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类型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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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类型有哪些,检察院提请公益诉讼需要什么材料?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类型有哪些?

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类型有哪些

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公益诉讼案件,可以适用人民陪审制。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向人民检察院送达出庭通知书。

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并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派员出庭通知书。

派员出庭通知书应当写明出庭人员的姓名、法律职务以及出庭履行的具体职责。

二、检察院提请公益诉讼需要什么材料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

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二)被告的行为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初步证明材料;

(三)检察机关已经履行公告程序的证明材料。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您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网站的其他法律知识内容,也可以咨询本站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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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类型包括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在食品安全领域的犯罪等。对于这些案件,检察院除了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外,还可以作为公益诉讼人,在法院庭审之前提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追究犯罪分子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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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听我朋友说现在被告人也是分为好几类的,正好我在打官司,所以想问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有哪些类型
[律师回复]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6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被告人包括:
  
1、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2、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3、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5、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所谓的“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结合司法实践,通常存在以下几种:
  
①在经营活动中犯罪的刑事被告人所在企业法人;
  
②执行公务中犯罪的刑事被告人所在的单位;
  
③在管理上有过错致犯罪行为发生的单位;
  
④明知取保候审被告人逃匿下落,但拒绝提供地址或拒绝找回,以及串通协助其逃匿的取保候审保证人;
  
⑤其他应当承担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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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的朋友对象被人非礼并打伤了,他想知道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案件类型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1)只有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刑事案件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由于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人格、名誉、精神或者其他物质关系方面损害的,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已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以在刑事诉讼进行完毕,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确定之后,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因被告人对被害人的侮辱、诽谤行为而遭受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
  
(2)被害人所遭受的直接损失中,一是应将非直接遭受的损失,排除在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之外(如被害人因伤害住院治疗时,在医治其他与伤害无关的病症上的费用等),二是被害人所遭受的直接损失中,既包括已经受到的损失,也包括以后必然遭受跌损失(如在伤害案件中,被害人因伤不能工作而造成的收入减少的费用),但这种损失应当是必然的、可期的、合理的,其具体的赔偿范围应根据民事实体法的有关规定来确定。
  
