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并购后股权是否转让,公司合并的程序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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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公司并购后股权是否转让,公司合并的程序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公司并购后股权是否转让,公司合并的程序有哪些

一、公司并购后股权是否转让

公司并购后,没有规定一定要进行股权转让,是否转让股权,由公司股东决定。股东持有的股权可以依法转让的,股东可以转让股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的程序】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公司合并的程序有哪些

(1)合并公司股东会分别作出合并决议。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4)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5)自作出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6)合并各方或者一方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报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7)调账、报表合并等会计处理。

(8)合并报表后实收资本的验证。

(9)自作出决议之日起90日以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吸收合并被吸收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存续公司申请变更登记。

新设合并设立公司申请开业登记,合并公司申请注销登记。

(10)存续或新设的公司在核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通知因合并而注销的公司债权人和债务人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而公司合并没有规定一定要转让股权。

所以股权是否转让,由公司股东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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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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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流程
(一)、申报接收和受理程序
办公厅受理处统一负责接收申报材料,对上市公司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报材料包括书面材料一式三份(一份原件和两份复印件)及电子版。上市公司监管部(以下简称上市部)接到受理处转来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发出补正通知。
补正通知要求上市公司作出书面解释、说明的,上市公司及财务顾问需在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回复意见。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规的回复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未能及时提供回复意见的具体原因等予以公告。收到上市公司的补正回复后,上市部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出具书面通知。受理后,涉及发行股份的适用《证券法》有关审核期限的规定。为保证审核人员完成对书面申报材料的审核,上市部自接收材料至反馈意见发出这段时间实行“静默期”制度,不接待申报人的来访。
(二)、审核程序
上市部由并购一处和并购二处分别按各自职责对重大资产重组中法律问题和财务问题进行审核,形成初审报告并提交部门专题会进行复核,经专题会研究,形成反馈意见。
1、反馈和反馈回复程序:在发出反馈意见后,申报人和中介机构可以就反馈意见中的有关问题与上市部进行当面问询沟通。问询沟通由并购一处和并购二处两名以上审核员同时参加。按照《重组办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反馈意见要求上市公司作出解释、说明的,上市公司应当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回复,财务顾问应当配合上市公司提供书面回复意见。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规回复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未能及时提供回复的具体原因等予以公告。
2、无需提交重组委项目的审结程序:上市公司和财务顾问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交完整合规的反馈回复后,不需要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的,上市部予以审结核准或不予核准。上市公司未提交完整合规的反馈回复的,或在反馈期间发生其他需要进一步解释或说明事项的,上市部可以再次发出反馈意见。
