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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处分告知书的传达规定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用留置方式送达;
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该规定明确规定了送达方式,如学校未依次进行相应步骤的送达,公开张贴公告于众的做法则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
二、隐私权是什么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
隐私权的种类主要有个人生活自由权、情报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个人隐私利用权这四种。
1.个人生活自由权,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或无害的活动,不受他人干预、破坏或支配。
2.情报保密权,个人生活情报,包括所有的个人信息和资料。
权利主体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个人生活情报资料,
3.个人通讯秘密权,权利主体有权对个人信件、电报、电话、传真及谈论的内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窃听或窃取。
4.个人隐私利用权,权利主体有权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利用其隐私,以从事各种满足自身需要的活动。
如利用个人的生活情报资料撰写自传、利用自身形象或形体供绘画或摄影的需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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