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怎么判刑怎么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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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肇事逃逸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的一方可能需要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给等的费用。具体怎么判刑是需要法院审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确定的,怎么赔偿,也需要结合实际的交通案情确定。
肇事逃逸怎么判刑怎么赔偿?

一、肇事逃逸怎么判刑怎么赔偿?

肇事逃逸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的一方可能需要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给等的费用。

1、肇事逃逸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逃逸的一方可能需要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给等的费用。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

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

二、交通事故的受害方想要获得误工费赔偿需要提供什么证明?

1、提供证明收入状况的证据

(1)《收入证明》

有固定收入的,由用人单位提供受害人最近一年的工资表和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内容包括受害人在单位的工作时间、职务和最近一年平均的月工资

(2)《收入状况证明》

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提供一段时间(前三年)收入状况证明。

内容包括从事的行业、工作所在地、工作内容,并提供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2、提供证明误工时间的证据

(1)《病历》或者《出院小结》。

正常情况下,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病历或者出院小结。

内容包括即医疗机提出的建议休息时间、需要加强营养、需要专人护理的建议。

(2)《误工证明

所在的工作单位可出具受伤人员误工时间的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3)《误工期司法鉴定书》

即关于误工时间的司法鉴定文书。可申请司法鉴定机构对误工期长短进行鉴定,凭鉴定文书确定误工时间。

交通事故发生之后,有些事故当事人可能会选择离开事故现场。这种肇事逃逸的事故当事人,可能会涉嫌犯交通肇事罪,当然,罪名不一定成立,即使成立也并不一定就会被法院判处诸如有期徒刑、支付罚金等的处罚。若是事故发生后有人受伤,那么逃逸的一方还有可能需要承担支付民事赔偿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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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醉驾肇事逃逸,肇事逃逸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酒后驾车肇事逃逸的刑事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于酒后驾车的最新解释是: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重大交通事故是前提,构成犯罪是统称。这是刑法修订后给予执法者自由裁量的重要改变。这里没有讲“肇事”,就是将酒后、醉驾从交通肇事罪中否认出来,排除了“交通肇事过失犯罪”。所谓构成犯罪是以行为人主观构成和客观结果论的诠释 二、肇事逃逸情况分类 肇事逃逸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为逃避事故责任,故意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一种违法行为。有两种情况: 1、人和车都在事故发生后逃离事故现场; 2、弃车逃逸,即当事人将车留在现场,人逃离事故现场。 交通事故逃逸需要承担全部责任吗 在实践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如果驾驶员逃逸,大部分会被认定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法律上的依据主要是的行政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另外还有公安部的规章《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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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肇事逃逸,肇事逃逸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酒后驾车的最新解释是: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字面上解释,重大交通事故是前提,构成犯罪是统称。这是刑法修订后给予执法者自由裁量的重要改变。这里没有讲“肇事”,就是将酒后、醉驾从交通肇事罪中否认出来,排除了“交通肇事过失犯罪”。所谓构成犯罪是以行为人主观构成和客观结果论的诠释。所谓主客观是犯罪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在对待人的问题上,前者就是故意罪,后者是过失罪。小张主观上并没有对他人的生命持放任态度,但是在开始驾车时对于交通安全是放任态度的。但由于酒后驾车罪名的变化,其已经变更为酒后驾车罪,事故发生与否都要负这个责任。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则规范了酒驾后果------后果论。小张将人撞飞而逃逸,是放任了生命还是健康,决定了过失或过失伤害。个人认为,若将人碰倒,看到对方起来而逃逸,过失伤害是准确的,而将人撞飞逃逸,过失更准确。但过失犯罪仍然以结果论,虽然定罪是过失,但人未死亡,在量刑上可以考虑从轻。
肇事逃逸二次肇事逃逸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逃逸过程中二次肇事如何处罚 现实中经常出现交通肇事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由于种种原因而“二次肇事”,如何定罪处罚应该具体分析: (1)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在逃逸过程中又 第二次违章肇事致人死亡的,构成另一的交通肇事罪,但不应与前一交通肇事罪并罚,而应依照刑法第133条中第二个量刑档次量刑处罚。 (2)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驾车逃逸,在逃跑中以驾车撞人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人由于因交通肇事后心理上紧张恐惧而失控,为逃避罪责而不顾一切,驾车飞驰撞车撞人,造成多人伤亡,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上已由过失转化为故意,放任大多数人亡伤结果的发生。这种情况下,其侵犯的客体不再是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权利,而是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对其后一行为不应以故意罪论处,而应按刑法第115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即对行为人前后两行为以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罚。 