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孩子探视权的强制执行的相关规定如下:
直接抚育子女一方的当事人,如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关于探望子女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或拒绝不直接抚育子女一方当事人探望子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抚育子女一方当事人采取罚款、拘留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直接抚育子女一方当事人,因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关于探望子女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而被人民法院采取拘留强制措施,被监护的子女可由直接抚育子女一方当事人亲属暂时代管,也可以由不直接抚育子女一方当事人暂时代管至直接抚育子女一方当事人解除拘留止。在实践中,年满8周岁不满18周岁的子女,该子女不同意不直接抚育子女一方当事人对其探望的,执行机构不得对直接抚育子女一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应中止执行。直接抚育子女一方当事人应根据子女的意愿,在一个月内提起中止探望权之诉,逾期不提起中止探望权之诉的,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将继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探视权的执行中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探视权的执行应以教育为主探视权的执行涉及到未成年人的人身问题,应切实做好双方当事人的疏导教育工作,使当事人认识到子女和父母的血缘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阻止对方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探视权的执行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不光要对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做工作,同时双方的亲戚、朋友、邻里等人的思想工作做得成功与否,也直接关系到整个探视过程的进展程度,即案件执行的社会效果。
探视权的执行申请不同于其他案件的执行申请,其具有反复多次的特点,在子女成年以前,就同一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有多次的探视申请权利。
如果被执行人一直拒绝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反复申请,法院不断介入,这样必将牵扯双方当事人无限的精力,亦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教育工作做到位后,双方当事人在以后的生活中,自觉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从而给子女的健康成长提供了有利的环境,也减少了法院执行的工作量。
(二)探视权的执行应慎用强制措施在探视权执行中应明确不得把未成年子女直接作为被执行对象,绝不可对子女人身采取执行措施,如在执行中法院将子女直接交付申请人探视或采取哄骗及其他强制方式将未成年人带到指定地点与申请人会见。
为避免对子女造成不良影响,执行过程中一般不宜采取在探视权人前往探视时,法警、执行法官在旁跟随。
同一个案件在多次申请执行中对被执行人说服教育,宣讲法律,说明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乃至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后仍无明显效果时,执行法官可以告知申请执行人一方,通过诉讼程序改变探视方式、变更抚养关系,以期更好地行使其亲权,以达到维护子女身心健康及家庭、社会稳定之目的。
(三)探视权的执行应严把中止关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并且在父或母探视子女时,如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事由的,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其探视的权利。
这里应明确探视权中止的法定理由是: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当父母的探视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人民法院才能中止。
小编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上,可知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探望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权力,如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抚育子女一方当事人采取罚款、拘留强制措施,具体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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