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故意伤害辩护词的主要结构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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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强拆故意伤害辩护词的主要结构是什么,故意伤害罪是如何处罚的?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强拆故意伤害辩护词的主要结构是什么?

一、强拆故意伤害辩护词的主要结构是什么

法庭辩护词的主要结构:

一般由前言、辩护理由、结束语三部分组成。

1、前言(主要三项内容:

一是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

二是讲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

三是讲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

)

2、辩护理由(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

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

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无从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展开辩论和论述。

)

3、结束语(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小结。

一般讲两个内容:

一是辩护词的中心观点;

二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辩护人:

年月日

二、故意伤害罪是如何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您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此外,我们还整理了一些其他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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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某某分所接受被告人张三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张三同意,指派律师作为张三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的辩护人。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书指控被告人张三构成寻衅滋事罪定性错误,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更为适当。
首先,犯罪动机上。
其次,犯罪起因上。
第三,犯罪对象上。
二、在量刑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在整个伤害过程中,作用较小,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二)受害人可以避免伤害的发生而没有主动避免,应该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三)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明显的犯意,主观恶性不大,可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于自首,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杨苏铁磊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及家人的原谅,可以从轻处罚。
(六)被告人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良好,真诚悔过,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以及刑法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政策,本着改造犯罪分子与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请求合议庭能够对被告人张三从轻处罚,让他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人民
律师事务所某某分所
2015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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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贺某某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贺某某本人同意,指派米宗周律师担任被告人贺某某的辩护人。辩护人在庭审前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案件经过法庭调查,案件事实已经清楚,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表示异议,但是认为被告人贺某某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合议庭在对被告人贺某某的行为量刑时予以考虑。具体辩护理由如下:
  
一、本案受害人具有重大过错,被告人贺某某 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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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发后被告人贺某某悔改态度明显,且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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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被告人贺某某与受害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取得的受害人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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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以及定性不持异议,但根据全案的证据材料以及今天的庭审活动,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本案中存在着如下法定或者酌定的减轻情节。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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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概括说明辩护人为履行辩护职责所进行的工作(如阅卷、调查、会见被告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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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正文
正文是辩护词的主体。这一部分要写明辩护的理由,要从实际出发,针对公诉人的指控或一审判决,提出辩护意贝。
(1)从被告的行为事实方面。认真分析起诉书所认定的犯罪事实.分析其中与事实有出入的部分,找出在事实方面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从而提出为被告辩护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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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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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本案分析,检察机关起诉书认定,被告人王XX,因怀疑其丈夫詹XX和赵XX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到赵XX家找詹XX,在赵XX家门口见到赵XX后,双方发生辱骂 并引起厮打,被告人王XX将赵XX打伤,其伤情为重伤。证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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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害人赵XX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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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鉴定结论即赵XX的伤情程度;
5.书证,即开封县公安局民警朱广富、赵波的情况说明。上述证据所证明的问题是:被告人王XX将赵XX打伤,造成其脾脏破裂并予以切除,属重伤。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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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公诉人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受害人赵XX的重伤,是因双方打架后,发现而导致的脾脏摘除,但赵XX在案发时究竟是如何被打,以及怎样的打击,使用的凶器为何物!均无任何证据证实,致使这一事实处于或然状态,无法确定。因为导致受害人赵XX脾脏破裂的原因有多种可能性,就本案而言至少有三种可能性:
①是可能因被告人王XX故意伤害行为(推、拉、殴打等)所致。
②是双方发生争斗过程中可能因赵XX自己的原因摔倒、跌倒有其砖头顶伤造成的。
③是在双方厮打结束后,赵XX丈夫刘XX知道詹XX与赵XX再次发现通奸后,将赵XX打成脾脏破裂并予以切除。如前所述,公诉人未能提供任何有力证据受害人赵XX脾脏切除的这一重伤,是由被告人故意伤害行为(推或拉或怎样殴打等原因)造成的。也未举证排除是被害人赵XX自己摔倒、跌倒的可能性存在。也未举证排除刘XX没有打赵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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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及审委会充分考虑并采纳。
上面是我写的一个草案,希望能有助于您对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辩护词怎么写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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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虽构成轻伤,但伤情接近轻微伤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伤情介于轻度和重度之间的,为有期徒刑一年;伤情接近重伤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故意伤害行为必须致受害人轻伤以上后果,才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是:

一,虽然《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未对具体的伤害后果作出规定,但第二款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严重残疾等伤害后果的刑事处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根据伤害后果的程度和刑罚的轻重成正比的逻辑,可以认为第一款所规定的刑罚就是对应轻伤这种危害结果的。

二,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规定,危害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若故意伤害行为仅造成被受害人轻微伤,则其行为应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能认为是犯罪。

