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合同不一定属于民间借贷,股权质押合同也有可能是为银行借贷提供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股权质押的生效条件有哪些
(一)股权需具有可转让性某种财产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具备一个最基本的要件:
可转让性。
股权是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转让性的权利。
正是由于兼备财产性和可转让性,股权才可以作为一种适格的质押物。
因此,在判断某公司股权是否可以质押时,我们首先要看其是否可以依法转让。
(二)必须签定书面股权质押合同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质押合同】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由此可见,签定书面质押合同是股权质押生效不可或缺的法定要件。
(三)必须办理出质登记根据《公司法》规定: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四)禁止预设流质条款在股权质押合同中预设流质条款,是指质权人和出质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债权未实现时,出质的股权自动转让给质权人。
由于质物的价值有时会大于被担保的债权,因此如果允许流质,很有可能会造成质权人乘出质人之危而侵害出质人合法利益的结果。
为了维护出质人的应有权益,各国法律均有关于禁止流质的规定。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股权质押合同是主债权债务从合同,股权质押是不是为民间借贷担保,要依据主债权债务合同而定。
如果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属于民间借贷。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