3、提交重组委审议程序:根据《重组办法》第27条需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的,上市部将安排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审议。并购重组委审核的具体程序按照《重组办法》第28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的规定进行。
4、重组委通过方案的审结程序:并购重组委工作会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经并购重组委表决通过的,上市部将以部门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并购重组委反馈意见。公司应将完整合规的落实重组委意见的回复上报上市部。落实重组委意见完整合规的,予以审结,并向上市公司出具相关批准文件。
5、重组委否决方案的审结程序:并购重组委否决的,予以审结,并向上市公司出具不予批准文件,同时上市部将以部门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并购重组委反馈意见。上市公司拟重新上报的,应当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二、上市公司并购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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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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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自股权转让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申报资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盖章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原股东会决议。
(全体老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盖章)主要内容:
(1)转让双方当事人、转让的股权份额及股权转让价格、受让者,其他股东优先受让权利的行使情况等;
(2)股权转让后公司的股本结构;
4、股权转让协议书。
(转让双方签署,自然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盖章)主要内容:
(1)协议双方的名称(姓名);
(2)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
(3)转让的股权的交割日期;
(4)股权转让款的交付日期和交付方式;
(5)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生效方式;
(6)协议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内容(包括违约责任、争议解决途径等)。
5、股权向公司股东以外转让的,还应提交新股东会(股权转让后的股东)决议。
(全体新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盖章) 主要内容:因股东变更涉及到的其他有变动的事项(包括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组织机构人员的变更等)。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提交股东会决议,按章程规定委派或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3-13人),监事会成员(3人以上),并应载明对上述人员经审查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任职资格的意见;提交董事会决议,选举董事长,聘任公司总经理;提交监事会决议,选举监事会。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提交股东会决议,按章程规定委派或选举产生执行董事(1人)、监事(1-2人),聘任总经理,并应载明对上述人员经审查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任职资格的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6、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修正案须写明修改后完整内容;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7、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股东是企业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股东是事业单位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由单位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由本人签名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8、《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盖章)。
9、如组织机构有变动,视情况提交《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10、视受让方资格的不同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1
