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是鉴定什么手续

最新修订 | 202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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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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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是鉴定什么手续,当事人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应该怎么做的问题带来帮助。
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是鉴定什么手续

一、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是鉴定什么手续

受害人申请伤残鉴定应当携带本人的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学生证、军官证、士兵证或驾驶证也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书、加盖院章的住院病历(如:

住院首页、入院记录和出院小结等)及所有头颅CT、磁共振或X线片及检查报告单,并复印一套病历材料,以备鉴定机构留存。带齐鉴定材料至关重要,是申请伤残鉴定的前提,鉴定机构一般在接受委托后,15-30个工作日(因鉴定机构不同而不同)内作出《伤残等级评定意见书》。如果鉴定机构认为不构成残疾或不构成较高等级的残疾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也可以另行委托其他鉴定机构。如果是由公安机关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双方如对鉴定意见不服,可在受到鉴定意见后15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获得批准后,重新鉴定由上级公安机关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也可由法院进行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作出。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必须充分重视伤残鉴定的重要性,《伤残等级评定意见书》作为一项重要的证据,无论是协商解决、保险理赔还是诉诸法院,是主张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重要依据。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第五十条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除外。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二、当事人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应该怎么做

1、当事人应与鉴定人员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的伤情资料、物证和检材,如实接受鉴定人员的询问、调查和检验。

2、在鉴定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提供伪证,如提供伪证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3、当事人不得私自更改法医鉴定书的内容,否则该鉴定书无效。

4、如果对法医鉴定的结论不服,可以申请由双方共同认可或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指定的鉴定部门重新进行鉴定。

5、鉴定结束后,当事人应对返还的有关材料、物证、检材妥善保管,以备后用。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受害人申请伤残鉴定应当携带本人的身份证件去申请,公安机关需要进行现场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来进行检验,希望大家可以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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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对车辆鉴定时是怎么回事?我国的哪些法律法规对此有规定?下文是为大家介绍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交通事故车辆鉴定要多久
公安机关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有权暂扣肇事车辆进行检验,但是不能滥用这种权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3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20日。超过20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2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3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2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30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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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车辆可进行贬值损失鉴定,车辆贬值损失鉴
[律师回复]
一、哪些车辆可进行贬值损失鉴定一般情况下,车辆被撞后,即便经过修理,也不可能使车辆在操纵性、舒适性、安全性完全恢复到被撞以前的状态,所以,车辆被撞后,经过修理,大都会产生贬值损失。但贬值损失的大小,与车辆的购买年限、使用情况、车辆自身价值、车辆损坏程度等因素有着直接的关系,一般而言,使用时间较短的车辆,价值较昂贵的车辆在被撞后的贬值损失可能会比其他车辆,更明显。而对于购买时间较长、使用强度较大的车辆,碰撞不太严重的车辆,可能也会产生贬值损失,但该贬值损失相对较小,甚至有时微乎其微,再主张车辆贬值损失,意义不大。一般而言,对于下列车辆,在修复后,可主张车辆贬值损失:

1)刚出厂的全新车辆。

2)购买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或成新率在八成以上的车辆。

3)损坏严重的车辆。
二、车辆贬值损失鉴定期限申请车辆贬值损失鉴定的,一般是在车辆修理完毕后,根据车辆的修复情况来进行鉴定的。一旦发生车辆贬值损失争议的,建议当事人不要在前,自行委托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贬值损失鉴定。因为,对于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在诉讼中,对方当事人很可能不予承认,而要求重新委托鉴定。所以,最好在到后,由委托鉴定机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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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车辆可行贬值损失鉴定,车辆贬值损失鉴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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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车辆可进行贬值损失鉴定一般情况下,车辆被撞后,即便经过修理,也不可能使车辆在操纵性、舒适性、安全性完全恢复到被撞以前的状态,所以,车辆被撞后,经过修理,大都会产生贬值损失。但贬值损失的大小,与车辆的购买年限、使用情况、车辆自身价值、车辆损坏程度等因素有着直接的关系,一般而言,使用时间较短的车辆,价值较昂贵的车辆在被撞后的贬值损失可能会比其他车辆,更明显。而对于购买时间较长、使用强度较大的车辆,碰撞不太严重的车辆,可能也会产生贬值损失,但该贬值损失相对较小,甚至有时微乎其微,再主张车辆贬值损失,意义不大。一般而言,对于下列车辆,在修复后,可主张车辆贬值损失:

1)刚出厂的全新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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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损坏严重的车辆。
二、车辆贬值损失鉴定期限申请车辆贬值损失鉴定的,一般是在车辆修理完毕后,根据车辆的修复情况来进行鉴定的。一旦发生车辆贬值损失争议的,建议当事人不要在前,自行委托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贬值损失鉴定。因为,对于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在诉讼中,对方当事人很可能不予承认,而要求重新委托鉴定。所以,最好在到后,由委托鉴定机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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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车辆可进行贬值损失鉴定,车辆贬值损失鉴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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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车辆可进行贬值损失鉴定一般情况下,车辆被撞后,即便经过修理,也不可能使车辆在操纵性、舒适性、安全性完全恢复到被撞以前的状态,所以,车辆被撞后,经过修理,大都会产生贬值损失。但贬值损失的大小,与车辆的购买年限、使用情况、车辆自身价值、车辆损坏程度等因素有着直接的关系,一般而言,使用时间较短的车辆,价值较昂贵的车辆在被撞后的贬值损失可能会比其他车辆,更明显。而对于购买时间较长、使用强度较大的车辆,碰撞不太严重的车辆,可能也会产生贬值损失,但该贬值损失相对较小,甚至有时微乎其微,再主张车辆贬值损失,意义不大。一般而言,对于下列车辆,在修复后,可主张车辆贬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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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车辆可进行贬值损失鉴定,车辆贬值损失鉴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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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车辆可进行贬值损失鉴定一般情况下,车辆被撞后,即便经过修理,也不可能使车辆在操纵性、舒适性、安全性完全恢复到被撞以前的状态,所以,车辆被撞后,经过修理,大都会产生贬值损失。但贬值损失的大小,与车辆的购买年限、使用情况、车辆自身价值、车辆损坏程度等因素有着直接的关系,一般而言,使用时间较短的车辆,价值较昂贵的车辆在被撞后的贬值损失可能会比其他车辆,更明显。而对于购买时间较长、使用强度较大的车辆,碰撞不太严重的车辆,可能也会产生贬值损失,但该贬值损失相对较小,甚至有时微乎其微,再主张车辆贬值损失,意义不大。一般而言,对于下列车辆,在修复后,可主张车辆贬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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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刚出厂的全新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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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初级鉴定有异议而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起重新鉴定申请的,同样需要按照上述收费标准缴纳鉴定费。重新鉴定的鉴定费由申请人预先垫付,如果重新鉴定的结论与初级鉴定的结论一致的,鉴定费用则由申请人负担。
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申请对伤残等级进行复查鉴定的,由申请人预先垫付鉴定费。复查结论与首次鉴定结论一致的,复查鉴定费由申请者负担结论不一致的,退还申请者垫付的复查鉴定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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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车辆鉴定费谁出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事故车辆鉴定费谁出
1、有关“车辆技术鉴定费用”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84条规定,“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但当事人自行鉴定的除外”,据此,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技术鉴定费用应当由公安机关承担,与事故车辆的车主无关。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25条的规定,即“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承担。”相关鉴定检测费用也应当由公安机关承担。
2、有关“车辆保管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26条的规定,即“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承担。,即扣车后发生的车辆保管费用也应当由公安机关承担,不需要车主承担此部分费用。
3、有关扣车时间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4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25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交通事故在发生后,当事人通常都会对自己所受到的损害进行鉴定,了解“车辆技术鉴定费用”、“车辆保管费用”以及扣车时间能够帮助当事人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被蒙蔽,尽量减少“冤枉钱”的出现。
交通事故车辆损失可以进行鉴定吗
交通事故车辆损失可以进行鉴定。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车辆损失鉴定应该按照下面步骤办理:
1、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物品,由公安机关统一保管,经检验、鉴定后,委托价格事物所进行损失价格鉴定。进行车物价格损失鉴定时,各方当事人应到场,涉及保险的车辆和物品,当事人还应通知保险公司派员到场(无故不到场的,按缺席论处)。
2、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作出。如情况特殊,经批准可延长7日。
3、当事人对经确认后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后5日内,向交警支队交宣处事故科申请重新鉴定;并在10日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
4、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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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鉴定什么手续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交通事故车鉴定什么手续,交通事故认定书一定要本人签字吗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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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哪些车辆可进行贬值损失鉴定,哪些车辆贬值损失鉴定期限
[律师回复]
一、哪些车辆可进行贬值损失鉴定一般情况下,车辆被撞后,即便经过修理,也不可能使车辆在操纵性、舒适性、安全性完全恢复到被撞以前的状态,所以,车辆被撞后,经过修理,大都会产生贬值损失。但贬值损失的大小,与车辆的购买年限、使用情况、车辆自身价值、车辆损坏程度等因素有着直接的关系,一般而言,使用时间较短的车辆,价值较昂贵的车辆在被撞后的贬值损失可能会比其他车辆,更明显。而对于购买时间较长、使用强度较大的车辆,碰撞不太严重的车辆,可能也会产生贬值损失,但该贬值损失相对较小,甚至有时微乎其微,再主张车辆贬值损失,意义不大。一般而言,对于下列车辆,在修复后,可主张车辆贬值损失:

1)刚出厂的全新车辆。

2)购买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或成新率在八成以上的车辆。

3)损坏严重的车辆。
二、车辆贬值损失鉴定期限申请车辆贬值损失鉴定的,一般是在车辆修理完毕后,根据车辆的修复情况来进行鉴定的。一旦发生车辆贬值损失争议的,建议当事人不要在前,自行委托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贬值损失鉴定。因为,对于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在诉讼中,对方当事人很可能不予承认,而要求重新委托鉴定。所以,最好在到后,由委托鉴定机构鉴定。
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标准是什么,如何进行交通事故车辆鉴定
[律师回复] 一、交通事故车辆鉴定的标准:
(1)因为保险公司不是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认定的、有合法资质的定损单位。所谓保险公司的定损;,只不过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为确定理赔数额提出的一个参考依据。而这个参考依据只有在投保人认可的前提下,才产生相应的法律约束力。
(2)肇事司机作为保险公司的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存在着密切的利益关系,保险公司定损价格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数额的多少,其公正性依据不足。保险公司作为事故受损车辆的理赔单位,不能既评估车辆损失,又进行赔偿,有的还进行维修,全部垄断了车损赔偿市场,一家说了算,从法律上失去了与投保人的平等关系。
(3)保险公司把预估损失的价格,作为受损车辆恢复原状的实际费用,其准确性依据不足。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除了事故双方认可保险公司定损的情况以外还可以有两种方式确定损失:
一是应该以具有评估资质认定的专业单位,确定的实际损失价格为准;
二是应该以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损失价格为准。
二、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流程:
1、凡需要鉴定事故车辆及其他检材,由办案人在案发72小时内,按规定项目认真填写委托书,并由办案人亲自送到鉴定大厅技术科登记,对需要做车辆、物品及人员的司法鉴定的事故,必须由办案人及双方当事人三方同时到场,并签字方可生效,缺一不予受理检验。
2、对拒绝到场的当一人或一方拒绝签字的,办案民警写出情况说明,报大队领导、主管事故科长签字。如车辆只做痕检、安检,到事故鉴定中心直接交费,找当日值日班工程师检车。如车辆还需做车损作价,须在接到委托书后72小时内出具鉴定结论和报告后,当事人到事故鉴定中心交费,办案民警到鉴定大厅技术科民警领取交通事故车辆物品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哈市物价格认证中心提供),对肇事逃逸案件,要进行鉴定的,大队领导审批后费用后期处理。
3、领取鉴定报告书必须由办案人亲自到技术科领取,不许拟派、委托他人。遇有节假日,鉴定时限顺延。对面需复检的事故,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填写委托书,办案民警签字,报请事故处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对已已往变原始状态的检材(如车已解体),不重新鉴定。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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