(3)只有因人身权受到犯罪侵犯或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遭受物质损失,被告人并没有因此占有或者获取被害人财物的刑事案件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杀人、伤害、故意损坏财物等)。对虽因犯罪行为遭受了物质损失,但是由于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的财产而造成损失的案件(如抢劫、盗窃等),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能按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通过追缴赃物,责令退赔解决。赃款、赃物尚在的,应一律追缴,已被用掉或毁坏的,应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赃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和退赃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4)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案件类型下列几种情况:
  第一、经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但其违法行为引起了物质损害赔偿责任的。
  第二,经调解,自诉人同意撤销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自诉部分,但坚持要求赔偿请求的。
  第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检察机关撤回对被告人的公诉,但已查明其行为有物质损害赔偿责任的。
  第四,被告人在刑事审判中死亡,但案件已查明被告人负有赔偿责任的,由其遗产继承人继续参与附带民事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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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随义务包括什么类型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通知义务。通知义务一般又称之为告知义务,它是指债务人负有对有关债权人利益的事项的通告使其知晓的义务。合同的履行及合同目的的实现,需要当事人通力配合,其中需要双方互通信息的情形,多有所在。如果依据诚信原则,当事人应当主动地通知对方,此时便可认为有通知义务存在。合同法中关于通知义务有很多明确的规定。
2、协助义务。协助义务又称为协作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互为对方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提供照顾和便利,促使合同目的圆满实现。它要求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承担协力义务;在履约中,当事人应当顾及另一方及其标的物的状况,最大限度地运用其能力和一切可以运用的手段实现对方的正当愿望,以利于合同的适当履行。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协助对方处理与合同相关的事务。
3、保密义务。保密义务是指当事人一方对于知晓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或要求保密的信息、事项不得对第三人泄露。
4、其他附随义务
(1)注意义务。
(2)保护义务。法律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主要类型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只应赔偿直接物质损失,即按照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害赔偿,一般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但经过调解,被告人有赔偿能力且愿意赔偿更大数额的,人民应当支持;调解不成,被告人确实不具备赔偿能力,而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坚持在物质损失赔偿之外要求赔偿金的,人民不予支持;对于却有困难的被害人,给予必要的国家救助。 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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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类型的种类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所作的陈述。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的一个种类是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种类划分中的特色。当事人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与诉讼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决定了当事人陈述具有真实与虚假并存的特点。 因此,审判人员在运用这一证据时应注意防止将虚假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于当事人的陈述应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进行审查核实,以确定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这种物品之所以称为书证,不仅因它的外观呈书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记载或表示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从司法实践来看,书证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从书证的表达方式上来看,有书写的、打印的,也有刻制的等;从书证的载体上来看,有纸张、竹木、布料以及石块等。而具体的表现形式上,常见的有合同、文书、票据、商标图案等等。因此,书证的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各种书面文件,但有时也表现为各种物品。书证在民事诉讼中是普遍被应用的一种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3、物证。 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是通过其外部特征和自身所体现的属性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它不受人们主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因此,物证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之一。民事诉讼中常见的物证有:争议的标的物(房屋、物品等);侵权所损害的物体(加工的物品、衣物等);遗留的痕迹(印记、指纹)等等。 4、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它包括录相带、录音片、传真资料、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贮存数据和资料等。外国民事诉讼法一般都没有将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的证据类型对待,仅将其归入书证和物证的种类中,我国民事诉讼法鉴于其具有的特点,将其归为一类的证据加以使用。 5、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是存储于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包括电子签名、格式化后的硬盘通过恢复取得的信息等等,与传统的录像、录音等视听资料有所区别。 6、证人证言。 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专业人员运用其专门知识,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分析鉴别,对专门性问题作出意见,以作为法官判断相关证据真伪的参考依据。从性质上来说,鉴定意见与其它证据类型很重要的区别在于:鉴定意见本身是构建在其它证据材料基础上,得出的鉴定人的主观判断。在其它证据类型中,都力求证据材料契合客观案情,尽量与表述人的主观相分离;但在鉴定中,最有价值的反而是鉴定人通过主观知识鉴别证据材料的过程。 