1、视出让方资格的不同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1
2、原营业执照正副本。
小公司并购,大公司并购的程序是怎么走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完整的公司并购过程应该包括三大阶段:并购准备阶段、并购实施阶段、并购整合阶段,其一般操作流程如下所示。 (一)并购的准备阶段 在并购的准备阶段,并购公司确立并购攻略后,应该尽快组成并购班子。一般而言,并购班子包括两方面人员:并购公司内部人员和聘请的专业人员,其中至少要包括律师、会计师和来自于投资银行的财务顾问,如果并购涉及到较为复杂的技术问题,还应该聘请技术顾问。 并购的准备阶段,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显得非常重要。尽职调查的事项可以分为两大类:并购的外部法律环境和目标公司的基本情况。 并购的外部法律环境 尽职调查 首先必须保证并购的合法性。直接规定并购的法规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件之中,因此,并购律师不仅要熟悉公司法、证券法等一般性的法律,还要熟悉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涉及国有资产、涉外因素的并购特别法规。(关于这些法规的名称,可以参看本文的注释)除了直接规定并购的法规以外,还应该调查反不正当竞争法、贸易政策、环境保护、安全卫生、税务政策等方面的法规。调查时还应该特别注意地方政府、部门对企业的特殊政策。 目标公司的基本情况 重大并购交易应对目标公司进行全面、详细的尽职调查。目标公司的合法性、组织结构、产业背景、财务状况、人事状况都属于必须调查的基本事项。具体而言,以下事项须重点调查: 1、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及获得的批准和授权情况。首先应当调查目标公司的股东状况和目标公司是否具备合法的参与并购主体资格; 其次,目标公司是否具备从事营业执照所确立的特定行业或经营项目的特定资格;再次,还要审查目标公司是否已经获得了本次并购所必需的批准与授权(公司制企业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非公司制企业需要职工大会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如果并购一方为外商投资企业,还必须获得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 2、目标公司的产权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目标企业的性质可能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合伙制企业,不同性质的目标企业,对于并购方案的设计有着重要影响。 3、目标公司重要的法律文件、重大合同。调查中尤其要注意:目标公司及其所有附属机构、合作方的董事和经营管理者名单;与上列单位、人员签署的书面协议、备忘录、保证书等等。审查合同过程中应当主要考虑如下因素:合同的有效期限;合同项下公司的责任和义务;重要的违约行为;违约责任;合同的终止条件等等。 4、目标公司的资产状况。包括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状况,以及产权证明文件,特别要对大笔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进行分析。有时在合同签订之后还需要进一步的调查工作。调查结果有可能影响并购价格或其它全局性的问题。 5、目标公司的人力资源状况。主要包括:目标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的一般情况;目标公司的雇员福利政策;目标公司的工会情况;目标公司的劳资关系等等。 6、目标公司的法律纠纷以及潜在债务。 对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往往是一个困难和耗费时间的过程。并购方案则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准确评估目标公司的价值;确定合适的并购模式和并购交易方式;选择最优的并购财务方式;筹划并购议程。 (二)并购的实施阶段 并购的实施阶段由并购谈判、签订并购合同、履行并购合同三个环节组成。 谈判 并购交易的谈判的焦点问题是并购的价格和并购条件,包括:并购的总价格、支付方式、支付期限、交易保护、损害赔偿、并购后的人事安排、税负等等。双方通过谈判就主要方面取得一致意见后,一般会签订一份《并购意向书》(或称《备忘录》)。《并购意向书》大致包含以下内容:并购方式、并购价格、是否需要卖方股东会批准、卖方希望买方采用的支付方式、是否需要政府的行政许可、并购履行的主要条件,等等。此外,双方还会在《并购意向书》中约定意向书的效力,可能会包括如下条款:排他协商条款(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与第三方再行协商并购事项)、提供资料及信息条款(买方要求卖方进一步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卖方要求买方合理使用其所提供资料)、保密条款(并购的任何一方不得公开与并购事项相关的信息)、锁定条款(买方按照约定价格购买目标公司的部分股份、资产,以保证目标公司继续与收购公司谈判)、费用分担条款(并购成功或者不成功所引起的费用的分担方式)、终止条款(意向书失效的条件)。 签订并购合同 并购协议应规定所有并购条件和当事人的陈述担保。并购协议的谈判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通常是收购方的律师在双方谈判的基础上拿出一套协议草案, 然后双方律师在此基础上经过多次磋商、反复修改, 最后才能定稿。