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人可否申请被担保人破产
被担保人作为法人企业,如果有到期债务不能清偿,并且明显缺乏债务清偿能力的,担保人可以申请被担保人破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二、债务承担的特征
(一)合同内容未发生变化,仅合同主体(债务人)发生变化。
不论是免责的债务承担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并不消灭原债务,成立新债务。
债务承担发生后,债务承担主体有所变化,但新旧债务仍具有相同内容,包括从属于原债务的特定债务如利息等,移转于承担人。
(二)债务承担建立在原生性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的基础之上。
对于原生性债务系无效、可撤销以及非法债务等情形,不产生债务承担的问题。
(三)承担人所承担的债务具有可转让性。
若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转让或具有特定人身性质的债务,当事人不得协议转让。
如当事人约定的由特定人履行的演出合同债务等不得转让。
(四)必须有债务承担合同。
债权人与承担人间的合同或债务人与承担人间合同经债权人同意均可发生债务承担。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被担保人作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担保人作为债权人,可以申请企业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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