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工智能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认定方式是怎样的?
1、人工智能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认定时有可能会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现实中,人工智能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可能更多涉及危险责任或无过错责任。
例如无人驾驶汽车致害,无论从产品责任还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上看,都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
但未来需要考虑的是,人工智能技术的运用,其本身是否属于高度危险作业(如无人机),从而决定了是否适用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
2、从现行法律上看,侵权责任主体只能是民事主体,人工智能本身还难以成为新的侵权责任主体。
即便如此,人工智能侵权责任的认定也面临诸多现实难题。
侵权发生后,谁是人工智能的所有者,就应当由谁负责,在法律上似乎并不存在争议。
“然而人工智能的具体行为受程序控制,发生侵权时,到底是由所有者还是软件研发者担责,值得商榷。”
3、与之类似的,当无人驾驶汽车造成他人损害侵权时,是由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担责,还是由汽车制造商、自动驾驶技术开发者担责,法律是否有必要为无人驾驶汽车制定专门的侵权责任规则,这些问题都值得进一步研究。
二、人工智能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认定的具体情形
(一)人工智能汽车与行人之间人工智能汽车具有程序化的特点,即使科技水平再先进,其突发的情况反应能力也不及人类。
因此可以认为人工智能汽车在道路上受保护的程度应当高于行人,最起码要于行人相等。
结合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主要保护行人的立法规则,要促进人工智能汽车的发展,必须进行相应修改。
人工智能汽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侵权行为情况会很多汽车一方存在过错有如下情况:
1、汽车程序设计者设计方案存在失误;
2、生产者生产过程中存在过失,造成产品不合格;
3、销售者未尽到合理保管义务,致使原本合格产品出现质量问题;
第四,产品使用者在操作产品运行时,未按技术标准进行操作。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人工智能产品运行时的无人少人状况以及危机处理的不敏感性,对运行道路要求较高,道路设施出现故障也可能扰乱汽车的程序,例如因为红路灯出现故障,可能成为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这时就应当有富有维修维护道路设施责任的有关机关负责。
(二)人工智能汽车与普通汽车之间人工智能汽车与普通汽车最大的区别是,人工智能汽车运行时人较少操作,人的参与属于事前参与;
普通汽车运行时人全程操作,人的参与属于全程参与。
对于普通汽车一方的追责,是基于驾驶人员对于汽车驾驶员的意志,汽车的运行超出驾驶员的意志,按理说不应当追究责任。
比如汽车本身固有的根本无法克服的故障而导致汽车失控,除非这个故障是由于驾驶员未尽保养义务造成的。
对于人工智能汽车的归责则不同,因为人工智能汽车在运行过程中几乎没有人的参与,人的意志在运行过程中无法体现。
此时归责的思路应当转变,应当向前延伸,着重考察人工智能汽车运行前操作者对于路线、时间、避险等设置是否符合操作规范。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操作者事前不可能完全预料到险情的具体时间地点等因素,我们不可能苛求他对一切了如指掌。
对于人工智能汽车操作者的归责仅限于事前是否按照技术标准合理设置,并且如果因为未尽保养义务而出现故障造成的侵权也应当属于归责范围。
另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是,普通汽车在与智能汽车相遇时,普通汽车应急能力强,避险的可能性大,因此其受的规范应当多一些。
这样,对于普通汽车来说较为不公平,最好的办法是严格区分两者的道路。
我们的社会必定要经历两种汽车共存的时代,行驶区域的划分,一是可以减少两种不同汽车相撞的可能;
二是归责时也可以根据行驶区域判定责任的分担。
(三)人工智能汽车与人工智能汽车之间两种相同技术与操作的汽车,同样都具有较强的程序性,紧急情况处理能力也都不强,如果都按照技术要求设置与操作,发生碰撞的可能性不是很大。
二者之间发生碰撞可能是基于汽车自身的故障原因,因此归责思路应当向前逐步延伸,一直到设计研发开始。
这样来看,人工智能汽车与人工智能汽车之间的碰撞,大多因为产品质量问题,产品责任的可能性大很多。
若是交通事故的一方当事人是人工智能汽车,那么承担责任的主体,有可能是研发人工智能汽车的脑力劳动者,也有可能是人工智能汽车的所有者,若是该汽车的质量本身不存在问题,那么则是有另一方当事人来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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