并购协议至少应包括以下条款: 1、并购价款和支付方式。 2、陈述与保证条款。陈述与保证条款通常是并购合同中的最长条款,内容也极其繁琐。该条款是约束目标公司的条款,也是保障收购方权利的主要条款。目标公司应保证有关的公司文件、会计帐册、营业与资产状况的报表与资料的真实性。 3、并购合同中会规定的合同生效条件、交割条件和支付条件。并购合同经双方签字后,可能需要等待政府有关部门的核准,或者需要并购双方履行法律规定的一系列义务(如债务公告、信息披露等等),或者收购方还需要作进一步审查后才最后确认,所以并购合同不一定马上发生预期的法律效力。并购双方往往会在合同中约定并购合同的生效条件,当所附条件具备时,并购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法律约束力。为了促成并购合同的生效,在并购合同中往往还需要约定在合同签订后、生效前双方应该履行的义务及其期限,比如,双方应该在约定期限内取得一切有权第三方的同意、授权、核准,等等。 4、并购合同的履行条件。履行条件往往与并购对价的支付方式联系在一起,双方一般会约定当卖方履行何种义务后,买方支付多少比例的对价。 5、资产交割后的步骤和程序。 6、违约赔偿条款。 7、税负、并购费用等其他条款。 履行并购合同 履行并购合同指并购合同双方依照合同约定完成各自义务的行为,包括合同生效、产权交割、尾款支付完毕的。一个较为审慎的并购协议的履行期间一般分三个阶段:合同生效后,买方支付一定比例的对价;在约定的期限内卖方交割转让资产或股权,之后,买方再支付一定比例的对价;一般买方会要求在交割后的一定期限内支付最后一笔尾款,尾款支付结束后,并购合同才算真正履行结束。 (三)并购整合阶段 并购的整合阶段主要包括财务整合、人力资源整合、资产整合、企业文化整合等方面事务。其中的主要法律事务包括: 1、目标公司遗留的重大合同处理; 2、目标公司正在进行的诉讼、仲裁、调解、谈判的处理; 3、目标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整顿(包括目标公司董事会议事日程、会议记录与关联公司的法律关系协调等等); 4、依法安置目标公司原有工作人员。
股份转让回购流程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份回购原因 股份回购的动机在于公司为了规避政府对现金红利的管理,或者是调整公司资本结构以应对其它公司的敌意收购。股份回购作为一种合法的公司行为,它和杠杆收购一样是一种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结构变更类型的公司重组形式。公司在股份回购完成后,可以将回购的股份予以注销。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公司将回购的股份作为库存股保留,库存股仍属于发行在外的股票,但不参与每股收益的计算和分配。库存股日后可用于他用,比如实行员工股票期权计划、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或在需要资金时将其出售。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回购只能是购回并注销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的行为。 折叠股东请求公司回购股份的法定情形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提讼。 折叠股权回购是中小股东的一项法定权益 新公司法为了有效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了中小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是指异议股东在出现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有权要求公司对其出资的股权予以收购。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权回购的事由在新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中做了规定。 折叠异议股东股权回购的程序 通常而言股权回购对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都会产生较大影响,因此回购一般须经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多数表决通过。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权行使包括协议回购和诉讼回购。 1、协议回购: 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所讨论的事项如果涉及到法定事项中的任何一项以上的,在股东会通知书上就应当告知股东,如对表决结果存有异议的,可以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在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六十天内异议股东同公司协议回购股权,协商成功的双方签订书面协议,由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股权,协议回购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对持有股权的数量和时间不作限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意。 2、诉讼回购: 折叠诉讼回购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就股权回购与公司达不成协议的,可以直接公司要求公司买回股权,根据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提讼。