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使用权能否作价,知识产权出资不足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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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知识产权使用权能否作价,知识产权出资不足怎么办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知识产权使用权能否作价,知识产权出资不足怎么办

一、知识产权使用权能否作价

知识产权使用权不能作价,只有知识产权所有权可以作价进行出资。《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知识产权出资不足怎么办

根据公司法规定,知识产权出资不足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知识产权进行出资,但此处的知识产权要求权利人具有所有权,仅拥有知识产权的使用权是不允许进行出资的,如果出资不足时,需要该股东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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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需界定、解读企业使命和核心价值观。如企业的使命是成为行业标杆,提倡诚信、公开的价值观,作为中层管理者在日常管理中,就要有高标准意识、要敢于公开部门管理的问题,如果总是用自身经验标准对部门问题视而不见、欲盖弥彰,那么行为就与企业价值观不符,而企业欣赏的是与企业价值观一致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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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是本人对如何使用经营管理对高管履职评价的一些拙见。希望可以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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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价值有什么特点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是指:权利人超出了知识产权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正当行使有关权利,损害他人利益、社会公益或者限制排除竞争的行为。
2.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主要分为两大类:
一是权利人行使知识产权时超出了法定权利本身的范围
二是权利人行使其知识产权时没有超出法定权利,但不合理地限制了市场正当竞争,或者违反了其他公共政策,该行为仍应受到竞争法的规制。
中国对知识产权滥用的理解
《反垄断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从法条的语义中分析,在反垄断法层面下的知识产权滥用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二是该行为排除、限制了竞争行为。于是,就出现了这样一种情况:对于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认定,除了要满足排除、限制竞争的条件,还需事先存在一个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但在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中并未有相关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正在制定的《关于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执法的指南(第四稿)》(以下简称《知识产权指南》)对于反垄断执法机构分析认定经营者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知识产权行为时,一般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分析:
(1)确定经营者行使知识产权行为的性质和表现形式
(2)确定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
(3)界定相关市场
(4)认定经营者的市场地位
(5)分析经营者行使知识产权行为是否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
(6)如果经营者行使知识产权行为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的竞争,则进一步考察该行为的有力影响以及该有利影响是否大于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竞争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在成文法中没有“知识产权滥用”这样的表述方式,而是分别规定了专利权滥用、商标权滥用和版权滥用的具体情形,其中最早也最重要的是有关专利权滥用()规定。在美同,“专利权滥用”往往不限制专利诉讼作为一种抗辩理由使用,尽管构成专利侵权的行为有时可以形成反诉的基础,但专利权滥用本身不是一种可的侵权。如果被诉侵权者基于所谓的滥用行为提起反诉,那么这种反诉也必须满足提起反诉的那个侵权行为的全部要件。证明滥用成立的责任在于被控侵权者或者违约的被许可人一方。如果滥用被裁定成立,那么该专利权就会被判决不可实施,直到该滥用被“消除”。滥用的裁定排除了预期的禁令救济和在滥用发生期间的损害赔偿金的获得。因此,一旦滥用被认定,被控侵权者或者违约的被许可人以及任何第三方,就可以在消除滥用行为前的那个期间内免费使用专利技术,①由此创立了专利法殊的专利滥用抗辩制度。但是随着的反托拉斯法的逐渐完善,利用反托拉斯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也成了重要的手段,同时也影响到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界定,即反垄断法意义上的重大知识产权滥用还必须违反反托拉斯法。