二、法律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丶危险驾驶罪】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肇事逃逸后,肇事逃逸赔偿多少钱?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 医疗费包括受害人为治疗因交通事故所致伤病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输血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费等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包括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在司法实践中, 首先,医院的收款凭证中出现新的收费项目如伙食费、空调费、护理费等。其中伙食费系重复计算,因为住院伙食补助费已经列为法定的赔偿项目,将在下文详述。空调费和护理费由医疗机构根据病人的实际情况单方附加,非受害人一方的意愿,其合理部分应予以赔偿。 其次,部分受害人仅仅提供门诊药费的收费凭证,却没有相应的门诊病历,对此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不应支持,如果受害人能举证证明确为治疗所需即能够证明其关联性的除外; 最后,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二)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一般称为建议休息证明,该证明需要主治医师签字并加该医疗机构的医疗证明专用章)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因为定残后,受害人将根据伤残的程度,得到残疾补偿金。收入状况根据受害人的不同情况分为: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1)对此受害人要提供所在单位的合法证明(证明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工作收入),司法实践中,对是否应当提供劳动合同、社会保险交费证明、完税证明、工资单等证明材料,不同不同法官对此有不同看法。笔者认为从保护弱者的角度,另外根据我国现在的实际情况。受害人没有提供前述材料就一律对其误工费不予支持,显然与法与情相悖。 (2)该固定收入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有些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如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并不会扣发或者全部扣发其(工资)收入。对这部分受害人,如果同样对其按照全部收入(工资)进行赔偿,受害人将得到双重收益,这与侵权法的填补损害的基本功能不符。 2、对于没有固收入的,笔者根据户籍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不同分为: (1)城镇户籍或者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如暂住证、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其他证明),受害人要提供其户籍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证明, 然后提供其从事何种行业的证明(如营业执照、营运证明等),提供前述证明后,才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对农村户籍或者经常居住地在农村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纯收入来计算。 3、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已经年满60周岁的,其误工费如何计算?有人认为不能主张误工费,因为60周岁以上的人,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失去劳动能力的人,是被赡养的对象,所以不存在支付误工费的问题;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应区别对待,因为年满60周岁不一定就丧失劳动能力,仍有很多人在不同岗位从事着不同的工作。另外,城市居民有一部分人年满60周岁后可以得到退休工资的话,那么农民就没有了。因此,只要受害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误工损失,就可以要求赔偿误工费,但是应当提高对其误工收入相关证据的审查标准。 (三)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从高法解释来看,决定护理费高低的有三个因素:首先,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对此可以参照本文关于“误工费”的论述,另外,也可以参照当地医院护工(或者请保姆)的收入;其次,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护理人数一般为一人,护理期限一般住院治疗的时间,没有住院,仅仅通过门诊治疗,一般不计算护理费。对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如果另一方对于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有异议,可以申请对此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四)交通费 1、根据受害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2、对于受害人外地的亲属来往的交通费,笔者认为如果受害人发生事故后,死亡或者出现长时间昏迷或者经鉴定为重伤或者可能造成重度残疾的,其外地亲属(不得超过三人)来往的交通费应当给赔偿; 3、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宿费 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其住宿人数及其必要性可以参照本文交通费的分析。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根据1996年2月1日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第八条第 (一)项规定“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为15元,发达地区为20元(按在特殊地区的实际住宿天数计发伙食补助费,在途期间按一般地区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费)。”这里规定的特殊地区是指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市和海南省。 (七)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受害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所在地区的省或者经济特区或者计划单列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丧葬费 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不要与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的平均工资混淆,应以上一年度该地区统计部门公布的平均工资为准。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区的省或者经济特区或者计划单列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二)死亡赔偿金 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文关于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分析计算,按照赔偿责任比例分担,但计算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十三)精神抚慰金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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