诉讼回购是在协议回购失败的前提下才可以提起,协议回购是诉讼回购的前置程序,对于诉讼回购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注意: (1)原告资格。诉讼中异议股东是原告,公司是被告,异议股东提起的是给付之诉。法律对异议股东提讼时持有股权的时间和数量没有要求,但对原告的资格加以限制,原告必须是实际交缴出资并持有股权的异议股东,如果是干股或者是挂名股东则不应享有诉讼权利,没有出资则易产生不当得利。诉讼时限问题新公司法规定是九十天,该时间相对较短,是否为诉讼时效也不明确,可否存在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等情况没有规定,律师认为该九十日的时限并非诉讼时效。 (2)关于回购的价格问题:公司法只规定按合理的价格回购,这是一个原则性规定,该价格应当以协议价为主。如由确定价格时应当做到合理合法,并以诉争事由发生时该回购股权代表的公司净资产比例的产值来确定的。 (3)回购后的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股权后应当及时做出相应的变更登记处理,法律规定公司应当在发生回购事件后的十日内进行注销登记,对于不能注销的应当以转让的方式进行,如果在三个月内不能处理的则应当予以注销登记,注销后还应当进行重新验资,并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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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并购公司股权
可以买。买股权的风险在于,买了股权之后,就要承接对方的负债,债务不仅仅是在资产负债表上可以看到的债务,还包括隐含债务,比如标的企业未解决的法律纠纷、不合理的避税措施被发现后补缴税款的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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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前几日,我在燕郊看中一套二手房,跟房东约定签合同,我先支付首付款,剩下的三个月内付清全款,房东收到全款后跟我过户,手续都完成了,我想把购房合同转给其他人,请问,个人购房合同转让程序具体应该怎么走流程?
[律师回复] 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属于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公证事务,根据 《公证程序规则 (试行)》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即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
1、申办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代办的,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2)卖方要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复印件;
(3)出卖共有的房屋,卖方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卖的书面意见;
(4)草拟的房屋买卖合同文本;当事人可以请公证机关代为草拟;
(5)单位购买私房的,买方应当提交房屋管理部门批准买房的批准文件;
(6)公证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如房屋蓝图,房屋管理部门对房屋的估价报告等。
2、重点审查的内容 公证机关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如北京等大城市规定,购买当地的私有房屋,买方必须具有当地户口,外地人、华侨或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购买的,须经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批准;
(2)卖方是否享有出卖房屋的所有权,产权有无纠纷;共有房屋是否征得共有人同意,共有人是否放弃了优选购买权;
(3)买卖双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4)房屋所在位置、面积、结构等基本情况,买卖价格是否公平、合理、合法;
(5)房屋是否已设定抵押或其他担保物权,抵押权人或担保人是否同意出售并放弃了优先权;
(6)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文字是否准确;
(7)有关批准手续是否齐备,证明材料是否齐全;
(8)买方是否具有购买能力;分期付款的,要审查买方资金是否落实,有无保障,如有疑问则应要求买方提供必要的担保;
(9)房屋是否正在出租,承租人是否主张优先权等。 (三)出证 经审查,公证处认为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和形式真实、合法的,应当及时出具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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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并购股权转让过程中包括什么风险调控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并购股权转让过程中的风险调控
