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转让主债权的,因债权产生的留置权,是属于从权利,一并进行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留置权的定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转让时从权利一并变动】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二、留置权有哪些
特征
1、从属性。
留置权以担保债权的目的而存在,因此留置权为从属于所担保债权的从权利,具有从属性。
留置权依主债权的存在而存在,依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因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2、法定性。
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具有法定性。
留置权只能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不能由当事人自由设定。
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的情况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留置财产以受偿。
3、不可分性。
留置权的不可分性表现为:
一是留置权所担保的是债权的全部,而不是部分;
二是留置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所留置的全部留置财产,留置权人可以对留置财产的全部行使留置权,而不是部分。
只要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留置权人就可以对全部留置财产行使权利,不受债权分割或者部分清偿以及留置财产分割的影响。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债权人留置的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而不应留置其占有的债务人的全部动产。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而留置权是基于主债权而产生的从权利,所以主债权转让的,留置权一并转让给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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