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全面逾期强制执行后果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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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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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查询、冻结、执行被申请强制执行人的财产;2、直接划拨您的存款;扣留、提取您的收入;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您的车、房一类财产。关于信用卡全面逾期强制执行后果的问题,希望下面律图小编的回答对大家有帮助。
信用卡全面逾期强制执行后果

一、信用卡全面逾期强制执行后果

如果您不主动执行。法院一般会采取下列手段进行强制执行:

1、查询、冻结、执行被申请强制执行人的财产;

2、直接划拨您的存款;扣留、提取您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您的车、房一类财产。

如果您有隐匿财产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发出搜查令,搜查您隐匿的财产,您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

二、信用卡欠了钱被起诉,执行完判决就完了吗

1、在履行完成法院判决过后,需要联系原告让他们通知法官判决已经履行完成,并且自己也要准备好履行判决的凭证,比如银行开具的贷款结清证明或者转账的银行流水,到法院办理结案手续。

2、如果之前存在财产冻结或者失信记录的情况,必须要办理结案后尽快去解除,否则会对今后正常的生活造成极大不便,如果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私聊律师进行咨询

三、信用卡拖着不还会怎样

1、信用卡如果出现多次逾期或者长期逾期的话,是有可能被银行将对应记录上传至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留下不良征信记录。存在这种不良征信记录,今后是很难办理贷款、融资之类业务的。

2、如果对方诉至法院判决仍不还款的话,有可能会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除了对本人以及近亲属的生活带来不便以外,还有可能影响子女在财会、金融类专业就读大学或者就业。要想避免以上不利结果,最好是在逾期后及时还款或者联系债权人进行处理,详情可向律师咨询。