避免财务法律风险的最直接方式,是在转让协议中完善披露和保证条款。双方通常以“就本方所知”作为陈述和保证的前提条件。虽然股权受让方通常会进行尽职调查、也要求转让方进行必要的陈述与保证,但是有些债务事实上连转让方自己也不知道。对这种风险的分担,是双方关心的重点。因此,陈述与保证条款在股权转让契约上通常表示为:“该交易协议中不含有任何虚假的或者容易令人误解的信息,或删除了必要的信息。转让方所披露的所有信息和其他提交给受让方的关于该转让方及其经营、状态、资产、负债、财务状况、净收入或前景的信息在实质上都是准确完整的,其不构成对本次交易造成实质性影响。据此,股权转让方对于有关的公司文件、会计账册、营业与资产状况的报表与资料,均应保证它的真实性。如股权转让方这些陈述有错误或遗漏时,转让方应赔偿受让方或者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
由于股权转让协议,从签署至股权实际交割日还存在一个过程,在这个过渡期也面临很大风险:政府核准、其他股东优先权的放弃、章程的规定等等。这一期间是双方的一个敏感的过渡时期。对受让方而言,因股权尚未正式移转,未能取得股东或者所有者的合法身份,从而无法直接参与转让方的经营;就转让方而言,其可能因为股权即将移转而降低经营意愿,从而影响公司的收益。因此为了避免双方权利义务在这段期间内发生变动,应在协议中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此期间的权利与义务——该为双方交割日前的过渡期条款。在该过渡期内,由于公司仍然在继续经营、必然发生新的债权债务和资产的变化,原先双方基于此前的信息披露事实一定程度上会发生新的变化,如果产生实质性变化,则必然破坏双方尤其是受让方赖以交易的基础。
在此过渡期间,双方尤其是股权受让方应尽可能地缩短过渡期的期限,尽快取得他方的同意、授权及核准;同时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应使转让方承诺在此过渡期内承担妥善经营的义务,对于重大事项还应征得受让方的书面同意,转让方应作出的承诺包括且不限于以下一些内容:
(1)没有出现,也不存在可以合理预料到的对该转让方的经营、状况、资产、负债、业务、财务业绩或净收入有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变化。
(2)转让方所拥有的资产均是其享有产权的合法财产,没有出现过新的损失、损害或毁坏以及使用的中断。
(3)转让方没有付出过资本支出。
(4)转让方没有向任何他方出售过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租赁或授权占有过任何资产、没有对公司资产包括股权设置抵押、质押或留置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形。
(5)转让方没有注销或设立任何对其不利于任何应收帐款或其他债务的事项。
(6)转让方没有向任何他方提供贷款或预付款。
(7)不存在转让方签署的对其拥有或使用的资产受限制的合同,或转让方的权利和利益被修改或终止的合同。
(8)转让方没有招致、设定或以其他方式受制于除转让方按照正常的经营方式在诚实交易中发生的应付帐款外的任何其他债务。
(9)转让方没有免除任何债务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或放弃任何权利或索赔。
(10)转让方对公司的固定资产包括材料和设备已经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和必要的防范措施;保护资产清单中出售的所有权资产或者保护和维持资产清单中的转让方所有权资产的价值;所有的在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为该转让方所持有的专利、商标、服务标识和版权目前均有效。
(11)政府授权和特许经营。转让方现在遵守,并一直遵守政府授权的所有条款和要求,不存在可以合理预料到的以下情形:
(A)能直接或间接构成或导致违反、不履行或不遵守政府授权,或
(B)直接或间接导致撤回、撤销、取消、终止或改变政府授权;因这些政府授权能够使该转让方以目前适当的和将来能够适当的从事该业务的经营,并且能够使该转让方以它目前拥有和使用的方式拥有并使用资产清单上的资产。
(12)纳税。任何政府主管机构要求该转让方已经交纳的或要求该转让方应该交纳的各种税费已经由该转让方按时全部交纳。转让方不存在未决的或对其不利的要求交纳税项要求。转让方不存在由于未交纳全部的税项而产生的债务(包括利息、附加税、罚金以及相关的费用)。
(13)员工和劳动力及其安置问题。

一,对于转让方现在正在从事或曾经从事过与经营业务(包括休假的和临时下岗的员工)有关活动的员工,出售方应向受让方提交:这些员工的姓名和职务、该转让方已经向收购方递交准确完整的所有员工手册、披露材料以及跟该转让方目前的或以前的员工的雇佣有关的其他材料。同时
(A)转让方员工的雇佣关系如因任何原因被终止或被辞退,其不可以向这些员工支付其他利益,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B)该转让方没有从事任何性质的不公平的劳动用工。不存在影响该转让方或他们员工的任何停工、劳动争议、工会组织活动或类似活动或争议。

二,关于员工安置问题。转让方应负责安置和保障目前所有在职职工(包括职业病或者工伤人员)以及办理内退、病退、休养、退休职工的合法权益;转让方负责保证不大量减少或者终止任何转让方雇员的合同;转让方没有编制或采用新的任何员工福利计划;或向任何股东、董事、经理、员工或承包商支付过奖金、分红或类似的支付,或增加他们的工资额或报酬。
总之,无论双方对交易的风险(包括或有债务、遗漏债务、不实披露债务等)如何进行约定或划分,无疑,股权转让过程中针对转让方的债权债务的合理预见并根据需要对其中的财务风险进行必要的规制都是极为重要的,陈述和保证条款是每个拟通过股权转让方式控制和经营公司的股东都应引起充分注意和加以慎重斟酌的。
公司并购股权转让过程中包含哪些风险调控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公司并购股权转让过程中包含哪些风险调控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公司并购股权转让过程中的风险调控