三,司法实践中对人体伤情进行法医学鉴定的量化标准是《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在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时,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来解决故意伤害罪的量刑问题,而在适用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时,应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来解决定罪问题,即伤害后果达到什么程度才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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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妹夫在单位跟别的部门的领导有了矛盾动手打了起来,被公安给带走就没有放出来,最近可能就要开庭了,我打算出庭给我妹夫做辩护,打架过程中故意伤害的辩护词是啥,故意伤害案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律师担任李某某等故意伤害致王某死亡一案的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本律师在开庭前认真阅读了本案的案卷材料,会见了李某某本人,对本案李某某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等有了一个全面深入的了解,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参考并采纳:
一,李某某系未成年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李某某1996年1月1日生,2013年11月16日和邓某特等六人与被害人王某一伙等多人发生斗殴,在群殴过程中致王某死亡,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李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和减轻处罚。
在发生斗殴之后,在得知被害人王某死亡之后,李某某意识到自己已经触犯刑法,在第二天主动到邵阳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交代了整个犯罪事实和经过,应依法认定为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于自首的罪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李某某是喊邓某特来调解的,不是邵阳市检察院起诉书所指控的故意伤害案的纠集者;是否应当定故意伤害罪有待商榷。
从学校学生即证人证言和李某某的供述,事情的起因是李某某在学校过道走路时无意碰了被害人王某一下,王某借此两次殴打李某某,于是,李某某为了化解矛盾,免得王某为这件事再次殴打自己,于是请邓某特来帮忙讲和,这一点也得到邓某特的证实;至于后面发生的打架以及致王某死亡的事,完全超出了李某某的意料之外。李某某在整个过程中没有动手打架,并且不但没有动手打架,反而还在劝阻其他人不要打架,从这一系列情节也可以看出李某某的初衷确实是来讲和的,而不是来打架的。
四,被害人王某自己也有过错,具体表现如下:
一是王某两次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殴打李某某,才导致本案的发生;二是王某自己至少两次提议去“防洪大堤去”,也就是说,他自己有强烈的打群架的意愿,促使矛盾升级,最终酿成苦果。
五,李某某系初犯,且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
李某某系在校学生,读书认真刻苦,成绩优异,从来没有违法犯罪的前科,系初犯;并且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真诚的悔罪表现,主观恶性不深,易于改造。
综上所述,请合议庭高度关注本辩护人提出的以上辩护意见并采纳,给初次犯罪的未成年犯李某某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对其减轻处罚。
此致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犯罪辩护词辩护词怎么写,犯罪嫌疑人辩护词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犯罪嫌疑人有精神病的辩护词怎么写 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被告人邓某某(以下简称被告人)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查阅了相关案卷材料,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现辩护人针对被告人的量刑及处罚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邓某某系间歇性精神病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本案被告人邓某某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精神医学司法鉴定以及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司法精神病学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可知被告邓某某确有精神分裂症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于患病导致被告在完成小学阶段的学习之后就辍学在家,并由于父母离异,没有人照顾,也没有能力就业,导致他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被告人犯罪一定程度上是受生活所迫。 二、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有以下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1、本案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无阻碍侦查机关侦查活动的行为,并有认罪、悔罪的表现,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邓某某系初犯、偶犯。邓某某在此次犯罪之前并无任何犯罪行为。 3、被告人邓某某愿意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4、被告人邓某某所盗窃的对象是其亲属和同村的熟人。 5、被告人邓某某当庭认罪,悔罪态度好。
我哥们去KTV唱歌的时候跟人家发生冲突了,是因为对方把水洒在他的身上了,他就特别的生气,结果把人打了一顿,就被周围的人报警抓了,那个故意伤害指定辩护词怎样的?
[律师回复]
(一)首部
(1)呼语。对审判人员的称呼。如:“审判长、审判员”。
(2)引用法律根据简要说明辩护人出庭的合法性,写明辩护
人是受被告委托还是被人民法院指定出庭进行辩护的。
(3)概括说明辩护人为履行辩护职责所进行的工作(如阅卷、调查、会见被告人等)。
(4)针对起诉书概括表明辩护人对此案的基本看法。
(二)正文
正文是辩护词的主体。这一部分要写明辩护的理由,要从实际出发,针对公诉人的指控或一审判决,提出辩护意贝。
(1)从被告的行为事实方面。认真分析起诉书所认定的犯罪事实.分析其中与事实有出入的部分,找出在事实方面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从而提出为被告辩护的理由。
(2)从适用法律方面。通过对案件的分析,找出起诉书在适用法律时对被告人犯罪性质的认定或量刑方面的错误,指出应适用的法律条之,具体阐述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理由和有关证据材料。
(3)从被告人自身表现方面。客观地分析被告人在案件中的具体表现、认罪的态度,发现有利于被告的条件,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减免责任。
(三)尾部
这是辩护词的结论部分。要对整个案情和辩护观点作总结,提出结论性意见,对法庭提出合理、合法的明确要求,提请法庭给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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