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能否作为出资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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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知识产权能否作为出资,知识产权作价出资需要满足哪些条件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知识产权能否作为出资

一、知识产权能否作为出资

知识产权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可以作价出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知识产权作价出资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从登记角度看,对于知识产权出资的审查与核准一般侧重于4个方面,即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要具备确定、现存、可评估、可转让的特点。

因此,申请人在以知识产权出资时,要确定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是否符合4个要件的要求,即确定性、现存性、可评估性、可转让性。

确定性是指用于知识产权出资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的现实对象。

也就是说,标的物应当明确、具体,不能仅仅是一种抽象的概念。

现存性是指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必须是事实上已经依法获得的知识产权,而且出资者对该知识产权依法享有处分权。

可评估性是指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必须具有能够通过客观评价予以确认的具体价值,即可以用货币进行具体估价。

如果无法通过客观评价确认具体价值,无法用货币进行具体估价,则该知识产权不能用于出资。

可转让性是指为了使公司股东能够履行出资义务,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应适合独立转让,即权利可以发生独立、完整的转移。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所以符合一定条件的知识产权可以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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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打胎的法律知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目前我国尚没有关于打胎的专门法律法规,但是,前不久,有将禁止堕胎的提案是次国家立法委,估计目前正在论证阶段。  关于将禁止堕胎写入法律的提案  堕胎,又称中断怀孕或人工流产,是指故意结束妊娠,取出胚胎或者导致胎儿死亡的行  为。何为胎儿受精卵自受精9周后,称为胎儿,初具人形。在中国,人们普遍不对堕胎做  任何生命伦理方面的讨论,在一胎制的背景下很多人采取自愿堕胎,或被有关部门实行强制堕胎。而在许多国家(特别是西方国家)堕胎是备受争议的一种行为,主要为道德、宗教和女性身体权问题。早在1973年就确定了堕胎的“三阶段标准”:  妊娠头三个月,  妇女有做决定的自主权;妊娠中三个月,限制堕胎;后三个月,除非母体有危险,否则禁止堕胎。  我国有些地区制定了一些不完善的地方性法规,但这些法规起到的作用也微不足道。所以,将禁止堕胎写入我国法律已经迫在眉睫。  以下从四个方面探讨将禁止堕胎写入法案的原因及其解释:  
一、重要性:中国男女出生性别比近几年处在120:100左右,高居世界性别比榜首。许多地区普遍存在较高的性别比,导致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女婴的生存权被剥夺。这一现状  深刻反映出重男轻女的思想在我国的一些地区仍然根深蒂固。由于计划生育的相关规定,  生育数量受到限制,在一些落后的农村地区,求子心切的家庭往往会选择男胎,堕掉女胎。这就直接造成了我国总人口中男女比例严重失调的局面。这种男女比例的严重失调会给社会治安和生活秩序带来巨大的压力。禁止堕胎可以很大程度上遏制人为的性别选择活动,减轻女婴因为性别选择因素导致的被堕掉的状况,改善人口性别不平衡以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  堕胎不仅仅会对人口比例造成影响,还会对堕胎妇女的生理健康造成巨大伤害。资料显  示,妇女选择堕胎,无论是公开的还是隐密的,也无论是自愿的还是被逼的,都会对妇女的生理和精神产生诸多不良影响,乃至持续很长时间。基督堂的健康与发展研究,曾追踪了1970年在纽西兰出生的1,265个孩童,包括500个女童。其中205个小孩长大后曾怀孕,90个曾做过堕胎手术。42%接受过手术的女性在此研究之前的四年间曾经历过严重的忧郁症,几乎是其他女性的两倍。她们也经历了比其他女性高出两倍的焦虑、酗酒;三倍的非法药物上瘾以及较高的自杀倾向。妇女堕胎之后往往会产生负罪感,懊恼、悔恨、沮丧、忧虑、伤心、无助、失眠、哭泣、做噩梦、失去安全感、产生失落感,严重时会影响工作和生活。而更为严重的是,在一些落后的地区,堕胎后的妇女常常会受到歧视,并受到不平等的待遇。不仅如此,不安全的堕胎手术还会危害妇女的生命安全。世界卫生组织有资料表明,全球每年有八千万妇女接受不够安全的堕胎手术,其中会有八万人因此丧命。妇女随意堕胎,不仅危险性高,而且可能产生严重的后遗症,如堕胎不完全,子宫腔内残留的胚胎骨头或组织会造成不孕。人工流产往往会引起出血、发炎、子宫腔粘连等不孕后遗症。  此外,禁止堕胎可以科学的指导计划生育政策。事实上,禁止堕胎合法化正是计划生育  的一个节制,由此可以更好的倡导晚生,少生以及优生。从大量数据显示的结果来看,女性的多次堕胎会造成胎儿的畸形甚至流产。禁止堕胎在加强人们责任感的同时,也促进了人们的优生意识。在某种程度上来说,禁止堕胎合法化正是促进计划生育工作开展的又一有效途径。  
二、紧迫性:堕胎,在中国已经不是一个陌生的词语,堕胎的年龄也越来越低。随着社  会的发展,社会上的风气也越来越开化,少男少女往往更为轻率地看待性问题,也轻率选择堕胎。有媒体报道,每年的暑假、寒假和黄金周假日都是学生堕胎的高峰期。据调查显示,2007年中国堕胎数量为720万,2008年则为920万,上升趋势明显,而且年轻未婚妇女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为了解年轻人避孕态度与选择的现状和变化,每年的世界避孕日,调查人员都会在全球范围内发起调研。2013年世界避孕日,调查人员针对中国  15至24岁年龄段的年轻人进行了“关于避孕方法的认识和选择”的调研。结果显示,我国年轻人存在初次性行为年龄提前、婚前性行为普遍,但避孕知识匮乏、避孕意识薄弱的现状。在这种情况下,禁止堕胎无疑可以培养人们的社会责任感,让人们学会为自己(性)行为负责,为这样的现状带来极大的改善。此外,由于堕胎人数的不断增长,当前的堕胎医疗机构鱼龙混杂,一些不法分子趁虚而入,在没有完备的医疗设施条件或是堕胎妇女不具备正常堕胎生理条件的情况下进行非法的堕胎手术,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与社会和谐。  医疗机构非法为女性堕胎,不仅客观上为违法者或非法堕胎者消除罪错痕迹提供了便利,  也为司法机关查处打击性犯罪制造了障碍。禁止堕胎的法规可以加大对不法分子的排查力度,并进一步避免非法堕胎手术的实施。    
三、必要性:堕胎的过程是在自然分娩之前,人为地从母体中排出或分离胎儿。全球范  围来看,“堕胎”往往是一个带有犯罪色彩的字眼,往往与“堕胎罪”联系在一起。我国法律中没有堕胎罪的规定,究其原因,可能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有很大的关系。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这已经日益演变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堕胎行为极大扩展了个体的自主权,导致其性质有时会上升到背离社会利益而追求私利的层面上,这与的精神相违背,也必然会引起整个社会秩序的紊乱,从而引发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  因此,通过立法的方式来对其予以调整是必要而且恰当的。当前,我们的正处在一个转型与发展的阶段,而禁止堕胎恰恰可以减少如男女比例严重失调,未婚先孕等社会问题的发生,进一步加强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四、可行性  当前,我国的技术水平是可以保证合理避孕的,但是很多年轻人在婚前性行为时,都不了解、不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了意外的怀孕。这种怀孕的发生,通过加强正确与健康的的宣传,是完全可以避免或减少的。此外,通过严厉的惩罚措施和严格的监督机制或连坐机制,可以在极大程度上避免各种原因导致的非法堕胎手术的实施。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禁止堕胎并不是毫无依据的,它是建立在一定的社会可行性的基础上的。  所以,在以上四个禁止堕胎合法化原因的基础上,针对禁止堕胎,我们提出以下两点措  施:  
1、我国应加强相关立法,严厉禁止因为对胎儿性别歧视而导致的非法堕胎,限制除因  孕妇生理健康,胎儿先天生理状况等以外原因导致的堕胎(超过20周后,胎儿已经可以离开  子宫独自存活,堕胎属于违法行为)。  
2、严格控制医疗机构堕胎手术的实施,对不符合堕胎条件的孕妇,限制实施堕胎手术,  并且通过建立如连坐制的监督机制,预防医生非法实施堕胎手术。坚决取缔非法进行人流的小诊所,避免堕胎人群地下化。    备注:允许堕胎的几种情况:  

