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是否允许担保,保证担保的范围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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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公务员是否允许担保,保证担保的范围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公务员是否允许担保,保证担保的范围

一、公务员是否允许担保

公务员具有债务偿还能力,可以作为保证人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保证担保要签订保证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不得担任保证人的主体范围】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第六百八十四条【保证合同内容】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二、保证担保的范围

(一)主债权的全部。

在保证合同中,如无具体的专门约定,应认为是担保主债权全部。

(二)利息。

利息有法定和约定两种:

法定利息,如迟延履行所生之利息(迟延利息),本来就是由主债权派生的,应属保证之列无疑;

而约定利息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利息,虽也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但只有在保证合中加以约定的,才可计入保证担保的范围,当然,如约定利息显失公平或法律有专门限定的,则应作适当调整或依法定利息执行。

(三)违约金

只有因主债权所生之违约金才能予以保证担保。

违约金虽说具有从属性,但有一定的独立性,需在主债权之外另行签订违约金合同或者另立独立的条款。

保证合同对违约金采取限制性做法,要求违约金条款必须是与主债权条款成立。

(四)损害赔偿

由主债而生的损害赔偿之债属于保证范围。

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损害赔偿之债的发生是因为债务不履行还是迟延履行,只要归结到债务人头上的,保证人就有代为赔偿或连带赔偿责任的义务。

(五)实现债权的费用。

代理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用等原则上都是债权生出的负担,当列于保证范围之内。

因此建议在约定实现债权的费用一项中,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代理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用等”,以减少纠纷的发生。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机关法人、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所以公务员可以以个人名义不债务履行提供保证,提供保证时要签订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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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认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仅限于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对当事人予以从轻、从重或一般处罚的选择权,不包括予以减轻处罚或免予处罚。其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不仅包括从轻、从重或一般处罚的选择权,也包括依法可减轻或免予处罚时,是否选择减轻处罚或免予处罚,以及选择减轻处罚的方式和幅度。当然,不具备法定的减轻处罚、免予处罚情形,而予以减轻处罚或免予处罚的,就不属于自由裁量问题,而属于违法行政问题;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而未减轻处罚的,以及依法应当免予处罚而未免予处罚的,也属于违法行政而非自由裁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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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将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纳入行政复议和解范围的,主要是担心两点:一是担心被申请人无原则地让步;二是担心申请人参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认定,会损害行政执法威信。第一种担心,完全可通过完善和解程序,加强行政复议机关对和解内容的审查力度来防范。况且,不管和解事项是合法性问题,还是合理性问题,都同样要防范被申请人无原则地让步。第二种担心,则主要是执政理念的问题,完全没必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所倡导的就是公众参与、尊重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倡导协商会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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