避免财务法律风险的最直接方式,是在转让协议中完善披露和保证条款。双方通常以“就本方所知”作为陈述和保证的前提条件。虽然股权受让方通常会进行尽职调查、也要求转让方进行必要的陈述与保证,但是有些债务事实上连转让方自己也不知道。对这种风险的分担,是双方关心的重点。因此,陈述与保证条款在股权转让契约上通常表示为:“该交易协议中不含有任何虚假的或者容易令人误解的信息,或删除了必要的信息。转让方所披露的所有信息和其他提交给受让方的关于该转让方及其经营、状态、资产、负债、财务状况、净收入或前景的信息在实质上都是准确完整的,其不构成对本次交易造成实质性影响。据此,股权转让方对于有关的公司文件、会计账册、营业与资产状况的报表与资料,均应保证它的真实性。如股权转让方这些陈述有错误或遗漏时,转让方应赔偿受让方或者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
由于股权转让协议,从签署至股权实际交割日还存在一个过程,在这个过渡期也面临很大风险:政府核准、其他股东优先权的放弃、章程的规定等等。这一期间是双方的一个敏感的过渡时期。对受让方而言,因股权尚未正式移转,未能取得股东或者所有者的合法身份,从而无法直接参与转让方的经营;就转让方而言,其可能因为股权即将移转而降低经营意愿,从而影响公司的收益。因此为了避免双方权利义务在这段期间内发生变动,应在协议中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此期间的权利与义务——该为双方交割日前的过渡期条款。在该过渡期内,由于公司仍然在继续经营、必然发生新的债权债务和资产的变化,原先双方基于此前的信息披露事实一定程度上会发生新的变化,如果产生实质性变化,则必然破坏双方尤其是受让方赖以交易的基础。
在此过渡期间,双方尤其是股权受让方应尽可能地缩短过渡期的期限,尽快取得他方的同意、授权及核准;同时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应使转让方承诺在此过渡期内承担妥善经营的义务,对于重大事项还应征得受让方的书面同意,转让方应作出的承诺包括且不限于以下一些内容:
(1)没有出现,也不存在可以合理预料到的对该转让方的经营、状况、资产、负债、业务、财务业绩或净收入有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变化。
(2)转让方所拥有的资产均是其享有产权的合法财产,没有出现过新的损失、损害或毁坏以及使用的中断。
(3)转让方没有付出过资本支出。
(4)转让方没有向任何他方出售过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租赁或授权占有过任何资产、没有对公司资产包括股权设置抵押、质押或留置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形。
(5)转让方没有注销或设立任何对其不利于任何应收帐款或其他债务的事项。
(6)转让方没有向任何他方提供贷款或预付款。
(7)不存在转让方签署的对其拥有或使用的资产受限制的合同,或转让方的权利和利益被修改或终止的合同。
(8)转让方没有招致、设定或以其他方式受制于除转让方按照正常的经营方式在诚实交易中发生的应付帐款外的任何其他债务。
(9)转让方没有免除任何债务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或放弃任何权利或索赔。
(10)转让方对公司的固定资产包括材料和设备已经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和必要的防范措施;保护资产清单中出售的所有权资产或者保护和维持资产清单中的转让方所有权资产的价值;所有的在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为该转让方所持有的专利、商标、服务标识和版权目前均有效。
(11)政府授权和特许经营。转让方现在遵守,并一直遵守政府授权的所有条款和要求,不存在可以合理预料到的以下情形:
(A)能直接或间接构成或导致违反、不履行或不遵守政府授权,或
(B)直接或间接导致撤回、撤销、取消、终止或改变政府授权;因这些政府授权能够使该转让方以目前适当的和将来能够适当的从事该业务的经营,并且能够使该转让方以它目前拥有和使用的方式拥有并使用资产清单上的资产。
(12)纳税。任何政府主管机构要求该转让方已经交纳的或要求该转让方应该交纳的各种税费已经由该转让方按时全部交纳。转让方不存在未决的或对其不利的要求交纳税项要求。转让方不存在由于未交纳全部的税项而产生的债务(包括利息、附加税、罚金以及相关的费用)。
(13)员工和劳动力及其安置问题。

一,对于转让方现在正在从事或曾经从事过与经营业务(包括休假的和临时下岗的员工)有关活动的员工,出售方应向受让方提交:这些员工的姓名和职务、该转让方已经向收购方递交准确完整的所有员工手册、披露材料以及跟该转让方目前的或以前的员工的雇佣有关的其他材料。同时
(A)转让方员工的雇佣关系如因任何原因被终止或被辞退,其不可以向这些员工支付其他利益,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B)该转让方没有从事任何性质的不公平的劳动用工。不存在影响该转让方或他们员工的任何停工、劳动争议、工会组织活动或类似活动或争议。

二,关于员工安置问题。转让方应负责安置和保障目前所有在职职工(包括职业病或者工伤人员)以及办理内退、病退、休养、退休职工的合法权益;转让方负责保证不大量减少或者终止任何转让方雇员的合同;转让方没有编制或采用新的任何员工福利计划;或向任何股东、董事、经理、员工或承包商支付过奖金、分红或类似的支付,或增加他们的工资额或报酬。
总之,无论双方对交易的风险(包括或有债务、遗漏债务、不实披露债务等)如何进行约定或划分,无疑,股权转让过程中针对转让方的债权债务的合理预见并根据需要对其中的财务风险进行必要的规制都是极为重要的,陈述和保证条款是每个拟通过股权转让方式控制和经营公司的股东都应引起充分注意和加以慎重斟酌的。
什么是股份转让程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公司股东要让股份需要符合什么条件?哪位可以告诉我股份转让程序是怎样的?
