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进行探视的。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如果是律师的,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被拘留人会见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每次会见的人数不超过3人,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拘留所民警应当查验会见人员的有关证件、凭证,填写会见被拘留人登记表,及时予以安排。
二、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1、这里的律师会见特指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行使会见权。律师会见权是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权利。如果律师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或者在从事其他非诉讼的法律事务中会见当事人的,一般不称“律师会见”而称“会见当事人”。
2、法律设立律师会见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实现其诉讼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特别是那些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其正处于被羁押、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状态,他们在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时必然受到一定的限制,当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律师与其会见,了解其愿望,为其提供帮助,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代理其提出申诉、控告,是其实现诉讼权利的有利途径。
3、律师会见的权利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基于委托关系而产生的授权,二是基于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地位而享有的权利。前者以委托人的权利授权为前提,目的在于弥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辩护能力的不足,为其提供咨询、代为申请取保候审、代理申诉控告。后者是基于律师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而由法律赋予的权利。律师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向其了解涉嫌罪名和相关案件情况,以便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是律师履行辩护人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
犯罪嫌疑人如果再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期间,亲属和朋友可以进行探视和会见,也可以委托律师来进行探视和会见。在探视期间律师可以针对当事人被拘留的案件全权进行处理,同时双方会见的谈话内容是不会受到公安机关的监视的,会见的次数也没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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