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间共同财产的法条是什么
夫妻间共同财产的法条是我国《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依该条规定的精神,对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这样理解:
一是从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方面着手。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后所取得的财产”。
二是从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性质着手。
夫妻共同财产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是“属于夫妻公有的财产”。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有两点需要注意:
第一,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
所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男女双方登记结婚之日起,至双方离婚或一方死亡之日止的期间。
第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取得是指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并不只是财物的实际得到。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和具体财产的取得有时是同步的,有时则是先后发生的。
因此,划分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关键是取得该项财产所有权的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具体取得的财产,不一定就是共同财产,只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权利的,才属于共同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的存续期间如何认定
夫妻财产关系派生于夫妻人身关系,只有男女双方依法具有夫妻关系,相互间才能产生相应的共同财产关系。
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的产生应以夫妻人身关系的成立为依据,若婚姻关系消灭,则夫妻共同财产关系即行终止。
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的产生婚姻关系的缔结是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产生的前提,是夫妻共同财产关系发生的首要条件。
所谓婚姻关系的缔结是指意欲缔结婚姻的男女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符合结婚条件并予以登记而产生的法律事实。
婚姻是一个法律概念而不是事实概念,因而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的产生应从结婚登记领得结婚证即为开始,而不以实际同居生活来计算。
婚姻关系一经缔结,男女双方就发生了合法的夫妻身份关系,也就具备了发生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的首要条件。
但是,仅有婚姻关系缔结的法律事实并不一定就会产生夫妻共同财产关系,还必须有另一种法律事实的存在,即缔结婚姻关系的双方没有约定其全部财产实行分别财产制。
因此,夫妻双方没有约定其全部财产实行分别财产制是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产生的另一必备要件。
约定财产制为夫妻以契约形式决定夫妻财产归属关系的制度,是法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
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后采取约定财产制,那么,夫妻间的财产归属就会出现两类情况,若夫妻双方只将其部分财产或某项财产约定为分别所有,这种情况下没有进行约定的财产仍受法定共同财产制的调整,但是,若夫妻双方将其全部财产约定为分别所有,只要当事人的约定明确合法的,它就优先于法定财产制的效力,所以,在该情况下,夫妻间的财产不受法定共同财产制的调整,也就不会产生夫妻共同财产关系。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现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收得的一些财产方面的一些收益的话,大多数情况之下都应当是属于夫妻共同所拥有的财产,所以在离婚的时候双方当事人都是需要平均的来进行分割的,这属于一种基本的财产分割的原则,或者是协商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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