以上是关于信用卡全面逾期强制执行后果的解答。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遇到信用卡纠纷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页面按钮咨询,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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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全面要约可以吗
[律师回复] 对于强制全面要约可以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强制全面要约可以吗
(一)强制要约收购义务的触发
1.强制要约收购
(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2)收购人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符合规定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申请免除发出要约。
2.强制以发出全面要约的方式进行收购
(1)协议收购 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除非依法取得中国的豁免,否则应当发出全面要约,或者在接到中国不予豁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其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减持到30%或者30%以下。
(2)间接收购 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人预计无法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促使其控制的股东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至30%或者30%以下。
(二)要约收购义务的豁免(重大调整)
1.自动豁免
(1)适用自动豁免的情形下,投资者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手续。
(2)适用自动豁免的情形
①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新增,原为适用一般程序)
②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1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
(三)股份锁定义务
按上述规定增持的不超过2%的股份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
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没有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新增,原为适用简易程序) ,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因履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协议购回上市公司股份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并且能够证明标的股份的表决权在协议期间未发生转移;(新增) ,因所持优先股表决权依法恢复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新增)
2.适用简易程序豁免
(1)简易程序之“简” 适用简易程序豁免的情形下,当事人向中国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后,中国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2)适用简易程序豁免的情形
①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
②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③中国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3.适用一般程序豁免
(1)一般程序之“繁” 适用一般程序豁免的情形下,收购人应当先向中国提出豁免申请;收购人报送的豁免申请文件符合规定,并且已经按照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权益披露义务)的,中国予以受理;中国在受理豁免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豁免的决定。
(2)适用一般程序豁免的情形
①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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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所谓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在采取一般税收管理措施无效的情况下,为了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国家征税的权利所采取的税收强制手段。这不仅是税收的的无偿性和固定性的内在要求,也是税收强制性的具体表现。当今各国都在税收法律或行政法规中赋予了税务机关必要的税收强制执行权,以确保国家征税的有效行使。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末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末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1.适用范围。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范围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不包括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2.适用的前提条件。适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前提条件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即他们都是逾期未履行纳税义务的。此外,对已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纳税人,限期内仍未履行纳税义务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3.强制执行措施的形式。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是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4.适用强制执行措施的具体条件、程序和应注意的问题。
(1)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必须坚持告诫在先、执行在后的原则。
(2)强制执行必须发生在限期缴纳期满之后。
(3)采取强制执行前,应当依法报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4)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5)扣押、查封、拍卖或者变卖等行为具有连续性。
(6)个人及其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的范围内。
(7)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
与税收保全措施只适用于纳税人不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对象既包括纳税人,又包括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当事人。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第40条)二是在税务机关依法进行检查时,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第55条)。
2.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扣缴义务人(第40条)。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税款的纳税担保人(第40条)。
(三)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又不履行的当事人(第88条)。《税收征管法》既有针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处罚款,也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处罚规定。因此,上述当事人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而不仅限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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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申请强制执行要几天?
如果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的话,一般来说人民法院会在六个月之内执行完毕。如果到了六个月还没有执行完毕的话,这个时候可以向上一级的人民法院递交行政上诉状,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并进行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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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保全,还是税收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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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公证的借条逾期不还法律能强制执行么?怎么个强制执行法?
[律师回复]   
1、可以,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具体执行措施由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执行。  
2、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应当作出裁定。
法院强制执行不到全款,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第229条第1款规定: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要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事先不通知的,不能执行。如果通知后,应当到场的人拒不到场,不影响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二百五十四条 人民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执行。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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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强制执行不了怎么办?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被执行人不按照相关法律通知文书执行规定义务的,法院有权要求其报告财产情况,或者直接进行财产查询并采取查封、冻结、扣划等手段,对于法院不执行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向其上级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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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强制执行中可否申请财产保全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低价处分财产,申请人可以申请执行法官及时发出协助执行的裁定,送交相关的部门,同样可以达到保全的目的,无需特别进行保全。 1、财产保全在任何时候都可以申请的,包括诉讼过程中。可以在时申请财产保全,也可以在开庭阶段申请; 2、只有判决出来并且生效了,才能申请强制执行; 3、申请财产保全一般不要求什么特别的条件,一是写个申请,二是自己要提供担保,比如押金、或房产等。 4、申请财产保全需要缴纳520左右的保全费(事后可以向被申请人追缴),并提供保全标的30的保证金,需要交给,待执行完毕再返还给申请人。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在利害关系人前或者当事人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在前有权申请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作用是,防止当事人在人民作出判决前处分有争议标的物或者处分判决生效后用以执行的财产,以防止纠纷扩大,并保障生效判决得到执行。但是,如果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当,会给当事人财产权和人身权造成损害。例如,对当事人的银行存款全部予以冻结,超出申请人请求的范围,会使对方当事人的经营活动受到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认为,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不能超过争议财产的价额。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范围内,才能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实现,也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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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低价处分财产,申请人可以申请执行法官及时发出协助执行的裁定,送交相关的部门,同样可以达到保全的目的,无需特别进行保全。 1、财产保全在任何时候都可以申请的,包括诉讼过程中。可以在时申请财产保全,也可以在开庭阶段申请; 2、只有判决出来并且生效了,才能申请强制执行; 3、申请财产保全一般不要求什么特别的条件,一是写个申请,二是自己要提供担保,比如押金、或房产等。 4、申请财产保全需要缴纳520左右的保全费(事后可以向被申请人追缴),并提供保全标的30的保证金,需要交给,待执行完毕再返还给申请人。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在利害关系人前或者当事人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在前有权申请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作用是,防止当事人在人民作出判决前处分有争议标的物或者处分判决生效后用以执行的财产,以防止纠纷扩大,并保障生效判决得到执行。但是,如果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当,会给当事人财产权和人身权造成损害。例如,对当事人的银行存款全部予以冻结,超出申请人请求的范围,会使对方当事人的经营活动受到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认为,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不能超过争议财产的价额。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范围内,才能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实现,也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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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强制执行不了怎么办?
向银行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给被执行人上失信等措施。《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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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法院强制执行矿山安全生产安全保证金
[律师回复] 我国现行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对风险保证金的认定和处理属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因此无法一概而论,但对风险保证金的执行尤其应当慎重。原则上,安全保证金已作为安全生产的担保,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人民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一般不能强制执行此款。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之规定,金钱作为质权标的,其特定化的形式主要有特户、封金、保证金等;煤矿租赁合同中的安全风险保证金,作为质物期间仍承租人享有所有权,发包的煤矿对此款不拥有所有权。
2、安全风险保证金上已经成立了金钱质权,此款就不是煤矿所有的财产,显然人民不能强制执行。
3、如果是执行承租人时,是否可以根据民法的处分原则,所有权人名下的财产可以执行,但应当依法予以限制,特别是保证金已作为安全生产的担保。如果强制执行,这就意味着煤矿租赁合同别约定的生产安全失去了担保物,有违双方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安全保证金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人民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对这种公共利益的保护,也正是体现了司法活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因此,人民也不能强制执行此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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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执行流程写书面材料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人民申请强制执行,应向人民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若干份。有二审的,应当提交一审和二审的法律文书,共三份;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人民出具的生效证明或者仲裁委出具的生效证明。根据终身判决书的内容,先至生效判决书的书记员,直接申请;亦可以到立案大厅的诉讼材料中转中心,提交书面的申请。温馨提示:终审的做出的判决生效时间不是做出之时,而是双方当事人签收之日。
(6)如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是律师的,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所函和律师证件的复印件;
(7)被执行人是企业的,应当提交企业注册基本资料、组织代码证相关证明复印件;是个人的,应当提供个人身份材料;
(8)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二、提交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
第一审人民或者与第一审人民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
2、商事仲裁案件的执行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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