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保证期间保证人如何承担债务,保证担保的范围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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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保证期间保证人如何承担债务,保证担保的范围

一、超过保证期间保证人如何承担债务

债权人超过保证期限未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第六百九十三条【保证责任免除】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担保的范围

(一)主债权的全部。

保证合同中,如无具体的专门约定,应认为是担保主债权全部。

(二)利息。

利息有法定和约定两种:

法定利息,如迟延履行所生之利息(迟延利息),本来就是由主债权派生的,应属保证之列无疑;

而约定利息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利息,虽也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但只有在保证合中加以约定的,才可计入保证担保的范围,当然,如约定利息显失公平或法律有专门限定的,则应作适当调整或依法定利息执行。

(三)违约金

只有因主债权所生之违约金才能予以保证担保。

违约金虽说具有从属性,但有一定的独立性,需在主债权之外另行签订违约金合同或者另立独立的条款。

保证合同对违约金采取限制性做法,要求违约金条款必须是与主债权条款成立。

(四)损害赔偿。

由主债而生的损害赔偿之债属于保证范围。

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损害赔偿之债的发生是因为债务不履行还是迟延履行,只要归结到债务人头上的,保证人就有代为赔偿或连带赔偿责任的义务。

(五)实现债权的费用。

代理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用等原则上都是债权生出的负担,当列于保证范围之内。

因此建议在约定实现债权的费用一项中,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代理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用等”,以减少纠纷的发生。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在保证期限内,债权人未主张保证责任的,超过保证期限后,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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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范围和承担范围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财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共同债务必须具备两个特征:一是为了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为履行法定义务所负债。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  
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共同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履行法定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的债务。  
5、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6、夫妻从事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这里的共同生产、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  
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夫妻协议确定共同负担的债务,即使该债务带来的利益非婚姻共享,也应纳入夫妻共同债务。  
三)的承担  
1、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  1)夫妻共同债务责任是一种连带责任  夫妻财产是共同共有关系,夫妻双方共同地平等地享有共有财产的各种利益,共同地平等地负担由共有财产产生的各种义务。对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夫妻共同债务责任是一种无限责任  夫妻之间的关系具有合伙性,而合伙人对合伙事务产生的债务,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同样,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债务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换言之,夫妻共同债务,以和夫妻各自的个人财产为担保。  3)、夫妻共同债务责任是一种对外责任  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相对于夫妻双方之外的债权人(第三人)而言的,因而是一种外部责任。  
2、夫妻债务的承担原则  《》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根据这一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原则是:  1)、共同偿还的原则  2)、协议偿还的原则  3)、判决偿还的原则  
3、共同债务清偿后的求偿。  夫妻共同债务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在夫妻内部则是按份承担。一旦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各自承担的份额确定以后,夫妻一方对外履行了全部债务,有权就超过其应承担的部分,向另一方请求偿还。另一方不得以共同债务已清偿为由拒绝一方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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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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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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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财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夫妻债务包括夫妻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
共同债务必须具备两个特征:一是为了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为履行法定义务所负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2、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3、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5、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所负的债务。
6、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夫妻债务的认定
1.首先应推定一方的借款为夫妻共同借款
2.如果一方能后举出足够的证据证明为个人借款则认定为个人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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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债务的清偿包括:
1、共同债务的清偿
2、个人债务的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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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为生产经营等的需要而负的债务。
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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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担保债权的范围,质权担保的标的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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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权担保的范围《担保法》第67条规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此,动产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应以出质人与质权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的为准。如当事人未在质押合同中约定或者其约定不明确时,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二、质权担保的标的物范围动产质权的效力不仅及于质物的本身,还及于质物的从物、孳息、代位物和添附物等。

1)从物。质权的效力及于从物,属于任意性规定,当事人可以特别约定加以排除。因此,只有从物也随主物交付于质权人时,质权的效力才能及于从物。若虽交付主物而未交付从物的,则可以推定当事人有使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的意思,质权的效力不能及于从物。

2)孳息。我国《担保法》第68条第1款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依此规定,除质押合同另有约定外,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孳息。这里的孳息既包括天然孳息,也包括法定孳息。

3)代位物。在质物因灭失等原因,出质人受有质物的代位物时,质权的效力及于代位物。依《担保法解释》第96条、第80条规定,在质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质权人可以就该质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质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质权人可以请求人民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4)添附物。在质物因附合、混合、加工而发生添附时,若质物所有人取得添附物所有权时,则质权效力及于添附物之上;若出质人与他人共有添附物时,则质权效力存在于出质人对共有物的应有部分上,但若添附物为第三人取得所有权时,因出质人的所有权消灭,质权也消灭,此时由于出质人得依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第三人返还其质物的价值,则质权的效力及于返还的补偿金上。当然该补偿金属于代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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