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扶养人范围和条件有哪些
1、受害人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
3、受害人的父母,对前两项很少争议,对受害人的父母年龄超过60岁,作为被扶养人,是没有争议的,但对于中年的父母作为被扶养人存在很大争议,是许多案件争议的焦点,也是当事人缠诉的一个原因。
二、扶养关系的特征是什么
1、扶养关系只能发生在法定的近亲属之间。
从主体看,扶养关系只能发生在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的近亲属之间。具有扶养关系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等。非法定范围的近亲属,虽也可能产生扶养义务,如基于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基于友谊、同情而产生扶养义务,但都不属于扶养,只是一般的民事扶养或道义上的扶养。
2、扶养关系须具备法定扶养要件而发生。
扶养关系因具备法定的扶养要件而当然发生。依法律规定,要成立扶养关系,须扶养权利人符合受扶养的法定条件,且扶养义务人具有扶养能力,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法定要件,才能发生扶养关系。例如,兄弟姐妹、祖孙间的扶养必须具备扶养的法定要件才能发生。因此,虽为法定的近亲属,如不具备法定的扶养要件,也不能发生扶养关系。
3、扶养的权利义务具有人身专属性。
从权利义务的特点看,扶养权利义务基于一定亲属身份而发生,具有人身专属性。在扶养关系存续期间,其为义务人和权利人的专属权利义务,不得继承、处分(包括放弃)或抵销。
4、扶养的权利义务是私法上的权利义务。
从性质看,扶养权利义务只能发生于法定的近亲属之间,并具有双向性、对等性的特点。即在相互具有扶养关系的近亲属之间,扶养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一方享有受对方扶养的权利,同时也承担扶养对方的义务,反之亦然。而国家扶助和社会扶助除发生的依据(或依公法或依道义)不同外,权利义务也都是单向的。
被扶养人包括三种类型,具备法定的扶养条件,扶养人具有扶养的能力,满足这两个条件可以认定为扶养关系;扶养关系发生在近亲属之间,可以是夫妻,也可以是兄弟姐妹,扶养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人身属性,不可以继承,也不能够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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