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款是否属于被挂靠单位
实际施工人通过挂靠对工程进行施工的,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人民法院支持。所以工程款不是被挂靠单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挂靠工程款纠纷处理方式,如下所述:
现实生活中,经常会碰到由于发包方的原因而使挂靠者未能及时收取相应获得的工程款的情况。
对此,挂靠者能否要求被挂靠者给付工程款,应该分情况而论。
(一)被挂靠者收到发包人的工程款若能认定两者的关系为挂靠关系且被挂靠者收到发包人的工程款,则挂靠者可以要求被挂靠人给付工程款,但是所要求的数额必须在被挂靠者已收工程款的范围内。
(二)被挂靠者未收到发包人的工程款若能认定两者的关系为挂靠关系且被挂靠者没有收到发包人的工程款,则挂靠者不能要求被挂靠者给付工程款。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的规定,实际施工人通过挂靠方式签订施工合同的,该合同无效。
但完成施工并且竣工验收合格的,实际施工人可以主张工程款。
所以工程款不是属于被挂靠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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