股份转让程序要看是转让人跟受让人之间的关系,有股东间的转让,以及股东跟公司外的人之间的转让。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除了法律规定之外,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或股份有特别限制和要求的,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时,不得违反这些规定。
程序上,新《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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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的公司股权可以买吗
可以买。买股权的风险在于,买了股权之后,就要承接对方的负债,债务不仅仅是在资产负债表上可以看到的债务,还包括隐含债务,比如标的企业未解决的法律纠纷、不合理的避税措施被发现后补缴税款的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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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权转让程序有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股权转让程序有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现实中,股权转让大量存在。股权转让的程序如下:
1、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研究股权出售和收购股权的可行性,分析出售和收购股权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并对收购方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进行分析,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2、聘请律师进行律师尽职调查。
3、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
4、出让方(国有、集体)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5、评估、验资(私营有限公司也可以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6、出让的股权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需到国有资产办进行立项、确认,然后再到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其他类型企业可直接到会计事务所对变更后的资本进行验资。
7、出让方召开职工大会或股东大会。集体企业性质的企业需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按《工会法》条例形成职代会决议。有限公司性质的需召开股东(部分)大会,并形成股东大会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表决方法通过并形成书面的股东会决议。
8、股权变动的公司需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
9、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定股权转让合同或股权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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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程序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公司股权转让的流程
1、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研究股权出售和收购股权的可行性,分析出售和收购股权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并对收购方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进行分析,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2、聘请律师进行律师尽职调查。
3、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
4、出让方(国有、集体)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5、评估、验资(私营有限公司也可以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6、出让的股权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需到国有资产办进行立项、确认,然后再到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其他类型企业可直接到会计事务所对变更后的资本进行验资。
7、 出让方召开职工大会或股东大会。集体企业性质的企业需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按《工会法》条例形成职代会决议。有限公司性质的需召开股东(部分)大会,并形成股东大会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表决方法通过并形成书面的股东会决议。
7、股权变动的公司需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
8、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定股权转让合同或股权转让协议。
10、由产权交易中心审理合同及附件,并办理交割手续(私营有限公司可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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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到各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
二、股权转让的法律问题
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股权转让的条件,限制股东转让股权,其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应当认定其效力。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多个股东要求购买股权的,应当按各自持股比例受让。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向公司和其他股东告知拟受让人和拟转让价格条件。公司应当召开股东会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公司未及时召开股东会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分别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请求其在确定的期限内答复。请求答复的期限一般不应当少于30日。逾期未答复者视为同意。
4、(指定受让)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不同意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议结束之日或者请求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指定异议股东购买拟转让的股权。
5、公司指定购买30日内,异议股东应当与拟转让股权的股东签订协议,其价格条件不能协商一致时,当事人主张以评估方式确定股权价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不同意向非股东转让股权,但公司在股东会议结束之日或者请求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未指定受让股权,或者被指定受让的股东在公司指定30日内不与拟转让股权的股东签订协议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向非股东转让股权。
7、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者未向其他股东通报转让价格等主要条件而与非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或者与非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价格或者其他主要条件低于向其他股东告知的价格条件的,其他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撤销该合同。前款股权转让合同被撤销之后,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其他股东可以主张以协商确定的价格或者评估确定的价格购买股权;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未向其他股东告知转让价格等主要条件,或者合同价格等主要条件低于告知的价格或者条件的,其他股东可以主张以该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价格等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
8、受让人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一年后,股东主张撤销前款股权转让合同的,人民不予支持。
9、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主张优先购买部分股权,导致非股东因份额减少而放弃购买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要求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受让全部拟转让股权,其拒绝受让全部股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10、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转让人将转让股权价款用于补足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股权转让的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转让股权的程序 股东转让股权作为公司运营中的重大事项,直接关系到大多数股东、公司本身和市场交易相对人 (即其他市场主体,如其他公司、团体、个人)的利益,因此,各国法律对股东股权转让程序都做了严格的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一般要经过以下程序: (一)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研究股权出售和收购股权的可行性,分析出售和收购股权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并对收购方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进行分析,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二)聘请律师进行律师尽职调查。 (三)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 (四)出让方(国有、集体)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五)评估、验资(私营有限公司也可以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六)出让的股权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需到国有资产办进行立项、确认,然后再到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 其他类型企业可直接到会计事务所对变更后的资本进行验资。 (七)出让方召开职工大会或股东大会。 集体企业性质的企业需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按《工会法》条例形成职代会决议。 有限公司性质的需召开股东(部分)大会,并形成股东大会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表决方法通过并形成书面的股东会决议。 (八)股权变动的公司需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 (九)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定股权转让合同或股权转让协议。 (十)由产权交易中心审理合同及附件,并办理交割手续(私营有限公司可不需要)。 (十一)到各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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