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展期后担保是否有效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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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借款合同展期后担保是否有效,没有约定借款期限通常如何认定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借款合同展期后担保是否有效

一、借款合同展期后担保是否有效

借款合同展期后,如果是担保物权担保的,主债权有效,担保物权就有效。如果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不中断、中止,超过保证时间后,保证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担保物权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没有约定借款期限通常如何认定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

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借款展期后,如果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所以届期后超过保证期间的,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如果是担保物权担保的,主债权有效,担保物权就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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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是主合同展期担保合同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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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的法律条文并未对合同实质性变更后是否消灭旧法律关系而成立新的法律关系这一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根据上述合同法的两条规定看,对于实质性内容的变更不会导致新法律关系的产生,在法律关系尚未真正建立的阶段,即要约和承诺阶段,实质性的变更被视为新的要约,对此法律是通过明确规定来进行强调的;而另一方面,对于合同关系已经正式成立后,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的形式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这体现的是法律对于双方意思自治权利的尊重。因此,对比两条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于已经成立的法律关系,更倾向于保护与维持,而不是彻底推翻,试想如果每次的变更都认为建立新的法律关系,将导致法律关系的不稳定性。由此看来,案例二中的裁判观点可能有待商榷,但该案例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地方,就是该案例中抵押人与借款人之间重新签订了抵押合同,也可以将之理解为此时相当于原抵押合同已终结,相应的抵押权消灭,新的抵押合同虽已发生效力,但因抵押权未办理登记而致使未能有效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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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根据上述分析的结果将展期协议的性质认定为对原借款合同的变更与补充,那借款合同关系中的抵押担保又该怎么处理呢?是自动延续吗?
现有法律中并未就主合同变更对抵押权产生的影响进行明确规定。《担保法》第二十四条以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条仅规定了债务延期需要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中作出上述规定的目的就在于保护保证人的权益,在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取得一个平衡点,对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债务展期的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实际上,保证与抵押同为债的担保方式,其本质都是相同的。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该规定,试想一下,当发生借款展期时,就会导致主债权的时效顺延,很可能会使到行使抵押权的期限也相应顺延,这时就会超过抵押人签订合同时所能预见的期限。若债权人和债务人在抵押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展期协议,延长还款的期限,这无疑是损害了抵押人的权益。因此,为更好保护抵押人的权益,应类推适用关于保证人的规定,在办理借款展期时,也应当征得抵押人同意为宜。
至于展期后是否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问题。从理论上讲,只要债务在存续期间进行了抵押登记,在办理展期时即便未进行抵押登记,原抵押权仍然存在,但为了应对其他情况,如第三人办理顺位抵押时,即便债权人与抵押人进行了确认,但因该展期并未登记公示,而不能对抗第三人。基于相关的风险考虑,债权人在办理有抵押物的借款展期后,应重新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更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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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在对外担保问题上我国法律和法规有严格的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1、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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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朋友因经济状况办理了借款,想咨询一下律师借款合同展期质押担保手续是否需要重新办理?
[律师回复] 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借款展期是指借款人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不能偿还借款,在征得贷款人同意的情况下,延长原借款的期限,使借款人能够继续使用借款。借款展期实际上是对原合同的履行期限的变更,因此,应当以贷款人同意为前提。  
  借款人申请展期的,应当在借款到期之前向贷款人提出申请。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对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借款的情况进行调查和了解,以便更改原有的资金计划,对资金的使用重新进行安排。
  在借款人有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贷款人如果要求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还应当征得保证人的同意。因为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由于借款展期使原合同的履行期间延长,因此只有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才对展期后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贷款人如果为了减少借款的风险,要求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就应当取得保证人的同意,否则,保证人对延期后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目前我国在商业银行借款中,展期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短期借款的展期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借款期限;中期借款展期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借款期限的一半;长期借款展期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金融机构借款时,应当按照以上规定确定展期后的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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