0框架下《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下称协议)相关条款不仅明确规定知识产权滥用,而且给出了相应的救济措施。例如,协议第8条第2款规定:“可能需要采取与本协议的规定相一致的适当措施,以防止知识产权所有者滥用知识产权或借以对贸易进行不合理限制或实行对国际间的技术转让产生不利影响的做法。”第40条第2款规定:“本协议中无任何规定阻止成员方在其立法中详细载明在特定情况下可能对有关市场中的竞争具有不利影响的知识产权滥用的专利权使用做法或条件。如上述所规定,一成员方可按照本协议的其他规定,根据国内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适当措施阻止或控制此种做法。这些措施可能包括例如独占性回授条件、阻止否认合法性的条件和强制性的一揽子许可证交易。”此外,协议第41条第1款、第48条第1款、第50条第3款、第63条第款等都是涉及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定。
到目前为止,各国对于知识产权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甚至在很多国家都没有这一概念。实践中.一般都是把行使知识产权导致的违反反垄断法而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认定为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其要件就是行使权利的行为排除或限制了市场竞争。所以,滥用知识产权是违反反垄断法的结果,而不是违反反垄断法的前提。在反垄断法范围内,并不是因为滥用了知识产权而违反反垄断法,而是因为违反了反垄断法,才构成知识产权的滥用。如果不违反反垄断法,那就不存在什么滥用问题,而是知识产权的合法行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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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是指:权利人超出了知识产权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正当行使有关权利,损害他人利益、社会公益或者限制排除竞争的行为。
2.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主要分为两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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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权利人行使其知识产权时没有超出法定权利,但不合理地限制了市场正当竞争,或者违反了其他公共政策,该行为仍应受到竞争法的规制。
中国对知识产权滥用的理解
《反垄断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从法条的语义中分析,在反垄断法层面下的知识产权滥用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二是该行为排除、限制了竞争行为。于是,就出现了这样一种情况:对于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认定,除了要满足排除、限制竞争的条件,还需事先存在一个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但在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中并未有相关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正在制定的《关于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执法的指南(第四稿)》(以下简称《知识产权指南》)对于反垄断执法机构分析认定经营者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知识产权行为时,一般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分析:
(1)确定经营者行使知识产权行为的性质和表现形式
(2)确定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
(3)界定相关市场
(4)认定经营者的市场地位
(5)分析经营者行使知识产权行为是否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
(6)如果经营者行使知识产权行为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的竞争,则进一步考察该行为的有力影响以及该有利影响是否大于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竞争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在成文法中没有“知识产权滥用”这样的表述方式,而是分别规定了专利权滥用、商标权滥用和版权滥用的具体情形,其中最早也最重要的是有关专利权滥用(a)规定。在美同,“专利权滥用”往往不限制专利诉讼作为一种抗辩理由使用,尽管构成专利侵权的行为有时可以形成反诉的基础,但专利权滥用本身不是一种可的侵权。如果被诉侵权者基于所谓的滥用行为提起反诉,那么这种反诉也必须满足提起反诉的那个侵权行为的全部要件。证明滥用成立的责任在于被控侵权者或者违约的被许可人一方。如果滥用被裁定成立,那么该专利权就会被判决不可实施,直到该滥用被“消除”。滥用的裁定排除了预期的禁令救济和在滥用发生期间的损害赔偿金的获得。因此,一旦滥用被认定,被控侵权者或者违约的被许可人以及任何第三方,就可以在消除滥用行为前的那个期间内免费使用专利技术,①由此创立了专利法殊的专利滥用抗辩制度。但是随着的反托拉斯法的逐渐完善,利用反托拉斯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也成了重要的手段,同时也影响到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界定,即反垄断法意义上的重大知识产权滥用还必须违反反托拉斯法。
