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不需要诉讼确认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留置权的定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第四百四十八条【留置财产与债权的关系】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第四百五十五条【留置权的实现】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留置权的实现方式有哪些
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应与债务人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按照法律规定留置权的实现方式有两种:
1、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通过折价使债权受偿。
规定债权人、债务人折价,主要是为了防止留置权人自行变价从中渔利现象的发生;
2、是申请依法拍卖、变卖,从价款中受偿。
债权人通过折价、拍卖和变卖方式所得价款要大体相当于债权的数额,多出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的部分,由债务人补足。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留置权不需要通过诉讼确认的。
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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