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人民法院判刑可以减刑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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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经过人民法院判刑可以减刑,只要符合《刑法》当中所规定的减刑的条件,完全是可以的。因为《刑法》第78条当中明确的规定可以判处管制,有期徒刑或者是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的遵守监狱的规章制度,确实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刑。
经过人民法院判刑可以减刑吗?

一、经过人民法判刑可以减刑吗?

判刑的人可以减刑,只要符合减刑的条件。

减刑的条件

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狭义的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广义的减刑是指凡受刑事处罚的人,在具备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不仅包括狭义减刑的范围,还涵盖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罚金缓刑及因主刑减刑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

职务犯罪等三类罪犯判死缓入狱后,减刑后的最低刑期不少于22年。

二、减刑的对象条件是什么?

1、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要是被判处上述四种刑罚之一的犯罪分子,无论其犯罪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是重罪还是轻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还是其他刑事犯罪,如果具备了法定的减刑条件都可以减刑。

2、减刑只能适用于特定的对象。依照我国刑法第78条之规定,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3、在其他刑罚执行中,也存在减轻的问题,例如死缓减刑。

4、罚金刑在执行中也涉及减轻的问题。但这种罚金的减轻不是因为受刑人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而是依据其实际的负担能力而采取的变通的执行措施

在当代的社会,目前经过人民法院定罪量刑之后,那么就可以确定犯罪嫌疑人是有罪的,比如说被判处有期徒刑,那么在监狱执行的过程当中,如果符合《刑法》第78条当中所规定的减刑条件,那么完全是可以对此适用减刑的,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按照《刑法》规定还是应当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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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慎重担当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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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
出借人在出借资金时,约定高额利息的,对于年利率超过24%的不予保护。
四、远离非法集资
借款人如果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借款,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等犯罪。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应当调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审查借款人是否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特别是参与P2P借款交易中,应当加强资信审查,防止P2P平台公司卷款跑路。
五、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对于因不正当男女关系引发的分手费、“找关系、托人情”引发的请托费用、因赌博引发的赌债等属于非法债务,即使签订借条,也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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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在借款到期后应当积极主张债权,如果出借人在借款期满后两年内从未主张过债权的,借款人可以主张时效已经超过而不归还借款。
七、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借款要慎重
出借人应当采用抵押等法定的担保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出借人仅仅与借款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扣留房产证等方式担保借款的,一般应按民间借贷关系处理。当事人主张将买卖合同标的物拍卖,以偿还借款的,可以支持。
八、虚假诉讼要追究法律责任
离婚诉讼中,配偶一方与第三人虚构债务,要求配偶他方承担责任的,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假借离婚逃避债务的,仍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责任。对于查明属于虚假诉讼的,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农民工诉讼能减免诉讼费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农民工诉讼交纳诉讼费用确要困难,可以向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拖欠农民工工资可以向提讼吗
1、在有欠条的情况下,可以向直接,不用先通过劳动局;
2、在没有欠条的情况下,拖欠工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3、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提讼。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劳动监察】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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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如离婚、侵犯公民肖像权、名誉权等因人身关系或非财产关系提起的诉讼时,人民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2、财产案件受理费。如债务、经济合同纠纷等因财产权益争议提讼时,人民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其他诉讼费用。人民除了向当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费外,还应收取在审理案件及处理其他事项时实际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
1、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决定开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3、采用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4、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5、人民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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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经过检察院。民事诉讼一般由当事人直接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即可,只有刑事案件才经过检察院,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检察院做出是否批捕和是否起诉的决定,对于犯罪嫌疑人判定的量刑标准检察院有建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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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基本保险减员办理资料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办理流程:
1、街道办理减员流程参保人员向参保所在地街道社保所提出减员申请,填写《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减少表》并提交相关材料,由街道社保所审核后办理减员手续。
2、学校办理减员流程
(1)参保人员本人或办理参保手续的家属向学校出书面申请,学校应填写《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减少表》和参保人员提交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社会保障卡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到区社保居民保险科为其办理减员手续。
(2)区社保居民保险科审核通过后办理减员手续。
二、参保单位职工失业转街道减员
1.办理范围:北京市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或其它相关依法成立的单位。
2.办理时间:每个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办理所需材料:
①《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减少表》一式两份;
②减员报盘文件。
三、保险减员(失业转街道)
1.办理范围:个人存档,并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
2.办理时间:每月15日-20日;
3.所需材料:
(1)存档卡原件;
(2)身份证原件;
(3)户口本原件;
(4)近半年缴纳社会保险的银行对账单;
(5)结清存档费(现金)。
4.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四、保险减员(保险和档案转出)
1.办理范围:个人委托存档,并个人缴纳社会保险人员。
2.办理时间:每月1日-20日;
3.所需材料:
(1)存档卡原件;
(2)身份证原件;
(3)商调函(由接收人事档案单位出具);
(4)结清存档费(现金);
4.办理时限:
(1)人事档案可当天办理调出手续;
(2)社保关系转出手续办理完毕后,新单位在当月20日以后,可办理社会保险转入手续。以上数据依据网络公布资料整理,具体政策以最终文件执行情况为准。具体信息也可拨打当地社保局电话12333进行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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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东西判刑经过法院吗
偷东西判刑要经过法院。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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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民法定减刑的幅度是多少?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十年,其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处算。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两年之内不予减刑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要适当延长。对于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来讲,只有符合了法定的减刑条件才能减刑,而至于具体减刑多少,则还需要看实际情况。 法定减刑的幅度是多少 (一)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如果在缓刑考试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予以减刑,同时缩减其考验期限。但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相应缩减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减刑后的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两个月,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不能少于一年 (二)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1、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2、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两年有期徒刑 3、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如果悔改表现突出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两年有期徒刑 4、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三年有期徒刑。 (三)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一般可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减为无期徒刑,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可减为十五的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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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堂哥犯了盗窃罪了,在盗窃途中还把人给伤到了,现在被抓,被判刑了,我想要替他做减刑,高级人民法院减刑假释可以吗?
[律师回复] 为了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依法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统一执法尺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中的若干具体问题进行了讨论,现纪要如下:
会议讨论认为,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
一、关于对罪犯悔改、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认定
1.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是否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的认定,应当结合已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及赔偿损失的情况(含判前)、所犯罪行性质、获利情况、赃款赃物去向、罪犯原职业收入情况、罪犯经济状况、狱内消费等情况综合考量作出认定。“三类罪犯”不积极履行上述义务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不予减刑、假释。
2.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对原判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或者原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在首次减为有期徒刑时,全面考察其改造表现,不宜因其申诉长期不予减刑。
