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事故鉴定是否已经取消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没有取消,卫生主管理部门对医疗事故调查需要时,或者医患双方就赔偿产等争议需要时,可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三个阶段
第一、在受理阶段,当事人双方可在人民法院或卫生行政机关主持下选定鉴定委员会委员,组成鉴定委员会,由主持人公布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当事人可提出回避申请,由有权机关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鉴定委员会一般应口头调查,并应公开进行。
目前的鉴定程序都是书面调查,这样不利于查清事实,也不利于提供证据和充分地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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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委托医学专家或律师出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供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
鉴定委员会以中立第三者的身份,听取双方意见,并对双方所提供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采纳。
整个过程及内容由记录人记录在卷,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签名、盖章;
3、在作出鉴定结论阶段,鉴定委员会评议应不公开进行。
由鉴定主持人负责鉴定书的的制作。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没有取消。
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需要鉴定时;
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鉴定时,可以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