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的,对于一审中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的,或者在分割后发现一方存在隐瞒等情况的可以上诉进行二审处理,《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该条界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明确了偿还的责任――应当共同偿还;
偿还的方式――用共同财产清偿,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用各自所有的财产清偿,各自应清偿的数额应由离婚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共同债务是为维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产生,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
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的,应以夫妻个人财产偿还。
确定为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向另一方要求偿还。
二、清偿共同债务,一般应遵循下列原则:
1、平等原则。
《民法典》规定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共同债务共同清偿,还规定了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
由此,夫妻共同债务,双方也有平等的清偿权,在与债权人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可由夫妻双方约定各自的责任和清偿日期,也可约定由其中一人全部清偿,而后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清偿一方向另一方追讨。
2、协商一致的原则。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双方应从各自的实际承担能力和经济来源出发,协商一致解决,可多可少,也可由一人全部承担。
如果协商不成,可向人民院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决定。
3、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原则。
4、向妇女或经济来源困难的一方倾斜的原则。
对于离婚共同债务的分割应当按照公共平等的原则来进行处理,涉及到一方存在离婚财产分割存在错误的,另一方可以上诉处理,但具体情况下也需要对认为不公平分割的情况进行举证处理,并提出诉讼请求,由司法机关来进行重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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