3.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将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罪犯亲友为使其“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4.罪犯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或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5.罪犯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之前有检举揭发,在裁判生效后查证属实,确有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移送刑罚执行机关作为减刑因素处理。但有重大立功表现可能导致量刑刑种发生变化的,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
二、关于减刑、假释特定从宽、放宽情形的掌握
6.《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报请减刑前的服刑期间不满十八周岁”是指罪犯从减刑起始时间到报请减刑时或本次减刑间隔期内有未满十八周岁的情形,而不仅指报请减刑时未满十八周岁的罪犯。
上述罪犯包括犯罪时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不公示,裁判文书不上网。
7.《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所涉及的未成年罪犯、老年罪犯、患严重疾病罪犯或者身体残疾罪犯减刑时,减刑幅度在根据其表现可以获得的相应减刑幅度基础上适当放宽,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可以适当缩短。放宽幅度和缩短时间不得超过相应幅度、时间的三分之一。放宽幅度或缩短时间两种放宽办法择一适用。
《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是指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难以自理。
8.《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以及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二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酌情减刑,减刑起始时间可以适当缩短,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其中减刑起始时间缩短不超过四个月。
罪犯减刑后余刑不足二年,决定假释的,可以适当缩短间隔时间,缩短时间不得超过相应规定时间的三分之一。
9.过失犯罪罪犯减刑,在确定减刑幅度时可以适当从宽。
三、关于财产性判项的履行与减刑、假释关联机制
10.财产性判项是指生效裁判主文判决罪犯承担的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判项,以及追缴、责令退赔、罚金、没收财产等判项。分案审理的附带民事诉讼,生效判决确定的民事赔偿义务履行情况,也应作为考量因素。
1
1.生效裁判判决二人以上共同承担退赃、退赔、民事赔偿义务的,如果罪犯已履行个人对应比例义务,可视为该罪犯已全部履行该部分财产性判项。生效裁判未明确个人承担份额的,应当结合各自在犯罪中的地位确定其责任,无法区分的则按份承担。如果其中一名或数名罪犯已经履行全部共同财产性判项的,视为全部共同犯罪的罪犯已履行共同财产性判项。
1
2.罪犯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但根据人民法院执行部门执行情况,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确无履行能力的,可以正常减刑、假释。
1
3.罪犯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减刑时应予从严的,根据其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的具体情况,每次缩减不超过一个月的减刑幅度。
本条不适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罪犯。该类罪犯主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确定减刑幅度和假释考验期时可在《规定》的幅度内予以从宽。
四、关于减刑、假释其他从严情形的掌握
1
4.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不服从监管、抗拒改造,尚未构成犯罪的,在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应当适当从严,一次性缩减不超过一个月减刑幅度。其中在减为无期徒刑后,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在减为有期徒刑时适当从严,一次性缩减不超过一个月减刑幅度。
15.《规定gt;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是指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规定》其他条款中的相关刑期以上或以下均包括本数。
1
6.罪犯在本次减刑考核周期内违纪、违规,受到警告、记过、禁闭等处分,如果刑罚执行机关未作相应处理,在记分考核中没有体现且无说明的,可以酌情缩减减刑幅度。
1
7.罪犯存在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之外其他“从严掌握”情形的,每次减刑时减刑幅度缩减不超过一个月。
罪犯存在包括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在内的多个“从严掌握”情形的,每次减刑时减刑幅度缩减一般不超过两个月。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不服从监管、抗拒改造,尚未构成犯罪的,同时又存在其他两个以上从严情形的,减刑幅
度缩减不超过三个月。
罪犯的前罪和后罪都是特定的毒品犯罪,既是毒品再犯又构成累犯的,认定其具有一个从严情形。
1
8.对罪犯减刑幅度予以缩减一般以根据其表现可以获得的减刑幅度为基础进行缩减,可以获得的减刑幅度不超过《规定》中明确的最大幅度。
1
9. 2011年4月3 0日前犯罪,因具有累犯情节或者系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适用2011年修正前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得假释;2011年4月3 0日以前犯罪,因上述八类暴力性犯罪以外的其他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适用2011年修正后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如不具有累犯情节,可以假释。
五、其他问题
20.减刑、假释的比例仍执行原有规定。
2
1.对于身份不明的罪犯,原则上可以减刑,但一般不予假释。
2
2.《规定》中的“判决执行之日”,是指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之日。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法律文书宣告或者送达之日起计算。无期徒刑执行的起始时间,从生效裁判宣告或者送达之日起计算。
2
3.罪犯在服刑期间所涉案件被再审改判,如未经减刑的,其减刑起始时间从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已被裁定减刑,由此导致原减刑裁定失效,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减刑裁定的,其再次减刑的间隔时间从再审改判前最后一次减刑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再审改判为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除外。
2
4.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因漏罪被数罪并罚重新作出判决的,如漏罪系罪犯主动交代包括原审程序中已主动交待但未经处理的,其减刑起始时间从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但漏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除外。如漏罪系有关机关发现或者他人检举揭发的,罪犯减刑的起始时间从新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
5.本纪要下发之日起,报请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按本纪要意见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6]11号不再执行。
2
6.本纪要如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相抵触的,按最高人民法院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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