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单方解除借款合同吗,借款合同怎么担保

最新修订 | 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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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单方解除借款合同吗,借款合同怎么担保

一、可以单方解除借款合同

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但是当事人只能在以下五种情形中单方解除合同:

因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要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覆行债务或者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借款合同怎么担保

(1)一般担保是指债务人必须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总担保。

(2)特别担保是相对一般担保而言,它并非以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担保,而是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或者特定的人一般财产(包括信誉)作为债权担保,其目的就在于保障特定的债权。

根据担保内容的不同,又将特别担保分为人的、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三类。

所谓人的担保,是指由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一般财产和信誉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其典型形态为保证

所谓物的担保,是指以当事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主要方式有抵押质押、留置、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等;

所谓金钱担保,指通过一定金钱的得失来督促当事人积极地、适当地履行自己的债务,保障债权实现,主要用定金方式。

根据上述内容可以知道,如果是因为债务债权人自身的原因是无法单方面解除借款合同的,除非是非自身原因造成的,比如说不可抗力等因素,否则都是无法单方面解除借款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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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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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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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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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需具备哪些条件
(一)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为前提。保证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这就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保证是一种单方的、义务性的合同,是代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如果公民不具备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就不能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绝对不能担任保证人的,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识别能力和判断能力上法律均不予认可。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保证人与他人订立保证合同的,可以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效力待定的规定来处理,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保证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因为“行为能力限制制度在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静态安全的同时维护了交易安全,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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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最高人民建立了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系统,该系统不仅向社会公众公开,还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根据《最高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规定》,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两年,但如果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期限可以延长一至三年;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删除后,人民发现其有该规定 第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当然,如果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了债务或纠正了失信行为,人民也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律师建议:债务人应当及时、积极的履行债务,以免陷入司法诉讼,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被执行人应当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以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名单,不仅影响到自身的工作、生活、信用等各方面,还造成浪费司法资源的现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 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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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最高人民建立了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系统,该系统不仅向社会公众公开,还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根据《最高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规定》,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两年,但如果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期限可以延长一至三年;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删除后,人民发现其有该规定 第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当然,如果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了债务或纠正了失信行为,人民也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律师建议:债务人应当及时、积极的履行债务,以免陷入司法诉讼,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被执行人应当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以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名单,不仅影响到自身的工作、生活、信用等各方面,还造成浪费司法资源的现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 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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