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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乡级人民政府是否具有行政复议
权利乡级人民政府是政府行政机关之一,是级别最低的政府机构,所以对乡级政府决定不服的,要向上一级政府申请复议,所以乡级政府不具有行政复议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第十四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二、行政复议申请人包括哪些人
一是,公民。
这里所讲的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公民如果不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从而成为行政复议申请人。
二是法人。
法人是指具有和,依法独立享有和承担的组织。
在我国,法人包括、机关和社会团体法人。
它们作为组织,是与公民相互区别的具有自己独立利益的一类法律主体。
三是,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
所谓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所有组织。
在实践中,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很多。
例如,根据成立的合伙企业,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成立的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法人登记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等等,都属于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所以乡级政府作为级别最低的政府机构,不具有行政复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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