1)如果继续怀孕对孕妇生理、精神健康的威胁大于终止怀孕,或胎儿出生即有可能  患有先天性身心不健全,甚至严重伤残的,满足以上任一条件,即允许堕胎。  

2)如果是遭受导致怀孕的,可以在20周以前堕胎。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应将禁止堕胎写入法律。无论是从社会还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  禁止堕胎无疑会进一步促进中国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它的实施会进一步加强人们的责任认识,端正不正确的性观念,增加人们对女性群体的关爱与保护,降低非法堕胎犯罪率,  促进计划生育实施并减少一系列严重社会问题的发生,敲响人们心中无形的警钟。  纵观世界各国,堕胎问题是一个关系着人们生命健康而又存在着诸多争议的敏感问题,  但任何一种观点都有其合理性和局限性,只有正视它,协调好个体与整体、伦理与法律、社  会与个人之间的矛盾冲突,才能在现实社会中找到相对合理的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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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能否出资
知识产权可以出资,但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1、知识产权出资不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和法律规定; 2、该知识产权必须属于财产性权利,且必须办理财产权转移首手续; 3、其他条件。 知识产权出资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将能够依法转让的知识产权专有权或者使用权作价,投入标的公司以获得股东资格的一种出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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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怎么解释知识产权法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的综合性和技术性特征十分明显,在知识产权法中,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但从法律部门的归属上讲,知识产权法仍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大多适用于知识产权,并且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都是为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私权服务的,不占主导地位。二.知识产权法规的制定知识产权法规的制定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全国知识产权局长会议
第五条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六条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第七条商标使用的文学、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使用注册商标的,并应当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第八条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4)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6)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7)带有性的;
(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9)有害于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关于工伤法律实务知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关于工伤法律实务知识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工伤的法律实务知识如下:
工伤是指生产劳动过程中,由于外部因素直接作用而引起机体组织的突发性意外损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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