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债权人拥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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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债权人拥有哪些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债权人拥有哪些

一、债权人代位权撤销权的区别

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两最主要的区别是行使条件不同,代位权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时行使的。而撤销权是在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时,撤销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第五百三十八条【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债权人拥有哪些

权利

1、当债务人不能或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申请启破产程序,以保障债权的实现;

2、在破产程序开始后,无论债权人接到人民法院通知或见到人民法院发布的公告,无论是债权人发动的破产程序还是债务人发动的破产程序,债权人均可申请登记并在破产程序中享有同等的权利;

3、债权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参加债权人会议,但有权提前获知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和议事事项,不参加会议并不丧失所应享有的权益,但其享有的表决权取决于债权额的大小;

4、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举证责任适用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举证责任原则;

5、债权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实践中,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申请回避一般是认为审判人员清算组成员与个别债权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判人员或清算组成员公正执行职务的,这与普通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当事人申请回避略有不同,应注意加以区别;

6、债权人认为受理破产案件的法无管辖权时,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是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在规定期限内以法定方式提出;

7、对债权人会议的某些决议有异议时,可以申请审理该案的合议庭进行复议。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造成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

而债务人有恶意处理财产逃避债务行为时,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所以代位权和撤销权主要的区别是行使条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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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权的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区别有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定义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损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请求人民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而债务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二、两项权利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构成要件不同。
代位权的构成不但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而且要求债务人与他的债务人之间也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
而撤销权的构成只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债权存在,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有无到期债权存在在所不问。
2、目的不同。
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产;而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3、主观过错不同。
代位权中的“怠于行使”是从客观上予以判断,债务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在所不问;
而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要求债务人与他人行为时具有恶意,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为之。在债务人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时,债权人要行使撤销权要求受益人受益时知道债务人的行为将有害于债权,即受害人也要有恶意。
4、诉讼时效不同。
代位权的诉讼时效必须在债权履行期届满后两年内行使,并可适用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而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入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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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二项权利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构成要件不同。代位权的构成不但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而且要求债务人与他的债务人之间也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而撤销权的构成只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债权存在,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有无到期债权存在在所不问。
2、目的不同。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产;而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3、主观过错不同。代位权中的“怠于行使”是从客观上予以判断,债务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在所不问;而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要求债务人与他人行为时具有恶意,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为之。在债务人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时,债权人要行使撤销权要求受益人受益时知道债务人的行为将有害于债权,即受害人也要有恶意。
4、诉讼时效不同。代位权的诉讼时效必须在债权履行期届满后两年内行使,并可适用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而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入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二、《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八条 【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二项权利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构成要件不同。代位权的构成不但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而且要求债务人与他的债务人之间也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而撤销权的构成只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债权存在,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有无到期债权存在在所不问。
2、目的不同。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产;而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3、主观过错不同。代位权中的“怠于行使”是从客观上予以判断,债务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在所不问;而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要求债务人与他人行为时具有恶意,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为之。在债务人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时,债权人要行使撤销权要求受益人受益时知道债务人的行为将有害于债权,即受害人也要有恶意。
4、诉讼时效不同。代位权的诉讼时效必须在债权履行期届满后两年内行使,并可适用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而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入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二、《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八条 【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的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区别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定义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损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请求人民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而债务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二、两项权利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构成要件不同。
代位权的构成不但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而且要求债务人与他的债务人之间也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
而撤销权的构成只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债权存在,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有无到期债权存在在所不问。
2、目的不同。
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产;而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3、主观过错不同。
代位权中的“怠于行使”是从客观上予以判断,债务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在所不问;
而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要求债务人与他人行为时具有恶意,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为之。在债务人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时,债权人要行使撤销权要求受益人受益时知道债务人的行为将有害于债权,即受害人也要有恶意。
4、诉讼时效不同。
代位权的诉讼时效必须在债权履行期届满后两年内行使,并可适用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而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入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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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撤销权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1、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指的是对可撤销民事行为行使的撤销权,合同的效力是一个可撤销合同。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不能说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效力是可撤销,因为可撤销行为是专指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财产转让行为,你的原债权债务关系是有效的只是债权人处分了自己的权利,而上面的情况是合同自始就是可撤销的。
2、债权人的撤销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我国《民法典》第一次明确规定了撤销权制度。所谓债权人的撤销权,又称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它是债权人固有的是实体法上的一种权利,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根据债的相对性规则,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仅发生在当事人之间,债权人要实现自己的债权,只能向债务人请求依约履行。从债务人的方面来讲,债的关系一经设定,债务人所有的财产即用来保证对方债权的实现,其财产即成所谓责任财产,构成所谓债的一般担保。可见,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变化,对债权能否实现关系重大。因此,债务人责任财产如果因债务人与第三人间非正当行为而发生不当减少,影响债权实现时,法律自有干预的必要,此种干预既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债的保全制度。
3、所谓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了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的危险,而赋予债权人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实施一定的行为以保全债务人财产的完备,最大限度的保障债权的视线,即以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实现债的保全。
这个两个东西之间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的。不能把这两个东西混淆在一起的。所以,在我们发生或者是面对这个情况的时候,我们要具体的对待这个东西。只有充分的了解这个法律和充分的利用这个法律,我们才能在最大的程度上保障我们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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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异同
[律师回复] 一是构成要件不同。
代位权的构成不但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而且要求债务人与他的债务人之间也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
而撤销权的构成只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债权存在,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有无到期债权存在在所不问。
二是目的不同。
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产;而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三是主观过错不同。
代位权中的“怠于行使”是从客观上予以判断,债务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在所不问;
而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要求债务人与他人行为时具有恶意,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为之。在债务人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时,债权人要行使撤销权要求受益人受益时知道债务人的行为将有害于债权,即受害人也要有恶意。
四是诉讼时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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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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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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