0框架下《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下称协议)相关条款不仅明确规定知识产权滥用,而且给出了相应的救济措施。例如,协议第8条第2款规定:“可能需要采取与本协议的规定相一致的适当措施,以防止知识产权所有者滥用知识产权或借以对贸易进行不合理限制或实行对国际间的技术转让产生不利影响的做法。”第40条第2款规定:“本协议中无任何规定阻止成员方在其立法中详细载明在特定情况下可能对有关市场中的竞争具有不利影响的知识产权滥用的专利权使用做法或条件。如上述所规定,一成员方可按照本协议的其他规定,根据国内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适当措施阻止或控制此种做法。这些措施可能包括例如独占性回授条件、阻止否认合法性的条件和强制性的一揽子许可证交易。”此外,协议第41条第1款、第48条第1款、第50条第3款、第63条第款等都是涉及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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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作价出资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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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这种直接做法,未出资股东即被除名,丧失了股东资格。但这种做法的弊端是会直接缩减公司的财产规模,降低公司的债务清偿能力,需要通过严格的法定减资程序进行,必须对现有的债务进行清偿或者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程序较为复杂。
2、替代出资、追偿债务
由其它股东替代未出资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该股东的资格继续存在,股权得以圆满,同时,替代出资的股东取得向该股东追偿的权利。如果追偿失败,或该股东无力清偿,替代出资的股东应有权选择继续追偿或直接取得该项股权抵偿替代履行的出资。如果替代出资的股东选择了取得股权抵偿出资,那么未出资的股东即丧失相应的股东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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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出资价值不足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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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替代出资、追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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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商标的标识如何使用
[律师回复] 1、将商标与周围文本区分开
在印刷品中通过使用大写字母、黑体、不同颜色、斜体、下划线或引号等,以区别商标及其他文本内容,避免商标被视作一般性词句。
2、明确商标字型、大小、比例及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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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作用是将企业的产品服务与其他产品服务的区别开来,而不是描述产品服务。若不注意使用,商标可能成为普通词汇。如“生产一台复印机”(注:施乐复印机),而不是“生产一台”。后者将作为复印机的一个替代词。这不利于企业,因为他还生产诸如扫描仪等产品。将商标作为动词使用,也有同样的风险。为保护商标,将其与一般性描述性名词搭配使用。使用商标时,勿使用复数形式,而将与其搭配的名词变为复数。为防止商标演变成普通词汇而失去商标权,尽快采取以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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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号的使用并非强制因为这不提供法律保护。其使用是为了提示公众该商标标已被注册,以防其他人非法使用。使用商标标识时,须出现广告和标签上商标首次出现及最明显处。通常是上标或下标。重要的是将标识与商标名称及公司标志同时使用。在商标受到较大公示率时,如广告及网站中包含商标标识。当商标未经注册时,(商标)或符号置于公司标志旁。在商标未注册的国家,勿使用符号,否则可能招致处罚。
7、监督被授权的商标使用者
监督被授权使用商标在宣传、说明、网站、产品标签及包装上的使用,包括被许可方、特约经销商、品牌所有者、广告商等。控制使用商标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以确保商标所代表的质量和标准、确保被许可方或特约经销商在许可协议条款范围内使用商标;若使用不当,会影响消费者对于商标的认识,进而影响商标的整体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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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使用权能否作价出资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知识产权的使用权能否作价出资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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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价值体现在哪方面?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是指:权利人超出了知识产权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正当行使有关权利,损害他人利益、社会公益或者限制排除竞争的行为。
