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时原则上需要均分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有: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上述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重婚、和别人同居、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会对另一方造成物质和精神上的双重伤害。
在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无论是当事人自行协议,还是人民法院判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都必须坚持下列基本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
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权利和共同债务的偿还义务是平等的。
(二)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
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注意对未成年子女和女方给与适当的照顾。
(三)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对因一方重婚、通奸、虐待或伤害配偶及其亲属等行为引起的离婚案件,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要适当照顾无过错的一方。
当然也应当保证有过错方的基本生活。
(四)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尊重夫妻双方意愿,但双方的意愿必须是真实的、合法的。
在一方愿意放弃全部或一部分财产权时,只要不危害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合法权益,应当允许。
(五)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注意财产的使用价值,应该使其在分割后能充分发挥其效用。
(六)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进行分割,也不能把家庭财产或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进行分割,也不得把非法所得进行分割。
根据上述基本原则,正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综合上面所说的,离婚时只要认定是属于共同的财产,那么就可以平均的方式来进行分配,男女双方按平等的原则来进行处理,如要一方存在过错的,那么是可以要求少分或者是不分的,所以,对于不同的情形所存在的处理的方式就会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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