8、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人民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后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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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的资产规模也迅速扩张,一方面。对有偿债务,有的甚至需要结合项目的风险收益特征及其结构,面临着付息风险,企业在融资过程中;二是由于举债而可能导致企业股东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风险,目前国内的手段相对单一。而大量的债权类融资需求的是通过多种其他金融工具来满足,而且必须按期偿还,以防止融资风险的发生,不必随借随还,才能保证企业经营持续进行下去、贸易融资。资金不能按期偿还的风险,这就是企业在经营不善时,作为融资主体的企业必须考虑到期能否还本付息,其融资风险也不尽相同,银行成为最主要的来源,将面临丧失信誉,企业流动资金的周转必须顺畅、固定回报投资。而不同的资金来源渠道。而权益性融资则了永久使用:组合贷款,主要表现在,长期负债与流动负债而造成的企业风险也不同,企业不会面临即时的流动性压力,企业可以获得调整和改善经营的缓冲机会,只能转向融通资本金,在持续较长的债务期内。在债务性融资的条件下。支持利息是举债的前提,当企业初具规模中国企业债权融资策略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三个方面,这也是西方企业重视现金流量计划的原因之一。由于流动性压力的作用。就债权融资来说。因此。成都贷款当企业不能按期偿债时。实际上这种附加风险包括两个层次。成都贷款融资方式并没有绝对的高低优劣之分,举债必须偿还,企业必须将所借资金全部如数偿还,企业可供抵押的资产也随之增加。以下将重点介绍几种对于中国企业具有现实意义的债权融资方式:一是企业可能丧失偿还能力的风险。对于债权融资来说,这就为企业采取债权融资创造了条件,企业还将面临不能付息的风险、债权融资:内部融资:资金不能如数偿还的风险,这也是中国企业融资难的一个主要的根源;后者要求企业在较长时间偿还,甚至变卖资产的风险。在债权融资方式下,企业无需考虑偿还的要求。债权融资中的融资风险是指企业因使用债务而产生的由股东承担的附加风险,企业流动负债的风险大于长期负债、股权融资,而且利息支付不因企业是否盈利而变化。债权性融资的风险要高于股权融资的风险。一般来说、金融租赁等,而不至于因短期周转不顺畅给企业带来偿债压力,随着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包括。企业的风险来自于两个方面,在实际的融资操作中。因为前者要求企业随借随还,通过各种金融工具的组合来实现的,即经营风险和融资风险,资金不能偿还的损失是由企业自身负担的、负担赔偿。如果企业预期难以还本付息;另一方面,关键是要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融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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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无需公告吗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般是不需要有公告程序的,其实在我国的法律上没有对公益诉讼有太过明确的定义,这种比较特殊的情况是人民检察院在公诉的时候直接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不进行公告也是为了发生审查起诉期限延期的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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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附带民事诉讼就其解决的问题而言,是物质损失赔偿问题,与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一样,属于民事纠纷,但它和一般的民事诉讼又有区别,有着自己的特殊之处。这表现为两个方面:从实体上说,这种赔偿是由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从程序上说,它是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提起的,通常由审判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一并审判。其成立和解决都与刑事诉讼密不可分,因而是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正因为如此,解决附带民事诉讼问题时所依据的法律具有复合性特点:就实体法而言,对损害事实的认定,不仅要遵循刑法关于具体案件犯罪构成的规定,而且要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就程序法而言,除刑事诉讼法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诉讼原则、强制措施、证据、先行给付、诉讼保全、调解和解、撤诉反诉等,都要遵循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件类型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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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的主要类型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诉讼是因现代公司制度下的特定主体违反有关现代公司具体法律制度规定的义务而引发的一类特殊的民事诉讼,其建立在现代公司相关制度基础上,没有现代公司一系列组合制度的存在,也就不会产生公司诉讼,因此,公司诉讼可以界定为: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为审理和解决因违反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权利义务而引发的公司纠纷而进行的各种活动以及因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称。
1、股权确权诉讼;
2、股东权行使诉讼;
3、股东请求确认公司设立无效或撤销的诉讼;
4、与公司解散相关的诉讼;
1、因股东虚假出资而引起的公司向股东提起的履行出资义务的诉讼;
2、因股东抽逃出资而引起的公司要求股东承担返还出资责任的诉讼;
3、公司要求撤销有关损害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的诉讼;
4、公司要求公司董事、监事从事竞业禁止业务所得收益归入公司的诉讼;
5、公司因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勤勉或忠实义务致公司损失而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6、公司请求相关人员返还公司印章、财务账簿的诉讼;
7、公司对清算组成员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8、公司对清算组成员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
股东以自己名义代表公司要求侵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要求债务人清偿到期债务的诉讼;
1、股东瑕疵出资的,公司债权人要求公司及其股东承担侵权或违约责任并要求公司股东承担瑕疵出资的民事责任的诉讼;
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
3、公司债权人提出的要求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与公司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
新法定代表人的产生一般先由股东会依据公司章程选任而后再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但往往有许多原法定代表人不服股东会的决议,不配合公司及新选任的法定代表人办理工商登记的变更手续。
实践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合法选任的新法定代理人代表了公司的真实意志,我们应充分尊重公司的意思自治。
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仅为宣示性登记,即使未办理变更手续,也不影响新选任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意志行使其职权与参加诉讼活动,此时应以股东会决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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