2.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主要分为两大类:
一是权利人行使知识产权时超出了法定权利本身的范围
二是权利人行使其知识产权时没有超出法定权利,但不合理地限制了市场正当竞争,或者违反了其他公共政策,该行为仍应受到竞争法的规制。
中国对知识产权滥用的理解
《反垄断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从法条的语义中分析,在反垄断法层面下的知识产权滥用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二是该行为排除、限制了竞争行为。于是,就出现了这样一种情况:对于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认定,除了要满足排除、限制竞争的条件,还需事先存在一个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但在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中并未有相关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正在制定的《关于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执法的指南(第四稿)》(以下简称《知识产权指南》)对于反垄断执法机构分析认定经营者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知识产权行为时,一般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分析:
(1)确定经营者行使知识产权行为的性质和表现形式
(2)确定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
(3)界定相关市场
(4)认定经营者的市场地位
(5)分析经营者行使知识产权行为是否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
(6)如果经营者行使知识产权行为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的竞争,则进一步考察该行为的有力影响以及该有利影响是否大于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竞争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在成文法中没有“知识产权滥用”这样的表述方式,而是分别规定了专利权滥用、商标权滥用和版权滥用的具体情形,其中最早也最重要的是有关专利权滥用(a)规定。在美同,“专利权滥用”往往不限制专利诉讼作为一种抗辩理由使用,尽管构成专利侵权的行为有时可以形成反诉的基础,但专利权滥用本身不是一种可的侵权。如果被诉侵权者基于所谓的滥用行为提起反诉,那么这种反诉也必须满足提起反诉的那个侵权行为的全部要件。证明滥用成立的责任在于被控侵权者或者违约的被许可人一方。如果滥用被裁定成立,那么该专利权就会被判决不可实施,直到该滥用被“消除”。滥用的裁定排除了预期的禁令救济和在滥用发生期间的损害赔偿金的获得。因此,一旦滥用被认定,被控侵权者或者违约的被许可人以及任何第三方,就可以在消除滥用行为前的那个期间内免费使用专利技术,①由此创立了专利法殊的专利滥用抗辩制度。但是随着的反托拉斯法的逐渐完善,利用反托拉斯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也成了重要的手段,同时也影响到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界定,即反垄断法意义上的重大知识产权滥用还必须违反反托拉斯法。
0框架下《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下称协议)相关条款不仅明确规定知识产权滥用,而且给出了相应的救济措施。例如,协议第8条第2款规定:“可能需要采取与本协议的规定相一致的适当措施,以防止知识产权所有者滥用知识产权或借以对贸易进行不合理限制或实行对国际间的技术转让产生不利影响的做法。”第40条第2款规定:“本协议中无任何规定阻止成员方在其立法中详细载明在特定情况下可能对有关市场中的竞争具有不利影响的知识产权滥用的专利权使用做法或条件。如上述所规定,一成员方可按照本协议的其他规定,根据国内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适当措施阻止或控制此种做法。这些措施可能包括例如独占性回授条件、阻止否认合法性的条件和强制性的一揽子许可证交易。”此外,协议第41条第1款、第48条第1款、第50条第3款、第63条第款等都是涉及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定。
到目前为止,各国对于知识产权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甚至在很多国家都没有这一概念。实践中.一般都是把行使知识产权导致的违反反垄断法而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认定为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其要件就是行使权利的行为排除或限制了市场竞争。所以,滥用知识产权是违反反垄断法的结果,而不是违反反垄断法的前提。在反垄断法范围内,并不是因为滥用了知识产权而违反反垄断法,而是因为违反了反垄断法,才构成知识产权的滥用。如果不违反反垄断法,那就不存在什么滥用问题,而是知识产权的合法行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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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识破房屋买卖中的价格欺诈,价值欺诈的手段
