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一个月拘役的,缓期执行拘役时,缓刑考验期限不少于二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拘役具体是如何执行的
首先,拘役刑不在监狱执行,而是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这里所说的就近执行,是指由犯罪分子所在地的县、市或市辖区的公安机关设置的拘役所执行,没有建立拘役所的,可在公安机关的看守所执行。
其次,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每月可回家一至二天,而且可酌量发放给劳动报酬。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回家的天数,应当计算在刑期之内。
同时要组织他们参加生产劳动,并根据他们的劳动表现,等情况酌量发放给报酬。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规定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不是必须发给报酬。
这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同工同酬的规定,是有差别的。
最后,被判处拘役刑的犯罪分子,其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之前羁押一日可折抵刑期一日。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刑法》的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所以人民法院判决犯罪分子一个月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少于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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