”这一环节去掉,也只是来自于相某的亲友B与王某,而非相某本人。就是说,相某实际上并没有实施规劝行为,其所实施的行为只是一种对亲友的鼓动行为。立功是一种行为,是一种直接来自于犯罪分子本人的行为,这是一个根本性条件,是一个不可或缺的前提性条件。在规劝犯罪嫌疑人投案的情况下,规劝行为才有可能成为立功所指向的“行为”,相某嘱其亲友去规劝的行为充其量只是相某的一种意愿而已,而非立功所要求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行为”。本案中的规劝行为来自于相某的亲友,如果认为这种规劝行为可以称之为一种“功”的话,也只能是《意见》所明确予以排除的所谓“帮助立功”的情形。其
二,相某的行为根本没有起到实质性作用,因为A是否投案的决定权其实取决于A自身,而非相某或其亲友的规劝。相某在案发后即与A失去联系,既不知A的确切藏身地,也没有A的联系方式,无法与A本人联系。因而,相某对亲友的鼓动行为对A投案所起的作用很小,其亲友是否会去与A的家人进行联系,相某既不知情,也无法左右;即便其亲友与A的家人联系了,A的家人是否会与A本人联系,相某仍不知情,仍无法左右;即便A的家人与A联系了,A是否愿意去主动投案,相某依然不知情,依然无法左右。故而,相某的鼓动行为与A的投案之间并不存在必要条件关系,因而其对于亲友的鼓动行为对于A的归案并没有起到实质性作用。由此,相某的行为不构成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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