[律师回复] 如何识破房屋买卖中的价格欺诈,价格欺诈手段有哪些 一、开发商的价格欺诈情形与识别这里专指由开发商自行组织队伍进行项目销售的情况,具体价格欺诈手段有以下行为: 1.成品房交付标准下的菜单式示范销售:一般而言,成品房交付,装修成本直接含在房价里.通过菜单式,也只是营销示范而已,通常情况下,成品房装修成本节约了项目管理费用、效果与方案设计费用、整装家具直销节省工厂化模式下的板材节省,与同质同格局房子市场性装修,应该节省20-45%的费用,买房时应减去这部分成本再来核算毛坯房买房,据此落实性价比. 2.包价销售:有开发商为了明晰产权与方便服务,采用了包价销售,实际上包价内容中,产权代办、验收、综合费用、手续费用都是就高不就低地进入了房价,再加计不可预见费用约2%,这类销售方式下,按开发商的报价可以减除约8%的内包部分,为毛坯房价评估蓝本.3、一口价销售:一口价销售的制订依据往往是据中间层偏上甚至最高层单元的基价,这样销售的目的在于销售高价盘或高开项目,此中真由在于买房者通过由开发商制订的价格笼子,自动进入就高不就低的选择顺序,从而完成高层数户型销售.买房时应至少以中间层或更低层房价作为参照来衡量房屋单价水平.4、附赠销售:分送修与送其他可移动商品或服务费用两种,后者通常用于竞争比较激烈但大市比较红火的状态.目前送修最为普遍,但如同上述的成品房,送修成本都按照正常装修项目打进了房价,所以,此种情形下除剔除20%-40%的开发商装修节约,还应围绕扣减内容适当参考装修品质是否到位.5、限量优惠:总在限量,分期销售,这是营销的套路问题,建议不要买限量房. 二、中介营销代理机构的价格欺诈情形与识别由于营销进入的深度不同,中介营销代理机构有可能取代开发商掌握完全的价格制订权.中介营销机构制订价格政策的渠道与途径通常有两条,一是运筹模式,卖VIP卡,选房等,再通过折抵来实施销售促进;二是直接通过销售控制策略制订价格表,让你通过其提供的价格表自动进入其预期的可售房源范围,当预期可售范围缩小到一定程度,就会调整价格与销售控制方针.所以,碰到这类情形,首先是通过了解谁在卖楼,有没有合法性,当确认为中介代理后,应仔细阅读销售控制房源表,其中明显户型等主品因素非常强,但标价非常高的,可以加大杀价力度.反而对于可选择范围的房源,其折扣力度其实并不大,基本就是广告宣传中的优惠幅度.
行使留置权要满足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行使留置权要满足什么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行使留置权要满足哪些条件
一、行使留置权要有哪些条件
留置权成立条件如下:
1、债权人占有动产。
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是留置权成立及存续的前提条件。因此,债权人没有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则无留置权可言,债权人丧失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则留置权归于消灭。但如果债权人因侵权行为丧失占有的,经诉请回复占有而重新占有,则留置权受影响。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可以是直接占有,也可以间接占有,可以是单独占有,也可以是共同占有。至于占有的原因,多数国家民法要求只要非因侵权行为占有即可。
2、牵连关系。
债权人的债权与债权人占有的财产须有牵连关系,才能成立留置权。此为各国立法之通例。然何为有牵物权法连关系,各国立法及学说颇不一致,主要有债权与债权牵连说(请求权牵连说)和债权与物牵连说两种主张。债权与债权牵连说认为,留置权人对于相对人的债权,与相对人对于留置权人请求交付标的物的债权,须产生于同一法律关系,为有牵连关系。但是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参见《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企业之间的留置权不要求具备此要件。
3、履行期。
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亦即债权已届清偿期,留置权方能成立,而不问债务人是否构成履行义务迟延(履行义务迟延是留置权行使的条件)。因为留置权是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产生的,而债务是否履行,只有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限才能确定。如果债务人的义务尚未到履行期,则无法判断债务人是否自觉履行债务,从而若允许成立留置权,就意味着强制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各国民法均将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作为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4、无妨碍留置权。
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时。留置权一般即可成立。因而上述三个条件,被称为留置权成立的积极条件。但如果存在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即使具备了上述三个条件,留置权仍不能成立。因而该条件被称为留置权成立的消极条件。
二、实现留置权的方法有哪些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规定,留置权人实现留置权,主要有三种方法:
1、以留置物折价。
这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订立债权人取得留置物所有权的协议以实现留置权的方法,性质上属于代物清偿,即以移转留置物所有权的形式代替债务的清偿。
2、依法拍卖留置物。
这是指按照法定的拍卖程序,以拍卖所得价金清偿债权的方法,这是留置权人变价留置物取偿的主要方法。
3、依法变卖留置物。
变卖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协议约定以留置物折价和拍卖留置物以外的方法变现留置物以清偿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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