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不能再孕是否侵犯了生育权?

最新修订 | 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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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女方不能再孕是否侵犯了生育权,生育权包括哪些权利?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女方不能再孕是否侵犯了生育权?

一、女方不能再孕是否侵犯了生育权

女方不能再孕不算侵犯生育权,根据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二、生育权包括哪些权利

1、生育自由。

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

自由地决定是否生育的权力。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公民有权利选择生育与不生育,不生育也不应当受到歧视。

男女双方在繁衍后代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

即一方生育权力的实现不得妨害另一方的生育权利。

从理论上说,繁衍后代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

因此,该权利的实现应当是以双方协商为基础的,两个人共同的意愿才能实现。

2、生殖健康。

生殖健康表示人们能够有满意而且安全的性生活,有生育能力,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和何时生育及生育多少。

公民有权获得科学知识和信息、有避孕措施的知情权和安全保障权利以及患不孕症公民有获得咨询和治疗的权利。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综上所述,像是女方不能再孕的这种情形,实际上也有可能是因为女方身体的原因没办法再怀孕,即便是女方身体健康,但单方面决定不生孩子的,在法律层面上来讲,根本就不算侵犯了男方的生育权,是否生育孩子由男女方共同协商处理。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您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此外,我们还整理了一些其他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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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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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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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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