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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人的责任承担是指,当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如果其合法权益如果收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反担保人对其进行补偿。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反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范围具体有:
1、担保人在约定或法定范围内,代债务人向债权人为债务清偿所实际支出的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2、为债务清偿所实际支出的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的利息。
3、实现追偿权的费用。
另外,只有保证、抵押和质押能够用于反担保方式,而留置和定金则是不能用于反担保的。反担保一旦成立后,原始担保人可以向反担保人行使追偿权,反担保人承担反担保责任。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反担保保证期间如何约定
关于为他人提供反担保之合同中确保债权人利益的保证期间,其具体时长应由各方在确立合同时进行商定。若各方未能就此达成共识或存在模糊之处,那么该保证期间将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且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然而,如有任何一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保证期间,则该期间必须晚于主债务履行期限。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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