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承担同等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承担医疗费用,如果超出保险限额的,由责任人承担超出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交通事故同等责任如何认定
双方当事人均有下列情形的,为同等责任:
1、机动车追撞前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尾部的;
机动车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无障碍一方未驶入时,无障碍一方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2、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下坡车未让上坡车先行的;
但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上坡车未让下坡车先行的;
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山路上会车时,靠山体的一方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
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左转弯的机动车的;
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掉头的机动车的。
3、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机动车的;
机动车与对面驶来的机动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时超车的;
机动车在没有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从前车右侧超越的;
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掉头时,未让正常行驶车辆先行的。
4、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的;
机动车溜车的;
机动车违反规定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机动车违反装载规定,致使货物超长、超宽、超高部分造成交通事故的;
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指示方向行驶的;
机动车开关车门时造成交通事故的;
机动车在设有主、辅路的道路上,进主路时未按规定让行的。
5、机动车在设有主、辅路的道路上,辅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让行出主路的机动车的;
机动车进出或者穿越道路,未按规定让行的;
机动车借道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
机动车在道路上进行维修、养护等作业时,未按规定使用黄色标志灯、危险报警闪光灯、箭头指示灯的;
机动车违反牵引规定的。
6、机动车驶入禁止通行的道路的;
机动车未避让遇障碍无法通行借用相邻机动车道通行的非机动车的;
准备进入环行路口的机动车未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车辆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封闭道路的;
车辆在没有施划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没有隔离设施的道路上驶入逆行,与相对行驶的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7、机辆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未让先于本放行信号放行的车辆先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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