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1.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2.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3.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4.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利。
5.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二、实践中探视权该如何行使
探视权行使的条件:
(1)夫妻已经离婚,且有子女需要抚养
(2)一方没有直接抚养孩子,孩子跟随另一方生活;
(3)一方行使探视权不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
可见,行使探视权的主体就是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当事人。
另一方负有协助行使探视权的义务。
只有在一方行使探视权时,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积极协助,探视权才能真正的、完全的得以实现。
由此可见,“另一方的协助”,是探视权实现的一个基本保障。
行使探视权不仅是权利,也是义务;
协助行使探视权也是义务,如果有探视权的一方不行使这一权利或者是另一方阻挠其行使这一权利,都是违反法律的行为,也都是对未成年子女的权益的一种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实践中,探视权的行使方式,通常先由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对于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进行协议;
如果协议不成的话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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